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竞价?
在国内,该工程最早是在1902通过招标比价承包的。当时张之洞创办湖北皮革厂,有五家厂商参与开标比价。但由于中国特殊的封建半封建社会形态,近代中国的招投标并没有像资本主义社会那样以法律制度的形式确定和发展。从新中国成立初期到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我国实行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在这种体制下,政府部门、公共企业及其相关公共部门的基建和采购任务由主管部门下达指令性计划,企业的经营活动由主管部门安排。在这种体制下,不可能也没有必要采取招投标的方式。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国家实行改革开放政策,招投标应运而生。1980年,国务院在《关于发展和保护社会主义竞争的暂行规定》中提出“对于一些适合承包的生产、建设和经营项目,可以试行招标方式”,开启了我国招标投标的新篇章。
说完了招投标的历史,再来说说我国招投标的状况。我国招标投标经历了三个阶段,一是起步阶段,即从改革开放初期到确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目标。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前,由于我国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招投标作为一种竞争性的市场交易方式,缺乏其存在和发展所必需的经济制度条件。1980 10国务院发布《关于发展和保护社会主义竞争的暂行规定》,提出一些适宜的建设项目可以试行招标投标。随后,吉林省和深圳市在1981开始试点工程招标。从65438到0982,鲁布革水电站引水系统工程是我国第一个利用世界银行贷款,按照世界银行的规定进行项目管理的工程,极大地促进了我国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模式的改革和发展。1983原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发布《建筑安装工程招标投标试行办法》。20世纪80年代中期以后,根据党中央有关体制改革的精神,国务院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相继进行了一系列改革,企业的市场主体地位逐步明确,实行招标投标制的体制障碍有所缓解。
这一阶段的招投标制度有以下特点:
1)基本原则初步确立,但未能有效实施。受当时对计划与市场关系认识的制约,招投标的市场交易属性尚未得到充分体现。招标工作大多由相关行政部门主持,有的部门甚至规定招标公告的发布、招标文件和标底的编制、中标人的确定等重要事项都必须经过政府主管部门的审查同意。
2)招投标领域逐渐扩大,但进展不均衡。招投标制度的应用已从最初的建筑业逐步扩展到铁路、公路、水运、水电、广播电视等专业工程;从最初的建筑安装工程,逐渐扩展到勘察设计、工程设备等工程建设项目的各个方面。从工程招投标到机电设备、科研项目、土地出让、企业租赁和承包经营权转让。但由于没有明确具体的强制招标范围,不同行业之间的招标活动并不平衡。
3)相关规定涵盖面广,但招标方式选择过于简略。大多数都没有规定公开招标、邀请招标和谈判的适用范围和标准。在评标方面,他们缺乏基本的评标程序和具体的评标标准,在招标领导小组自由裁量权过大的情况下,很难达到择优的目的。
其次是快速发展阶段,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目标的确立到招标投标法的颁布。1992 10党的十四大提出了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改革目标,进一步解除了束缚招标投标制度发展的体制障碍。1994年6月,原国家计委牵头起草《招标投标法》,列入八届全国人大立法计划。1997 165438+10月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从法律层面规范了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和发包行为。这一阶段的招投标制度有以下特点:
1)各方在市场中的主导地位进一步加强。1992,11 6月,原国家计委发布《关于建设项目实行项目业主责任制的暂行规定》,明确由项目业主负责组织工程设计、监理、设备采购、施工招标,自主确定中标单位。
2)对外开放程度进一步提高。除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项目的招标方式外,专门规范国际招标的条款明显增多,招标对象不再局限于机电产品,还可以进行施工、监理、设计等国际招标。
3)招标采购标的领域进一步扩大。除计划、经贸、铁路、建筑、化工、交通、广电等行业部门外,煤炭、水利、电力、工商、机械等行业部门也制定了专门的招投标管理办法。除了施工、设计和设备招标外,还推行了监理招标。
4)进一步规范招标活动。有关部门除制定招投标一般管理办法外,还针对招标代理机构、资格预审、招标文件、评标专家、评标等关键环节,以及串通投标等突出问题,制定了专项管理办法,大大增强了招投标制度的可操作性。
就政府采购而言,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财政体制改革的深入,迫切需要国家加强财政支出管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并在此基础上建立和实施政府采购制度。因此,从1996开始,部分地区开始按照国际通行做法开展政府采购试点工作,财政部也相继颁布了《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等部门规章,推进和规范政府采购试点工作。实践表明,政府采购制度的实施在提高财政支出管理水平、节约财政资金、规范政府采购行为、促进廉政建设等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效。、
在随后的里程碑阶段。
我国引入招投标制度后,经过近20年的发展,一方面积累了丰富的经验,为国家层面的统一立法奠定了实践基础;另一方面,招标活动中暴露出的问题越来越多,招标程序不规范、做法不一致、虚假招标、标底泄露、串通投标、行贿受贿等问题比较突出,特别是政企分开问题没有得到有效解决。针对上述问题,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2000年8月30日审议通过了《招标投标法》,并于2000年10月30日生效。这是我国第一部规范公共采购和招标投标活动的专门法律,标志着我国招标投标制度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
《招标投标法》根据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对以往的招标投标制度进行了重大改革:一是改革了缺乏明确范围的强制招标制度。《招标投标法》从资金来源、项目性质等方面界定了强制招标的范围。同时允许法律法规对强制招标的范围作出新的规定,保持强制招标制度的公开性。二是改革政企分开的管理体制。按照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的要求,大幅减少行政审批事项和环节。三是改革不符合公开原则的招标方式。规定了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两种招标方式,取消了招标谈判方式。四是改革了分散的招标公告制度,规定招标公告应当在国家指定的媒体上发布,并规定了招标公告的基本内容,提高了招标采购的透明度,降低了潜在投标人获取招标信息的成本。五是改革了行政主导的评标制度。规定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和有关经济、技术专家组成,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六是改革了不符合中介定位的招标代理制度。明确规定招标代理机构不得与行政机关或者其他国家机关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使招标代理机构从工程咨询、监理、设计等业务中分离出来,成为独立的专业中介服务机构。
随着政府采购的深入发展,政府采购遇到了许多难以克服和有效解决的困难和问题,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政府采购制度的进一步发展。为了将政府采购纳入法制化管理,维护政府采购市场的竞争秩序,依法实现政府采购的目标,最终建立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并与国际惯例接轨的政府采购制度。2002年6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政府采购法》,该法于2003年6月29日起施行。这部法律的颁布实施,对于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资金使用效益,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廉政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整个法律终于进入了规范和完善阶段。《招标投标法》和《政府采购法》是规范我国招标采购活动的两部基本法律。在总结我国招标采购实践经验和借鉴国际经验的基础上,《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作为两部法律的配套行政法规,对我国招标投标制度进行了补充、细化和完善,进一步健全和完善了我国招标投标制度。此外,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本部门、本行业的特点和实际情况,制定了专门的招标投标管理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政策性文件。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也结合本地区的特点和需要,制定了有关招标投标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总的来说,这些规定和规范性文件使招标采购活动的主要方面和关键环节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形成了我国整个招标采购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形成了覆盖全国各领域、各层次的招标采购体系,对拓展招标领域、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规范招标采购行为发挥了积极作用。随着招投标法律制度、行政监督和社会监督体系的建立和完善,市场主体诚信自律机制的逐步完善,招投标制度必将得到更加广泛的应用和健康持续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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