展会期间的专利侵权

有关问题在《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办法》中有规定。以下附上供你参考。

实践中,由于展览时间有限,权利人一般可以持公证证据和专利权证明向展览主办方投诉,展览通常会及时处理。如果是展商,最好带上相关权利有效的证明,以防投诉造成损失。

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展会知识产权保护,维护会展业秩序,促进会展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及其他有关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举办的各种经济技术贸易展览会、交易会、博览会、交易会和展览中的专利、商标和著作权保护。

第三条展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展会期间知识产权保护的协调和监督检查,维护展会正常交易秩序。

第四条展会组织者应当依法维护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展会主办方应加强对参展企业知识产权的保护,对参展项目(包括展品、展板及相关宣传资料等)的知识产权进行审查。)招商的时候。展会期间,展会主办方应当积极配合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

展会主办方可通过在展会期间与参展商签订知识产权保护条款或合同,加强展会的知识产权保护。

第五条参展者应当合法参展,不得侵犯他人知识产权,并配合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司法部门的调查。

第二章投诉处理

第六条展会持续时间超过三天(含三天)且展会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的,展会主办方应当在展会期间设立知识产权投诉机构。设立投诉机构的,展会举办地知识产权行政部门应当派员进驻,依法处理侵权案件。

没有投诉机构的,展会举办地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和相关案件处理的指导和监督,展会主办方应当在展会会场显著位置公示展会举办地相关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的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第七条展会知识产权投诉机构由展会主办方、展会管理部门、专利、商标、版权等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的人员组成,其职责包括:

(一)受理知识产权权利人的投诉,暂停涉嫌侵犯知识产权的展品在展会期间展出;

(二)向有关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移交相关投诉材料;

(三)协调和监督投诉处理工作;

(四)展会知识产权保护信息的统计和分析;

(五)其他相关事项。

第八条知识产权权利人可以向展会知识产权投诉机构投诉,也可以直接向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投诉。权利人向投诉机构投诉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合法有效的知识产权权属证明:涉及专利的,应当提交专利证书、专利公告文本、专利权人身份证明、专利法律地位证明;涉及商标的,应当提交由投诉人签名确认的商标注册证和商标所有人的身份证明;涉及著作权的,应当提交著作权证书和著作权人身份证明;

(二)涉嫌侵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三)涉嫌侵权的理由和证据;

(4)委托代理人投诉的,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

第九条不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展会知识产权投诉机构应当及时通知投诉人或者请求人补充相关材料。未补充的不予受理。

第十条投诉人提交虚假投诉材料或者其他投诉,给被投诉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展会知识产权投诉机构收到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要求的投诉材料后,应当在24小时内移交相关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

第十二条地方知识产权行政部门受理投诉或者处理请求,应当通知展会主办方,并及时通知被投诉人或者被投诉人。

第十三条在处理侵犯知识产权的投诉或者请求过程中,地方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展延情况指定被投诉人或者被投诉人的期限。

第十四条被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提交答辩书后,除需要进一步调查的外,地方知识产权行政部门应当及时作出决定,并发送双方当事人。

被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逾期未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地方知识产权行政部门作出决定。

第十五条展会结束后,相关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将相关处理结果通知展会主办方。展会主办方应当做好展会知识产权保护的统计分析工作,并将相关信息及时上报展会管理部门。

第三章展会期间的专利保护

第十六条展会投诉机构需要地方知识产权局协助的,地方知识产权局应当积极配合并参与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展会期间,当地知识产权局的工作可能包括:

(一)受理展会投诉机构移交的涉嫌专利侵权的投诉,并按照专利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二)受理对参展项目涉嫌侵犯专利权的专利侵权纠纷的处理请求,并依照专利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进行处理;

(三)受理对参展项目涉嫌假冒他人专利、冒充专利的举报,或者依职权对参展项目中假冒他人专利、冒充专利的行为进行查处,依照专利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地方知识产权局不予受理专利侵权投诉或者处理请求:

(一)投诉人或者请求人已经向人民法院提起专利侵权诉讼;

(二)专利权正在请求无效宣告过程中的;

(三)专利权权属有争议,正在人民法院审判程序或者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调解程序中的;

(四)专利权已经终止,专利权人正在恢复权利的。

第十八条地方知识产权局在通知被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时,可以立即调查取证,查阅、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文件,询问当事人,采取拍照、录像等方式进行现场检查,或者采取抽样方式收集证据。

收集证据时,地方知识产权局应当制作笔录,由承办人和被调查取证人签名盖章。被调查人拒绝签名盖章的,应当在笔录中注明理由;如果现场有其他人,也可以同时由其他人签名。

第四章展会期间的商标保护

第十九条展会投诉机构需要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协助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积极配合和参与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展会期间,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可以包括:

(一)受理展会投诉机构移交的涉嫌侵犯商标权的投诉,并按照商标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二)依照《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受理侵犯商标专用权的投诉;

(三)依职权查处商标侵权案件。

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予受理商标专用权侵权投诉或者处理请求:

(一)投诉人或者请求人已经向人民法院提起商标侵权诉讼;

(二)商标权被宣告无效或者被撤销。

第二十一条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决定受理后,可以依据商标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进行调查处理。

第五章展会期间的版权保护

第二十二条展会投诉机构需要地方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协助的,地方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积极配合并参与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展会期间,地方版权管理部门的工作包括:

(一)受理展会投诉机构移交的涉嫌侵犯著作权的投诉,并按照著作权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二)依照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受理侵犯著作权的投诉,并依照著作权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三条地方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受理投诉或者请求后,可以采取下列措施收集证据:

(一)查阅、复制与被指控的侵权行为有关的文件、档案、账册及其他书面资料;

(二)对涉嫌侵权复制品进行抽样取证;

(三)涉嫌侵权复制品的登记保存。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对涉嫌侵犯知识产权的投诉,当地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应当会同会展管理部门依法对参展企业进行处理。

第二十五条地方知识产权局发现侵犯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应当根据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一款关于禁止许诺销售的规定和专利法第五十七条关于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的规定作出决定,责令被请求人将侵权展品撤出展览,销毁介绍侵权展品的宣传资料,更换介绍侵权物品的展板。

地方知识产权局认定涉嫌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处理请求是被申请人在展会上销售其展品的,应当依据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二款关于禁止销售的规定和第五十七条关于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的规定作出处理决定,责令被申请人将侵权展品撤出展会。

第二十六条。在展会期间假冒他人专利或者以非专利产品冒充专利产品或者以专利方法冒充非专利方法的,由地方知识产权局根据专利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七条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现商标侵权案件,依照《商标法》、《商标法实施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八条地方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依照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予以处罚,没收并销毁侵权展品和介绍侵权展品的宣传品,更换介绍参展项目的展板。

第二十九条经调查,被投诉或者被请求的展览项目已被人民法院或者知识产权行政部门判决或者裁定侵权并发生法律效力的,地方知识产权行政部门可以直接作出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所述的处理决定。

第三十条申请人请求停止被申请人对展会的侵权行为,同时请求停止同一被申请人对知识产权的其他侵权行为的,地方知识产权行政部门可以依照有关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在其管辖范围内对涉嫌侵权行为进行处理。

第三十一条参展商侵权行为成立的,会展管理部门可以依法对相关参展商进行公告;连续两次以上参展商侵权行为成立的,展会主办方将禁止相关参展商参加下一届展会。

第三十二条主办单位未能保护展会知识产权的,展会管理部门应当给予警告,并视情节拒绝批准其再次举办相关展会的申请。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展会结束时案件尚未完全处理完毕的,展会主办方能够确认案件相关事实和证据的,展会举办地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将在15个工作日内移交有管辖权的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中的知识产权行政部门是指专利、商标和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本办法中的会展管理部门是指会展的审批或登记部门。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2006年3月6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