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侵权案:腾讯首款无线蓝牙耳机;?腾讯:这个我不知道!

近日,市场上一款名为“腾讯首款无线蓝牙耳机”的产品被一审法院宣判侵犯腾讯注册商标专用权。更多商标信息,请访问八戒知识产权商标转让网!

近日,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济南中院)对腾讯公司诉深圳市于小飞移动科技有限公司(于小飞公司)、深圳市风铃动漫有限公司(风铃公司)、济南丽霞电子产品经营部(其上设有经营部)等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

济南中院审理查明,三被告生产销售的腾讯首款无线蓝牙耳机的产品侵犯了腾讯文字、腾讯图形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三被告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耳机产品,且不得在耳机产品宣传中使用“腾讯”字样,不得在耳机产品中使用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的企业名称。肖飞鱼公司、丰菱公司需赔偿腾讯公司经济损失共计2000万元。

据了解,被告已提起上诉。

腾讯公司向济南中院起诉,称其在市场上发现肖飞公司、风铃公司生产销售的腾讯无线耳机,两公司在无线耳机产品、公司网站、天猫商城、JD.COM商城、Taobao.com及产品广告视频上突出标识,产品包装上著作权人标注为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据调查,两家公司生产的无线耳机销售渠道涉及线上线下,销售范围广,销售价格从199元到899元不等。被告除在京、济、泰安、成、郑等12省市进行线下销售外,还在淘宝、1688、JD.COM等平台进行线上销售,通过网站、微信等渠道推广侵权产品。

上面有一个业务部,是肖飞Fish公司全系列无线耳机的山东地区代理商。

此外,腾讯还发现,上述两家公司在宣传和销售过程中,在其公司网站的“产品介绍”中大量使用“腾讯Qbuds无线耳机”、“腾讯战略合作伙伴”等与腾讯相关的词语介绍产品;而且在淘宝、JD.COM商城、天猫商城推广销售产品时,大量使用“腾讯耳机”、“腾讯首款无线蓝牙耳机QbudsW1”、“腾讯Qbuds无线耳机”等字样。

腾讯公司认为,于小飞公司、风铃公司在生产、销售耳机的过程中使用该标识及大量与腾讯有关的文字,使相关公众对产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以为该耳机是腾讯公司生产的或者与腾讯公司有关。上面有一个营业部作为耳机系列产品在山东的区域代理商,大量销售耳机,也需要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据悉,腾讯将三家公司及相关责任人起诉至济南中院,要求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

庭审中,三被告均否认侵权。

肖飞鱼公司辩称,其从丰菱公司处获得了涉案商标的使用许可,其对涉案商标的使用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属于恶意侵权,不应构成侵权。

2015,腾讯、肖飞鱼、风铃公司达成“腾讯儿童”手表项目合作,生产销售“腾讯儿童”手表,商标为“企鹅图形+腾讯儿童”(图形+文字组合)。腾讯向肖飞鱼公司发出委托书,授权肖飞鱼公司作为腾讯儿童手表全国总代理。在产品生产过程中,实际使用的商标是企鹅图形,即商标号。涉案的5101945已经作为腾讯儿童手表的商标使用,腾讯也表示同意,未提出异议。肖飞鱼公司还参加了腾讯组织的一系列晨间活动,该项目被媒体广泛报道。

2015年6月,授权风铃公司生产销售腾讯儿童电子产品。20116年6月,风铃公司授权肖飞鱼公司生产销售腾讯儿童耳机,并于2017年6月签订合作协议,约定由风铃公司提供产品。后来,丰菱公司提供了商标号。5101945涉案商标为肖飞鱼公司的腾讯儿童耳机。基于对风铃公司实际控制人担任腾讯公司版权运营总监的信任,以及与风铃公司、腾讯公司在腾讯儿童手表项目上的合作,肖飞鱼公司完全有理由相信风铃公司提供的商标已经得到了腾讯公司的认可。

上面有业务部门的回复,说肖飞鱼公司明确承诺其销售的产品有合法授权,其业务经理出具了书面授权。业务部门在购买和对外销售产品过程中,从未知晓涉案产品可能侵犯商标专用权,不应承担侵权责任。丰菱公司没有回复,也没有提价证据。

济南中院经审理认为,腾讯公司享有涉案“腾讯”注册商标专用权,同时享有“腾讯”企业名称权。经过长期使用,涉案商标及腾讯公司名称获得了诸多社会荣誉,具有较高的品牌价值、知名度和美誉度。涉案商标和腾讯的名称应受到更高层次的保护。

被告在产品上和广告过程中突出显示“腾讯”标识,并使用“腾讯Qbuds无线耳机”字样,会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相关公众会误认为被控侵权产品是由腾讯公司提供的或者被告从腾讯公司获得了使用该商标的许可,或者被告与腾讯公司存在某种特定联系。构成对腾讯注册商标权的侵犯。同时,被告使用“腾讯”的品牌名称和“腾讯”的公司名称进行宣传推广,具有明显的依附于知名企业商誉的主观故意,会使相关公众认为被控侵权产品是腾讯公司的商品或者二者之间存在一定的联系。因此,被告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据此,法院一审判决被告肖飞鱼公司、风铃公司立即停止侵犯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即立即停止生产、销售耳机P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被告肖飞鱼公司和丰菱公司立即停止营业。不正当竞争,即不得在耳机产品宣传中使用“腾讯”字样,不得在耳机产品中使用“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名称,赔偿腾讯公司经济损失2000万元。被告电子产品管理部门立即停止侵犯腾讯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和不正当竞争行为,即立即停止销售涉案耳机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