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择宗教信仰会受年龄限制吗?

一,中国的宗教现状

中国是一个多宗教国家。中国的宗教信仰主要有佛教、道教、伊斯兰教、天主教和基督教。中国公民可以自由选择、表达自己的信仰和表明自己的宗教身份。据不完全统计,中国现有各种宗教信徒1亿多人,宗教活动场所8.5万多处,宗教教职人员约30万人,宗教团体3000多个。宗教组织还开办了74所宗教院校,培养宗教教职人员。

佛教在中国有两千年的历史。目前,中国共有佛教寺院1.3万余座,僧尼约20万人,其中藏传佛教僧尼约1.2万人,活佛1.7万余人,寺院3000余座。八里佛教有近万名僧人和长老,有1600多座寺院。

——道教起源于中国,已有一千七百多年的历史。全国道观1500余座,主干道和昆道25000余人。

——伊斯兰教于7世纪传入中国。伊斯兰教是中国回族、维吾尔族等10个少数民族的群众信仰。这些少数民族总人口约18万,清真寺3万多座,伊玛目、阿訇4万多名。

——天主教自7世纪以来数次传入中国,1840鸦片战争后大规模传入。中国约有400万天主教徒,约4000名教职员工,4600多个教会和俱乐部。

——基督教(新教)于19世纪初传入中国,鸦片战争后大规模传入。中国约有基督徒654.38+00万人,牧师654.38+08万余人,教堂654.38+02万余座,简易活动场所(聚会场所)25000余处。

在中国,全国性宗教团体包括中国佛教协会、中国道教协会、中国伊斯兰教协会、中国天主教爱国会、中国天主教主教团、中国基督教三自爱国运动委员会和中国基督教协会。宗教组织根据各自的章程选举产生领导人和领导机构。

中国的宗教组织独立自主地处理教育事务,并根据需要设立宗教学院,印刷发行宗教经典,出版宗教出版物,兴办社会福利事业。中国和世界上很多国家一样,实行政教分离的原则,在国民教育中不对学生进行宗教教育。一些高等院校和研究机构开展宗教学教学和研究。在各种宗教组织开办的宗教院校中,根据各种宗教的需要开展宗教专业教育。宗教教职人员进行的正常的教育活动,在宗教活动场所和信徒自己家中按照宗教习惯进行的一切正常的宗教活动,如拜佛、诵经、礼拜、祈祷、布道、弥撒、洗礼、修道、斋戒、宗教节日、最后的悼念和追悼,都受宗教组织和信徒的照顾,受法律保护,任何人不得干涉。

从1966到1976的“文化大革命”对中国社会的各个方面都造成了灾难性的破坏,包括宗教。在纠正“文化大革命”错误的过程中,中国各级政府还下大力气恢复和落实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为信教群众平反了冤假错案,重新开放了宗教活动场所。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中国基督教每年都要修复和新建约600座教堂。截至1996年底,共印刷发行《圣经》18万余册,并获得各种免税优惠;自1983以来,中国基督教协会出版了800多万册赞美诗。从1958到1995,中国天主教先后选出了126位主教。近十年来,中国天主教培养和祝圣的青年牧师有900多人。每周有3000多人参加北京崇文门教堂的主日崇拜。天主教北京南塘每周日有四个弥撒站,有2000多人参加,其中一个是专门为在京外国人举办的英语弥撒。

在漫长的历史发展中,中国的宗教文化已经成为中国传统思想文化的一部分。中国信教群众有爱国爱教的传统。中国政府支持和鼓励宗教界团结信教群众,积极参与国家建设。各宗教都主张服务社会,造福人民,如佛教的“庄严疆域,幸福亲情”,天主教和基督教的“尊神利民”,道教的“慈和和睦,助人为乐”,伊斯兰教的“两代吉祥庆”。

在中国,各宗教地位平等,和睦相处,没有发生宗教纠纷;信教和不信教公民也相互尊重,团结和睦。这不仅是由于中国悠久的传统思想文化中兼容并包精神的影响,也是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中国政府制定并实施了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确立了符合国情的政教关系。

第二,宗教信仰自由的法律保护

中国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权利受到宪法和法律的保护。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宗教信仰自由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宪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中国人民和中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同时还规定:“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从事扰乱社会秩序、损害公民健康、干扰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支配。"

我国的民族区域自治法、民法通则、教育法、劳动法、义务教育法、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广告法等法律也规定,公民不分宗教信仰,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宗教团体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教育与宗教相分离,公民不分宗教信仰,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各族人民应当相互尊重语言文字、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公民不因宗教信仰不同而在就业上受到歧视;广告和商标不得含有歧视民族和宗教的内容。

中国政府颁布了《宗教活动场所管理条例》,以维护宗教活动场所的合法权益。条例规定,宗教活动场所由场所管理组织自主管理,其合法权益和场所内正常的宗教活动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和干涉。侵犯宗教活动场所的合法权益将承担法律责任。宗教活动场所的宗教活动也必须遵守法律法规。

中国政府还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条例》,尊重在中国的外国人的宗教信仰自由,保护外国人同中国宗教界的友好往来和文化学术交流。外国人可以在中国境内的宗教活动场所参加宗教活动,应省级以上宗教团体邀请讲学、布道,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认可的场所举行外国人参加的宗教活动,邀请中国境内的宗教教职人员举行洗礼、婚礼、葬礼、道场等宗教仪式,携带自用的宗教印刷品、宗教音像制品和其他宗教用品入境。外国人在中国从事宗教活动,应当遵守中国的法律和法规。

中国对公民宗教信仰自由权利的法律保护与相关国际文书和公约在这方面的主要内容基本一致。宗教或信仰自由是《联合国宪章》、《世界人权宣言》、《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联合国消除基于宗教或信仰原因的一切形式的不容忍和歧视宣言》和《维也纳宣言和行动纲领》中的一项基本人权。公民有选择宗教或信仰的自由,任何人不得因宗教或信仰而受到歧视。宗教礼拜和信仰集会的自由,建立和维护一些场所的自由,编辑和发行宗教或信仰出版物的自由,根据宗教或信仰庆祝宗教节日和举行宗教仪式的自由,以及促进和保护族裔、种族、宗教和语言少数群体的权利等。,在中国的法律法规中都有明确的规定和实施。

根据中国法律,公民在享有宗教信仰自由权利的同时,必须承担法律规定的义务。在中国,任何人、任何团体,包括任何宗教,都应该维护人民的利益、法律的尊严、国家的统一和民族的团结。这符合联合国人权文书和公约的相关内容。《消除基于宗教或信仰原因的一切形式的不容忍和歧视宣言》指出:"表明自己选择宗教或信仰的自由只能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受到限制,并且是保护公共安全、秩序、健康或道德或他人的基本权利和自由所必需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也指出:“任何鼓吹民族、种族或宗教仇恨的主张,构成煽动、歧视、敌视或强暴者,应以法律制止。”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这也是一个现代文明和法治国家的基本要求。

各国的历史文化和国情不同,决定了各国保护宗教信仰自由的实践会有不同的特点。中国在强调保护宗教信仰自由的同时,也强调了保护非宗教信仰自由,把它们放在同等重要的位置,从而体现了完整意义上的宗教信仰自由。这是对公民基本权利的更加充分和全面的保护。

中国政府认为,宗教信仰是公民的私事,建设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维护国家主权和民族尊严,是包括信教和不信教群众在内的中国各族人民的共同目标和根本利益。因此,信教和不信教的人可以在政治上实现团结合作,在信仰上相互尊重。

宗教要与所处的社会相适应,这是其存在和发展的普遍规律。中国人民正在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中国政府主张宗教要与之相适应。这种适应并不要求公民放弃宗教信仰或改变宗教的基本教义,而是要求宗教在法律范围内运行,适应社会的发展和文明的进步。这符合信教群众和宗教自身的根本利益。

20世纪80年代以来,中国部分地区出现了一些邪教组织,打着宗教的旗号进行违法犯罪活动。邪教组织的头目歪曲宗教教义,制造邪教,欺骗群众,抗拒国家法律、法令的实施,煽动推翻政府;或者利用迷信,装鬼,致人死伤;或者聚众淫乱,骗取钱财,严重危害人民正常生活和生产秩序的。广大人民群众和宗教界人士对此深恶痛绝。中国司法机关依法惩治这类严重危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犯罪分子,正是为了维护公共利益和法律尊严,更好地保护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权利和正常的宗教活动。中国司法机关依法惩治犯罪,与宗教信仰无关,中国没有人因为宗教信仰而受到惩罚。当今世界,没有一个法治国家会容忍这种打着宗教旗号的违法犯罪活动。

三。宗教信仰自由的司法和行政保障与监督

在司法保障方面,中国对侵犯公民宗教信仰自由权利的行为有明确的处罚规定。比如《刑法》第二百五十一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非法剥夺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人民检察院在《关于侵犯公民民主权利、人身权利和渎职犯罪立案标准的决定》中还规定,国家工作人员非法剥夺他人合法的宗教信仰自由,如干涉他人正常的宗教活动或者强迫信教群众退出宗教,强迫公民信仰某一教派,情节恶劣、后果严重,非法关闭或者破坏合法的宗教场所和其他宗教设施的,应予立案。近年来,中国司法部门审理了几起违反国家有关法律、严重伤害信教群众宗教感情的案件,对责任人进行了惩处。

在行政保障方面,中国各级政府设立了宗教事务部门,管理和监督宗教法律法规的实施,具体落实和执行宗教信仰自由政策。政府宗教事务部门不干涉宗教团体和宗教活动场所的内部事务。

与世界上一些国家一样,中国的宗教团体和活动场所需要依法向政府办理登记手续。申请宗教活动场所登记应当符合基本条件:有固定的场所和名称;有经常参加宗教活动的信教公民;有由信教公民组成的管理组织;有主持宗教活动的宗教教职人员或者符合各宗教规定的人员;有管理规定;有合法的经济收入。对不完全符合设立条件或管理中存在一些突出问题的宗教活动场所,政府部门应当暂停或暂时予以登记。对于非法占用土地、违反城市规划法律法规、未经许可设立宗教设施等不具备登记条件的;擅自设立的假冒宗教教职人员;政府部门不得对打着宗教招牌进行“驱鬼”等迷信活动的场所进行登记。宗教活动场所一经依法登记,即获得合法地位,合法权益得到保护;如其权益受到侵犯,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有权向政府有关行政机关申诉,甚至向人民法院申请行政和法律保护。按照宗教习俗,基督徒在自己家中举行祈祷、读经等宗教活动(中国基督教习俗称之为“家庭聚会”),无需登记。

中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作为人民行使权力的机关,政治协商会议在国家政治和社会生活中发挥着重要作用,监督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和法律规定的实施。在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政治协商会议中,有近65438+70万宗教界人士担任代表和委员。他们代表宗教界在NPC和CPPCC会议上参与国家大事和重要社会问题的讨论,并对涉及宗教的政府工作提出意见、建议、批评或议案。仅从1993到1996,国务院宗教事务局就回复了50多件NPC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

第四,支持独立的宗教事业

中国的宗教事业是由中国境内的各种宗教团体、教职人员和信教群众所办,中国的宗教事务和宗教团体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根据宪法和法律,中国政府支持中国的宗教独立事业。

中国的宗教独立自主政策是中国宗教信徒在中国人民反对殖民主义、帝国主义侵略和奴役的斗争中作出的历史性选择。1840鸦片战争后,中国逐渐沦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在这个过程中,西方的基督教和天主教被殖民主义和帝国主义用作侵略中国的工具,一些西方传教士扮演了不光彩的角色。

——参与鸦片贩运,策划了1840年英国侵略中国的鸦片战争。19世纪,英国基督教传教士和德国传教士郭在东印度公司任职期间,参与了向中国贩卖鸦片的活动。一些传教士还怂恿西方列强用武力迫使清政府开放沿海港口,声称“只有战争才能使中国向基督开放”,并直接参与了英国侵华的军事活动。

-1900年参加八国联军侵华战争。一群传教士充当向导、翻译、情报人员等。参与杀害平民和掠夺钱财。美国著名作家马克·吐温说过,传教士“从中国的贫苦农民身上榨取13倍的罚金,于是他们、他们的妻子和无辜的孩子必然会慢慢饿死,而由此获得的杀戮代价可以用来传播福音”。

——参与策划和起草与中国的不平等条约。比如1842中英签订的《南京条约》,1844中美签订的《王霞条约》,1858中美签订的《天津条约》,1860中法签订的《北京条约》等等。,一些西方国家的传教士直接参与了策划和起草。这些不平等条约先后规定,西方天主教和基督教传教士可以在通商口岸租用土地建造自己的教堂,由当地官员保护。“传教士可以在各省租买土地,随心所欲地建造(教堂)。”中国地方官员“必须善待在大陆传教的人”,中国官员不允许在中国禁止宗教信徒。

——享有不受中国法律管辖的“治外法权”。西方列强依据领事裁判权保护其在华传教士。在“治外法权”下,一些西方传教士以帝国主义侵略为后盾,深入中国修建教堂,设立教区,占有土地,欺压官民。这些传教士还任意将“治外法权”延伸至中国信徒,干涉司法。

——以“宗教计划”为借口,加强西方列强在中国的统治。由于一些西方传教士凭借不平等条约作恶,激起民愤,引发国人与西方传教士的冲突和纠纷,史称“宗教计划”。从1840到1900,中国有400多个“教案”。西方国家以“宗教计划”为借口,向中国政府施加军事或政治压力,提出各种无理要求,强行赔款,滥杀无辜,甚至以此为借口发动侵略战争。其中,西方列强在1870年“天津教案”中强迫清政府在中国处死20人,流放25人。

——阻挠和反对中国反法西斯斗争和人民革命。日本侵占中国东北后,教廷率先公开承认日本扶植的伪“满洲国”,并派其“宗座代表”采取实际支持日本侵华的立场。抗战胜利后,一些西方传教士煽动宗教界人士仇视人民革命,甚至组织武装力量帮助国民党打内战。

——敌视新中国,策划破坏活动。新中国成立后,教廷多次发布“通谕”,煽动基督徒敌视新生的人民政权。

西方天主教和基督教被用来扮演中国近代史上这些不光彩的角色。与此同时,他们还操纵和控制中国教会,使中国教会成为西方新教和教会的附庸。中国的神职人员、牧师和大多数信徒都处于无能为力的地位。20世纪40年代,中国20位天主教大主教中,有17位是外国籍,只有3位是中国国籍。143教区,外籍主教110多,中国主教只有20多。

中国基督教界的一些人早就主张摆脱外国牧师的控制,开始在中国从事基督教自立组织的活动。然而,在半殖民地半封建的旧中国,中国教会不可能真正实现独立自主自办。

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结束了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的历史,从而为中国天主教和基督教实现独立自主自办提供了历史条件。1950年7月,吴耀宗等40位宗教领袖发表了《中国基督教在新中国建设中努力的途径》的“三自宣言”,表明中国基督徒拥护新中国,摆脱帝国主义势力的控制,实现了教会在中国的自治、自养和自传。1950年9月,1527基督教领袖签署了“三自宣言”。随后的三四年间,超过40万基督徒签署了这份文件,占当时全国基督徒的三分之二。从此,中国基督教走上了“三自”之路。

1950,11年6月,四川广元县500多名天主教徒发表《天主教自立革新运动宣言》,主张与帝国主义断绝各方面关系,建立自治、自传、自养的新教会。这一声明得到了全国天主教长老会的响应。尽管梵蒂冈多次采取敌视新中国的政治行动,但中国天主教还是在1957和1958向梵蒂冈举报了一名民选代理主教和两名主教。但梵蒂冈以“超罚”相威胁,极大地伤害了中国天主教徒的感情。从此,中国天主教徒坚定地走上了自主选择主教、自主经营教会的道路。在信仰上,中国的天主教与全世界的天主教是一致的;在教会管理上,一切内部事务都由中国天主教会决定。

几十年来,中国基督教和天主教坚持独立自主自办的原则,得到了广大信教群众的认可和支持,也使教会和宗教活动健康发展。目前中国基督教徒总数是14的1949倍。中国有115个天主教教区,全部由中国主教或教区长主持。

中国各宗教坚持独立自主自办,同时在平等友好的基础上积极与世界各国的宗教组织进行交流和交往。对与中国友好、尊重中国主权、尊重中国宗教独立的外国宗教组织和个人,中国的大门始终是敞开的。中国的基督教和天主教与世界上许多国家的教会建立了友好关系。1991 2月,中国基督教协进会正式加入世界基督教会联合会。中国天主教还派代表出席了第五届宗教与和平国际会议、世界天主教青年大会等一些国际宗教会议。近年来,中国教会派出了相当数量的留学生,并聘请外籍教师和学者在国内神学院校讲学。中国佛教、道教和伊斯兰教的国际友好交流也日益扩大。

中国政府一贯坚持独立自主的和平外交政策,愿意改善同梵蒂冈的关系。但必须满足两个基本条件:第一,梵蒂冈必须断绝与台湾省的所谓“外交关系”,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中国唯一合法政府,台湾省是中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第二,梵蒂冈不得以宗教事务为名干涉中国内政。中国和梵蒂冈的关系首先是国家关系,国家关系改善了才能谈宗教问题。无论中梵关系是否改善,中国政府都将一如既往地支持中国天主教高举爱国主义旗帜,坚持独立自主自办教会的政策,选择自己的主教。

动词 (verb的缩写)保护少数民族的宗教信仰自由权利

中国是一个统一的多民族国家。中国政府实行各民族平等、团结、互助的民族政策,尊重和保护少数民族宗教信仰自由的权利和习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保障各民族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

中国政府致力于促进少数民族地区经济、文化、教育等各项事业的进步,提高包括信教群众在内的广大少数民族的物质文化生活水平,同时特别重视尊重少数民族的宗教信仰,保护少数民族的文化遗产。调查、收集、整理、研究和出版各民族的文化遗产和民间艺术,包括宗教文化。国家投入大量资金,对少数民族地区具有重要历史文化价值的寺庙和宗教设施进行维修。

西藏是中国的一个民族自治地方。大多数藏族人信仰藏传佛教。1951和平解放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权利在西藏得到了全面落实。八十年代以来,中央政府对西藏的拨款达2亿多元,用于维修和修复著名的布达拉宫、大昭寺、扎什伦布寺、散叶寺等。国家还拨出专款支持佛教界编纂出版《大藏经》等重要藏传佛教经典,并支持佛教界分别在中国开办高级藏语佛学院和在拉萨开办藏传佛教学院。

目前,西藏共有佛教活动场所1700余处,住有僧尼46000余人。几乎所有的信教群众家里都有小的经幡堂或佛龛,每年来拉萨拜佛的信教群众都在百万以上。在西藏随处可见从事佛教活动的宗教人士,到处悬挂着经幡,刻有佛经的玛尼堆。一年一度的雪顿节宗教活动和马年转岗仁波切、羊年转纳木措等传统宗教活动一直正常进行,受到社会各界的尊重。

活佛转世是藏传佛教特有的传承方式,得到了国家的认可和尊重。1992,国务院宗教局批准十七世噶玛巴活佛继任。1995年,中国完成了十世班禅转世灵童的寻访和认定,以及十一世班禅的编撰和坐床工作。这些措施充分体现了西藏人民的宗教信仰自由权利得到尊重和保护,得到了西藏广大信教群众的拥护和支持。

鉴于藏传佛教活佛在历史上西藏社会生活中的特殊地位,中国在明清时期逐步将活佛转世纳入中央政府和国家法律法规的管理。1792年,清政府颁布法令,为呼图克图上方的活佛从金瓶中抽签,后来被历史定制,固定为藏传佛教的宗教仪式。“金瓶抽签”认定的活佛转世灵童,必须报中央政府批准后,才能正式继位。少数特殊情况还需报中央政府批准,才可免于抽签。“金瓶掣签”既维护了中央政府的最高权威,维护了国家主权,又体现了释迦牟尼在宗教上的“法律判断”。从1792年到本世纪,在藏语系佛祖转世系统中,有70多个转世灵童被“金瓶”认定,并报中央批准。因此,经中央政府批准的活佛转世,是藏传佛教的宗教仪式和历史定制,是维护藏传佛教正常秩序的关键。

中国政府尊重和保护穆斯林的宗教信仰自由和风俗习惯。政府有关部门为穆斯林朝觐提供了各种服务,受到了穆斯林的好评。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中国已有4万多名穆斯林前往麦加朝圣。新疆现有清真寺2.3万多座,宗教教职人员2.9万人,满足了信教群众过宗教生活的需要。中国政府还尊重信仰伊斯兰教的少数民族的饮食习惯和丧葬仪式,制定生产清真食品的法律法规,开放穆斯林墓地。近年来,中国司法机关审理了出版物严重伤害穆斯林宗教感情的案件,维护了穆斯林的合法权益。

中国政府坚决反对利用宗教狂热分裂人民、分裂国家、破坏民族团结的民族分裂主义,坚决反对利用宗教进行非法活动和恐怖活动,坚决维护民族团结和少数民族地区社会稳定,保护少数民族信教群众正常的宗教活动。

中国政府尊重国际社会在宗教信仰领域公认的原则,认为这些原则必须与各国的具体情况相结合,并通过各国的国内法加以实施。中国政府反对宗教领域的对抗和利用宗教干涉别国内政。

事实充分证明,新中国成立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二十年来,中国人民的人权状况有了很大改善,宗教信仰自由的权利得到充分尊重和保护。中国政府将一如既往地在维护人权方面做出更大努力,包括保护宗教信仰自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新闻办公室

1997年10月-北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