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营进出口生产企业如何办理退税?

1.购买的商品出口如何退货?

自营出口的外贸企业。

对有进出口权的外贸企业采购的货物直接出口,国家免征出口销售环节的增值税;货物出口后,由国内采购环节支付或承担的增值税按收购成本和规定的退税率予以退还,未抵扣或未退还的部分转入出口货物的销售成本。外贸企业出口增值税的计算,应以采购出口货物专用发票上注明的进项金额和退税率为依据,即退税金额=外贸收购中不含增值税的采购金额×退税率。出口货物退(免)税税率,即出口退税率,是指出口货物的退税金额与计税依据之间的比例。这里所说的计税依据是指计算退(免)税的依据和标准。目前对生产企业出口货物计算退(免)税,以出口货物离岸价格为计税依据;外贸企业出口货物退税的计算,以货物的出口数量和购进金额为计税依据。

例:某服装进出口公司从某服装厂采购服装10000套,单价120元,采购金额120万元,进项税204000元。款项已通过银行存款支付,并已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2008年9月,公司服装全部出口,取得了出口货物报关单(仅用于出口退税)和出口收汇核销单,办理了出口退税手续。出口货物的离岸价是20万美元。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08年6月5438+10月21日发布的《关于提高部分商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财税[2008]138号),自2008年6月5438+01日起,部分纺织品和服装出口(具体执行时间以上海出口货物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退税金额=不含增值税的外贸收购金额×退税率= 1200000×14% = 168000(元)

2.我自己生产出口怎么退货?

一、实行“免、抵、退”税的出口企业范围:

凡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内资生产型企业、生产型外商投资企业和有出口业务的生产型集团公司,均属于免税、信贷、退税范围。生产集团公司的认定依据是生产集团公司设立的进出口公司(部门)是否为一级法人,是否有发票权。目前生产型集团公司有三种形式:一种是集团公司有自己的生产能力,在集团内部设立进出口部门,专门从事集团公司内部生产的产品的销售。进出口部虽然进行内部独立核算,但进出口部开具的发票都在集团公司头上,其进出口部没有独立开票权,无法取得资格。因此,集团公司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第二种是集团公司设立独立核算的进出口分公司并授权其企业经营进出口业务,专门采购集团成员企业的产品,从事对外贸易。进出口公司有独立的开票权,可以进出口分公司的名义销售,进出口分公司性质是工贸公司,进出口分公司不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第三是集团公司本身是管理部门,没有生产能力。具有一级法人资格,下属成员企业独立核算,也具有一级法人资格。集团公司在采购下属成员企业的产品时,必须开具增值税发票。本集团亦不实施免税、抵税及退税方法。

二。出口货物退税的计税依据

出口企业应退还按销项税额计算的出口货物增值税。实行“免、抵、退”税收办法的“免”税,是指生产企业出口或外贸企业委托出口的自产货物,免征本企业生产销售环节的增值税;“抵”税是指生产企业用于抵减国内货物应纳税额的原材料、零部件及其他已纳税额,对其自行出口或委托外贸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应予以免税或退税;“退”税是指生产企业自行出口或委托外贸企业代为出口的货物,占当期货物销售总额的50%以上。在一个季度内,如需抵扣的税额大于应纳税额,经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批准,予以退税。本市掌握的原则是,出口企业自行或委托外贸企业出口自产货物占一个季度或半年当期货物销售总额50%及以上的,由出口企业提出申请,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相关退税分局办理退税。当生产企业出口自己的货物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自己的货物,占企业当期货物销售总额的50%以下时,即使某月应纳税额为负数,且远未抵扣的进项税额未退回,也将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上述生产企业自行出口或受外贸企业委托出口的自产货物,是指生产企业从原辅材料中采购并经企业加工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生产企业合资生产的品牌产品或其他单位生产的产品,标有本企业商标的产品视为自产产品。生产集团公司采购集团成员企业生产的商品时,也视为自产商品。

三、实现“免、抵、退”税的具体计算公式

(1)当期应纳税额=当期国内货物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当期出口货物不予免税、抵扣或退税)

(2)出口货物当期未免、抵、退税金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格×人民币外汇牌价×(增值税税率-退税率)。

当生产企业本季度出口销售额占企业同期货物销售总额的50%及以上,且季末应纳税额为负数时,应按照以下公式计算退税额:

(1)当本期税额为负数且绝对值≥本季度出口货物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报价×退税率时:

当期退税额=本季度出口货物离岸价格×人民币外汇牌价×退税率

②当应纳税额为负且绝对值为

本期退税额=应纳税额绝对值

上式中,“出口货物离岸价”=出口货物到岸价-国外运输费-保险费-佣金。

“外汇人民币报价”应以企业会计汇率为准。

(三)生产企业以“进料加工”方式进口料件复出口的,其“免、抵、退”税额按以下公式计算。

1.当期出口货物未免抵退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税率-退税率)-海关当期核销的免税进口料件组成的计算价格*(税率-退税率)公式中所列“海关当期核销的免税进口料件计税价格”原则上以海关核销时计算的免税进口料件的增值税免税价格为准。

从“本期未免抵退税出口货物税额”中扣除进口料件的税率差税额,因为本期出口货物的离岸价包含进口料件申报进口时的增值税(VAT)价格,而海关对进料加工回来的进口料件免征增值税, 所以我们用进口料件的税率差的税额来冲减未免、未扣、未退的税额,从而减少当期应纳税额。

2.其他计算公式同上。

四、报送办理“免、抵、退”税手续及操作流程:

出口企业的纳税申报有两种:预申报和正式申报。出口企业应按月办理预申报。只实行税收抵免不退税的出口企业每半年正式申报一次,实行免、抵、退税的出口企业每半年(或季末)正式申报一次。

(一)企业月度预申报和税务机关预审核。

生产企业申报出口货物并进行财务销售后,每月应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自营(委托)出口货物免抵退税预申报。出口企业凭出口发票按月填报《生产企业自营(委托)出口货物免抵退税预申报单》(以下简称《预申报单》),并随月汇总填报《预申报单汇总表》。详细清单和汇总表一式四份。企业不应附任何文件,应向税务机关提交包括明细表和汇总表在内的《预申报单》。主管征收的税务机关(分支机构、所)在形式审核上签署预审意见后,根据预审意见先为生产企业办理免抵退税及应纳税款手续,或将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结转下期继续抵扣。同时将税务机关签署的预申报单1份返还生产企业,其余3份由税务机关暂存,以备企业正式申报核查时使用。

(二)免抵退税企业的正式申报和税务机关的初步报告。

1.免抵退税正式申报采用电脑光盘申报方式。企业只要按照计算机的具体操作程序,将企业的原始财务数据输入计算机,并制作正式申报附表和正式申报汇总表,连同附表对应的全套文件,在半年结束后的两周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正式申报。

2.税务机关文件审计

A.报关审核:报关是指企业填写海关统一规定的“报关单”,交由海关验放。货物以进出口为依据,是办理报关手续的具体表现之一,是出口企业办理出口退税的主要凭证。报关单必须是出口退税专用章(正本)并加盖海关验讫章。报关单位应当按照报关单上的项目要求填写清单,不得随意涂改。

B.收汇核销单审核:收汇核销单是外汇管理机关根据出口企业结汇情况出具的收汇核销单凭证。出口企业办理退税时,应提供加盖外汇管理局核销章的出口退税专用章(原件),凭证不得涂改,否则按作废票处理。

C.海运、保险、佣金单据的审核:出口企业按到岸价结算出口货物时,必须先扣除国外的运输费、保险费和佣金,折算成FOB价格后,才能计算出口货物销售额,也就是说,企业提供的原始单据中还应包括运输费、保险费和佣金单据。

3.税务机关的核实和报告

税务机关将报关单附表与预报关单附表进行比对,对单证齐全的出口业务办理核销手续,即在预报关单附表备注栏注明业务已核销。各区县税务局、市局直属分局应在年度终了后一个半月内完成免抵税额和应纳税额的审核程序,或将未抵扣的进项税额结转下期继续抵扣,并将申报表明细、汇总表和预申报表明细、汇总表签署审核意见后上报相关退税分局。

4.对退税处的审查

退税分局根据文件规定进行审核,签署《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审批通知书》,并报送各区县税务局和市局直属税务局作为审批依据。

(三)免抵退税企业的正式申报和税务机关的审核。

生产企业自行出口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本企业货物,占本企业当期销售总额50%及以上,且应纳税额为负数的,应与上述免抵退税企业一样,每半年(或每季度末)正式申报免抵退税。

(4)生产企业年终清算

次年第一季度办理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年度清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