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应负责哪些工作?
(二)负责市场主体的统一登记。指导县域内各类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个体工商户等市场主体的登记注册。建立市场主体信用公示和* * *共享机制,依法公示和* * *共享相关信息,加强信用监管,推进市场主体信用体系建设。
(三)负责组织和指导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组织实施全县市场监管综合执法队伍整合建设,推进统一市场监管的实施。组织查处重大违法案件,规范市场监管行政执法行为。
(四)负责统一反垄断执法。整体推进竞争政策的实施,组织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依据法律规定和授权对经营者集中行为进行反垄断审查,负责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等反垄断执法。
(五)负责市场秩序的监督管理。依法对市场交易、网络商品交易及相关服务进行监督管理。组织指导查处价格违法收费、不正当竞争、非法直销、传销、侵犯商标和专利知识产权、制售假冒伪劣行为。组织指导查处无证生产经营及相关无证生产经营行为。指导广告业发展,监督管理广告活动。指导县级消费者协会开展消费维权工作。
(六)负责宏观质量管理。根据省、地、县质量发展战略和政策,制定和实施质量发展的制度措施。组织实施本县计量、标准、检验检测、认证认可等质量基础设施的建设和应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重大工程设备质量监督制度,在法定权限内组织重大质量事故调查,实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监督管理产品防伪工作。
(七)负责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管理县级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监督和抽查工作。组织实施质量分级制度和质量安全追溯制度。负责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负责纤维质量监督。
(八)负责特种设备的安全监督管理。综合管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监督工作,监督检查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标准和锅炉环保标准的执行情况。
(九)负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综合协调。贯彻重大食品安全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食品安全应急体系建设,组织指导应急处置工作,调查处理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实行重要食品安全信息直报制度。承担县食品安全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十)负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建立覆盖食品生产、流通、消费全过程的监督检查制度和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并组织实施,防范区域性、系统性食品安全风险。推动建立食品生产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机制,完善食品安全追溯体系。组织食品安全监督抽查、风险检测、核查和处置、风险预警和风险交流。负责盐和酒类经营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特殊食品登记、备案和监督管理。
(十一)负责计量和标准化的统一管理。推广法定计量单位和国家计量体系,管理计量器具和量值传递的溯源和比对。规范和监督商品数量和市场计量行为。推动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实施和执法监督。依法承担地方标准的立项、编号和审批工作。依法协调、指导和监督地方标准和团体标准的制定。
(十二)负责检验检测工作的统一管理。推进检验检测机构改革,规范检验检测市场,完善检验检测体系,引导和协调检验检测行业发展。
(十三)负责认证认可的统一管理、监督和综合协调。组织实施全国统一的认证认可和合格评定监督管理体系。
(十四)负责科技和信息化建设、新闻宣传、对外交流与合作的市场监督管理。
(十五)负责知识产权的统一管理。贯彻国家保护商标、专利、原产地地理标志等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方针和政策。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全县知识产权发展规划、政策和制度。协调涉外知识产权工作,负责对外联络与合作。负责知识产权保护、创造和运用,指导和承担知识产权违法案件查处、纠纷解决、维权援助、纠纷调解等执法工作,做好产权确权、侵权判定和运用,规范和指导知识产权无形资产评估。探索建立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体系,推进专利信息利用和服务。
(十六)负责药品(含中药和民族药,下同)、医疗器械和化妆品的安全监督管理。贯彻国家有关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安全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参与起草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监督管理的规范性文件,并监督实施。
(十七)负责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标准的管理。监督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标准和分类管理制度的实施,配合有关部门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
(十八)负责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的质量管理。监督药品和医疗器械质量管理规范的实施,监督化妆品经营和使用的卫生标准和技术规范的执行。
(十九)负责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上市后的风险管理。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药品不良反应、医疗器械不良事件和化妆品不良反应的监测、评价和处置。依法承担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安全应急管理工作。
(二十)负责组织实施对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的监督检查。制定检查制度,依法查处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经营和使用中的违法行为,监督落实问题产品召回和处置制度,按照职责组织指导其他环节违法行为的查处工作。
(二十一)负责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党建工作,负责协调和推动全县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指导个体劳动者协会和私营企业协会工作。
(二十二)负责管理区县市场监督管理综合执法局及直属机构。
(二十三)完成县委、县政府和省、州市场监督管理局交办的其他工作。
(24)职能转变。
1.大力推进质量提升。加强全面质量管理和全县质量基础体系建设,完善质量激励制度,推进品牌建设。加快建立企业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强制报告制度和经营者首问先行赔偿制度,创新第三方质量评价,强化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推广先进质量管理方法。全面推行企业产品和服务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制度,培育发展技术先进型团体标准,提升全省地方标准整体水平,推进标准化质量强县建设。
2.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深化商事制度改革,改革企业名称核准和市场主体退出制度,深化“证照分离”改革,推进“先照后证减量”,缩短企业开办时间。加快检验检测机构市场化、社会化改革。进一步减少达标评比、表彰奖励、示范创建等活动,减少行政审批事项,促进营商环境优化。
3.严守安全底线。按照“最严格标准、最严格监管、最严厉处罚、最严肃问责”的要求,依法加强食品安全、工业产品质量安全、特种设备安全监管,强化现场检查,严惩违法违规行为,有效防范系统性风险,让人民群众买得放心、用得上、吃得放心。
4.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加快清理和废止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加强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的统一执法。强化标准监管,强化风险监管,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和“互联网加监管”,加快监管信息共享,构建以信息公示为手段、以信用监管为核心的新型市场监管体系。
5.提高服务水平。加快整合消费投诉、质量监督举报、食品药品投诉、知识产权投诉和价格举报专线。推进从市场进入到退出的全过程便利化,主动服务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发展,运用大数据加强对市场主体的服务,积极服务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和群众,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
(二十五)职责分工。
1.与县公安局的职责分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和县公安局建立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联动机制。县市场监管局发现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审查并依法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公安机关依法请求县市场监管局协助检验、鉴定、认定的,县市场监管局应当予以协助。
2.与县工业信息化和商务局的职责分工。县工业信息化和商务局负责盐业管理,制定盐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制定并组织实施食盐供应应急预案,实行食盐储备制度。县市场监管局承担食盐质量安全监管和食盐专营管理职能,负责全县食盐市场监管执法,组织发放定点食盐生产许可证和批发许可证。
3.与县农业农村局的职责分工。县农业农村局负责食用农产品从种植养殖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食用农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由县级市场监督管理。县农业农村局负责从养殖环节到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的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畜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后,由县级市场监管局进行监督管理。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动物疫病防控、畜禽屠宰和生鲜乳生产收购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两部门要建立食品安全和畜产品安全产地准出、市场准入和追溯机制,加强合作和工作衔接,形成监管合力。
4.与县卫生局的职责分工。县卫生局负责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并会同县市场监管局等部门制定和实施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县卫生健康局通过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或者接到报告发现食品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组织检验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并将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及时通报县市场监管局。对于结论为不安全的食品,县市场监管局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县市场监管局在监督管理工作中发现有必要开展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应当及时向县卫生局提出建议。
5.与海关有关的职责分工。在市场监管过程中,发现进口商品和进口食品、化妆品的缺陷产品时,应当及时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报告,并通知海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