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食品商标侵权案件
四川省自贡市工商局消保处接到达州市某加盟店经营者投诉,称在自贡XX减肥美容会所购买的减肥仪器、减肥按摩膏、减肥食品无产品合格证、无商标、无厂名厂址;消费者服用和使用后出现腹泻、全身无力、嗜睡、心烦等不良症状。
经初步调查,自贡XX瘦身美容会所为四川XX瘦身美容科技开发推广有限公司自营店,公司实行统一装修、统一形象、统一使用仪器和产品开展减肥美容服务,一般对每位前来减肥的消费者收费1980元。在服务过程中,店家用仪器按摩,然后包装三种不同颜色的胶囊(减肥食品),自称是“调理剂”,上面印有“减肥美容”的字样,卖给消费者。店家宣称,绿白两色胶囊为成都贝爱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纤体素”,血青色胶囊为湖南岳阳本草生物工程有限公司生产的“绿山茶”,纯白或其他颜色为湖南岳阳本草生物工程有限公司生产的“修远清”,云南盘龙海云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排毒养颜胶囊”
经查,自贡XX纤体美容会所经营中使用和销售的食药胶囊为其他使用注册商标的公司生产的产品。俱乐部会把原来的包装去掉,然后用写有自己名字的小纸袋装起来,再作为自己的产品卖给消费者。
案例分析和定性
《商标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四)改变商标注册人的注册商标,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将改变商标的商品再次投放市场的行为。”可见,本案当事人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本案也是自贡工商系统查处的首例反向假冒典型案件。
商标反向假冒是违反《商标法》的行为,也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不得以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生产者或者产地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受害人有权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的规定,要求侵权人以赔偿或者补偿的形式承担民事责任。
商标反向假冒从保护消费者权益的角度看属于欺诈行为,消费者可以依法向当事人要求赔偿。
综上,本案商标反向假冒行为同时违反了《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根据本案的具体情况,笔者认为应当依据《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进行定性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