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刷品印刷管理规定
前款所称证明文件包括印刷委托书或者委托印刷证明、准印证、出版许可证、商标注册证、注册商标图样、注册商标许可合同、广告经营资格证明、营业执照和委托方资格证明等。第八条印刷企业接受委托印刷书报刊时,必须验证并保存由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统一格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印制并加盖出版单位公章的《书报刊印刷委托书》原件。
《书刊印刷委托书》必须加盖出版单位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和印刷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备案专用章。第九条印刷企业接受委托印刷报纸时,必须交验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统一印制、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颁发的报纸出版许可证,并留存报纸出版许可证复印件。
印刷企业接受委托印刷的报纸、期刊的增刊、增刊时,还必须审核并保存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批准出版的文件。第十条出版单位委托印刷排版、制版、印刷(含重印、套印)、装订不在同一印刷企业的出版物,必须向各委托印刷企业出具《书刊印刷委托书》。第十一条印刷企业接受委托印刷内部资料性出版物时,必须查验并保存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统一印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核发的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合格证。
印刷企业接受委托印刷含有宗教内容的内部资料性出版物时,必须验放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行政部门的批准文件和出版行政部门的《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合格证》。第十二条印刷企业接受委托印刷境外出版物时,必须审核并保存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的批准文件和著作权法律文书。所有印刷的境外出版物必须运输出境,不得在境内发行或发行。第十三条印刷企业接受委托印刷注册商标标识时,必须验证商标注册人所在地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签署的商标注册证或者商标注册证复印件,核对委托人提供的注册商标图样;注册商标受被许可使用人委托印制注册商标标识的,还必须验证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
印刷企业接受委托印刷广告资料和产品包装装潢印刷品时,必须验证委托印刷单位的营业执照和个人居民身份证;接受广告经营者委托印制广告宣传品的,还需验证广告经营资格证书。第十四条印刷企业接受委托印刷境外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时,必须核实并保存委托方的委托印刷证明,并事先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备案,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加盖备案专用章后,方可印刷;印刷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必须全部运输出境,不得在国内销售。第十五条公安部门指定的印刷企业接受委托印刷社会上流传的通知、通告、重大活动工作证、通行证、票证时,必须验明并保存印刷委托单位主管部门的证明和公安部门核发的准印证。
印刷企业接受印刷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内部使用的有价或无价票证,印刷介绍信、工作证、会员卡、通行证、学位证、学历证书或学历证书、机动车行驶证、房屋所有权证等其他专用证件时。以单位名义印刷的,必须验证印刷单位的委托印刷证明和个人身份证,并保留委托印刷证明和身份证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