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横州市茉莉花保护发展条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横州市茉莉花的保护,传承茉莉花文化,促进茉莉花产业健康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横州市辖区内茉莉花的保护管理、产业发展和文化传承等活动。第三条 茉莉花保护应当遵循政府引导、规范标准、品牌保护、传承发展的原则。第四条 南宁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茉莉花保护发展工作的领导,建立茉莉花保护发展协调机制,研究解决茉莉花保护发展的重大问题。

横州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茉莉花的保护和产业发展规划,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茉莉花产地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做好本辖区内茉莉花保护发展工作。第五条 南宁市农业、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茉莉花保护发展工作的协调、指导。

横州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茉莉花种植等相关活动的监督管理。

横州市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茉莉花文化保护、传承工作的监督管理。

横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茉莉花制品的生产、经营等活动和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以及商标、专利、地理标志等相关知识产权保护工作。

科技、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广电旅游、林业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同做好茉莉花的保护发展工作。第六条 横州市人民政府应当将茉莉花保护和产业发展规划报南宁市人民政府批准。

茉莉花保护和产业发展规划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与水土保持、生态环境保护、旅游等规划相衔接。第七条 南宁市人民政府、横州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优惠政策,鼓励和支持茉莉花的保护、利用和发展等工作。第八条 南宁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茉莉花保护发展的资金支持。

横州市人民政府应当设立茉莉花保护发展专项资金,并列入年度财政预算,用于支持茉莉花种植基地建设、种质资源保护、科技研发、品质提升、检验检测、文化传承和品牌保护等工作。第九条 鼓励和引导茉莉花种植者参加农业保险。对参加农业保险的,南宁市人民政府、横州市人民政府可以给予一定的保险费补贴。第十条 鼓励、支持茉莉花行业协会开展相关活动,规范行业行为,推动行业自律和品牌建设。

鼓励、支持茉莉花行业协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在资金、物资、技术、信息、市场营销等方面为种植企业、农户提供服务。第二章 种植保护第十一条 南宁市人民政府、横州市人民政府应当引导和扶持茉莉花规模化、标准化种植。

鼓励茉莉花种植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户等通过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和合作经营等方式开展茉莉花规模化种植。第十二条 横州市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和推动茉莉花种植基地的建设。

按照相关标准种植并达到一定规模的种植区域,经横州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可以认定为茉莉花种植基地,并给予技术扶持和资金补助。

茉莉花种植基地的申报认定办法及扶持措施,由横州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第十三条 茉莉花种植基地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与种植基地内的相关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户等签订协议,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协议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种植规模;

(二)种植的茉莉花品种;

(三)符合相关标准的栽培技术;

(四)其他作物种植限制;

(五)基地设施的建设和保护责任;

(六)政府的扶持政策;

(七)违约责任。第十四条 茉莉花种植基地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倾倒、堆放、焚烧、填埋废弃物或者有毒有害的其他物质;

(二)建坟、采矿、挖沙、取土;

(三)损坏茉莉花植株;

(四)侵占或者损坏基地的基础设施;

(五)侵占、破坏基地的其他行为。

在茉莉花种植基地及其周边,禁止建设污染环境、损害茉莉花种植的项目。第十五条 在茉莉花种植基地内,禁止种植不利于茉莉花种植、生长的林木及其他农作物。第十六条 茉莉花种植基地中属于茉莉花优良种质资源的种植区域,横州市人民政府应当划定保护区,设立保护标志,并向社会公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或者擅自移动保护标志。第十七条 征收茉莉花种植基地的土地,应当征求相关部门意见,依法办理征收手续。

已划定为优良种质资源种植保护区的土地,除涉及公***利益的自治区级以上重点建设项目外,不得征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