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本标准适用于直接提供给消费者的预包装食品标签和间接提供给消费者的预包装食品标签。
本标准不适用于在储运过程中为预包装食品提供保护的食品储运包装标签、散装食品和即食食品。
出售食物的标志。
2术语和定义
2.1预包装食品
预包装或者用包装材料和容器制作的食品,包括预包装和预包装食品。
在一定限度内,在材料和容器上有统一质量或体积标识的食品。
2.2食品标签
食品包装上的文字、图形、符号和所有描述。
2.3配料
用于食品制造或加工并存在于产品中的任何物质(包括修饰形式),包括食品添加剂。
添加剂。
2.4生产日期(制造日期)
食品成为最终产品的日期还包括包装或灌装的日期,即食品包装(倒入)到包装或容器中成型的日期。
最终销售单位的日期。
2.5保质期
预包装食品在标签规定的储存条件下保持质量的期限。在此期间,产品完全适合销售和维护。
标签中不需要描述或已经描述过的独特品质。
2.6规格
当多件预包装食品装在同一预包装中时,净含量与所装件数之间关系的表达式。
2.7主显示布局
预包装食品包装或容器上易于观察的布局。
3基本要求
3.1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相应食品安全标准的规定。
3.2应清晰、醒目、耐用,消费者购买时应易于识别和阅读。
3.3应当通俗易懂,有科学依据,不得标注封建迷信、色情、贬低其他食品或违背营养科学常识的内容。
3.4应当真实准确,不得以虚假、夸大、误导、欺骗性的文字和图形介绍食品,也不得
利用字号或者色差误导消费者。
3.5不得直接或通过暗示性语言、图形或符号误导消费者将所购买的食品或食品的某一属性与另一产品进行比较。
困惑。
3.6不得标示或者暗示具有预防、治疗疾病功能的内容,非保健食品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具有保健功能。
3.7不应与食品或其包装(容器)分开。
3.8应使用规范汉字(商标除外)。各种具有装饰作用的艺术字体,应书写正确,易于识别。
3.8.1可以同时使用拼音或少数民族文字,拼音不得大于对应的汉字。
3.8.2可以同时使用外文,但应当与中文有对应关系(进口食品的商标、生产厂家和地址、国外经销商名称)
地址和网址除外)。所有外文不得大于相应的汉字(商标除外)。
3.9当预包装食品包装材料或包装容器的最大表面积大于35cm2时(最大表面积的计算方法见附录A),为强。
用于标记内容的字符、符号和数字的高度不得小于1.8毫米
3.10一个销售单元的包装中含有不同种类的可以在多个独立包装中单独销售的食品,每个独立包装的食品标签。
应单独标记。
3.11如果外包装易于开启和识别,或者如果外包装能够清晰地识别内包装(容器)上所有强制性标注的内容或部分。
强制标注内容的,无需在外包装上重复标注相应内容;否则,应按要求在外包装上标明所有强制性标志。
显示内容。
4标记内容
4.1直接提供给消费者的预包装食品标签。
4.1.1一般要求
直接提供给消费者的预包装食品标签应当包括食品名称、配料表、净含量和规格、生产商和。
(或)经销商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储存条件、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和产品标签。
准代码及其他需要标注的内容。
4.1.2食品名称
4.1.2.1应当在食品标签的醒目位置明确标注反映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
4.1.2.1.1当食品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中已规定了一个或多个名称时,应选择其中之一。
或等效的名称。
4.1.2.1.2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规定的名称的,应当使用不会误导或者混淆消费者的通用名称。
通俗的名字。
4.1.2.2标注“新造名称”、“陌生名称”、“音译名称”、“品牌名称”、“地域俚语名称”或“商标”
名称”,4.1.2.1中规定的名称应与所示名称标记在同一显示页面上。
4.1.2.2.1为“新造名称”、“陌生名称”、“音译名称”、“品牌名称”、“地域俚语名称”或“商标”
名称”含有容易使人对食品属性产生误导的文字或者术语(词语),应当在与所示名称相同的显示页面附近使用
字体大小相同的特殊名称,表示食物的真实属性。
4.1.2.2.2当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因字号或字体颜色不同而容易使人误解食品属性时,也应使用相同的字号。
以及一个字体颜色相同的特殊名称来表示食物的真实属性。
4.1.2.3为了不使消费者对食品的真实属性、物理状态或者制作方法产生误解或者混淆,食品名称前可以冠以或者
在后面加上相应的单词或短语。例如干燥的、浓缩的、复原的、烟熏的、油炸的、粉末状的、颗粒状的等等。
4.1.3成分表
4.1.3.1预包装食品的标签应当标注配料表,配料表中各种配料的具体名称应当按照4.1.2的要求标注。
添加剂的名称应按4.1.3.1.4的要求标注。
4.1.3.1.1配料表应以“配料”或“配料表”为准。当加工中使用的原材料已经改变为其他成分(如
酒、酱油、醋等发酵制品),可以用“原料”或“原料及辅料”代替“配料”和“配料表”,按此
各种原料、辅料和食品添加剂按照标准相应条款的要求进行标注。加工助剂不需要贴标签。
4.1.3.1.2食品制造或加工时各种配料应按降序排列;不得使用添加量不超过2%的配料。
按降序排列。
4.1.3.1.3如果一种配料是由两种或两种以上其他配料组成的复合配料(不包括复合食品添加剂),则应为
在配料表中标注复合配料的名称,然后按添加量降序在括号中标注复合配料的原配料。党某
当该复合成分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且其添加量低于食品总量的25%时,可以不标注复合。
配料的原配料。
4.1.3.1.4食品添加剂应当标注其在GB 2760中的通用名称。食品添加剂的通用名可以标注为
食品添加剂的特定名称也可以同时标注为食品添加剂的功能类别名称和食品添加剂的特定名称或国别。
国际编码(INS号)(标记形式见附录B)。在同一预包装食品的标签上,应选择附录B中的一种表格。
食品添加剂。当食品添加剂的功能类别名称和国际代码同时标注时,如果一种食品添加剂尚未
有相应的国际编码,或者因为需要标注过敏物质,可以标注其具体名称。食品添加剂的名称不包括其制剂。
法律。如果添加量低于食品总量25%的复合配料中所含的食品添加剂符合GB 2760规定的引入原则,且在最
不起到技术作用的最终产品,不需要标注。
4.1.3.1.5食品制造或加工过程中,添加的水应在配料表中标明。在加工过程中挥发的水或其他挥发物。
性成分不需要标注。
4.1.3.1.6食用包装还应当在配料表中注明原配料,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4.1.3.2下列食品成分可以用表1的方式标注。
表1配料类别标示方法标示方法各种植物油或精炼植物油,不包括橄榄油“植物油”或“精炼植物油”;如果是氢化的,应标明“氢化”或“部分氢化”淀粉。不包括各种香辛料或香辛料提取物(单一或全部)、各种胶基物质制剂、不超过2%的化学变性淀粉胶基糖的“胶基”和“胶基”、不超过10%的各种蜜饯。
4.1.4.1如果在食品标签或者食品说明书上特别强调添加或者含有一种或者多种有价值的、有特征性的成分或者配料,
分,应注明配料或配料的添加量或成品中的含量。
4.1.4.2食品标签上特别强调一种或多种成分或配料含量低或不存在的,应标注所强调的成分或配料。
成品中的含量。
4.1.4.3食品名称中提到的一种配料或成分,标签上没有特别强调,不需要标明该配料或成分的添加。
成品中的数量或含量。
4.1.5净含量和规格
4.1.5.1净含量的标示应由净含量、数字和法定计量单位组成(标示形式见附录C)。
4.1.5.2包装(容器)内食品的净含量应当按照法定计量单位以下列形式标注:
a)对于液体食品,使用体积升(L)(l)、毫升(mL)(ml),或使用质量克(g)和千克(kg);
b)固体食品,质量以克(g)和公斤(kg)计;
c)对于半固体或粘性食品,质量以克(g)、千克(kg)或体积以升(l)、毫升(ml)为单位。
4.1.5.3净含量的计量单位应在表2中注明。
表2净含量测量单位的标注方法净含量测量方法范围(Q)测量单位体积Q
q≥1000g(g)kg(4.1 . 5 . 4净含量字符的最小高度应符合表3的规定。
表3透明内容字符的最小高度透明内容范围内的字符的最小高度(Q)
mm Q≤50m l;q≤50克2 50毫升& ltq≤200mL;50克& ltq≤200g 3 200mL & lt;q≤1L;200克& ltQ≤l kg 4 Q & gt;l公斤;Q & gt1 L 6 4.1.5.5净含量应在包装或容器的同一展示页上标注食品名称。
4.1.5.6容器盛装有固体和液体物质的食品,且固体物质为食品主要成分的,除净含量外,还应标注质量。
排出物质(固体物质)的含量应以数量或质量分数的形式标注(标注形式见附录C)。
4.1.5.7同一预包装中有多个单包装食品的,大包装应标明规格和净含量。
4.1.5.8说明书应当标注单件预包装食品的净含量和件数,或者只标注件数,可以不标注“说明书”字样。单一的
预包装食品的规格是指净含量(标示形式见附录C)。
4.1.6生产商和经销商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4.1.6.1应注明生产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生产者的名称和地址应当依法登记并能够承担生产。
负责产品安全和质量的生产商的名称和地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下列要求标注。
4.1.6.1.1依法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集团公司及其子公司应注明各自的名称和地址。
4.1.6.1.2集团公司的分公司或者依法不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集团公司生产基地,应当标明集团公司和分公司。
公司名称和地址(生产基地);或者只标明集团公司的名称、地址和产地,产地按行政区划标注。
到地级地区。
4.1.6.1.3预包装食品由其他单位加工的,应当注明委托单位和受托单位的名称和地址;或者只是马克
委托单位的名称、地址、籍贯应按行政区划标注到地级地区。
4.1.6.2负有法律责任的生产者或者销售者的联系方式,应当至少标注以下内容之一:电话号码、传真号码、网络连接。
方法等。,或标有地址的邮政地址。
4.1.6.3预包装食品应当标注原产国或者地区(如香港、澳门、台湾省)名称,并依法在中国注册。
注册的代理商、进口商或经销商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不得标注生产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4.1.7日期标记
4.1.7.1应当明示预包装食品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如果以“看到包装的一部分”的形式标注日期,则应标注。
展示包装的具体部分。不得粘贴、印刷或篡改日期标记(标记格式见附录C)。
4.1.7.2当同一预包装含有多个标注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的单包装食品时,以外包装上标注的保质期为准。
应按最早过期的单个食品的保质期计算。外包装上标注的生产日期应该是最早的单个食品的生产日期。
期段,或包装形成销售单元的日期;每种单一食品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也可以分别标注在外包装上。
4.1.7.3日期应按年、月、日顺序标注,未按此顺序标注的,应注明日期标注顺序(标注形式见附件)。
记录c)。
4.1.8储存条件
预包装食品标签应当标明储存条件(标签格式见附录C)。
4.1.9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
预包装食品标签应当标注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标注形式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4.1.10产品标准代码
在中国生产并在中国销售的预包装食品(不包括进口预包装食品)应当标注标准代码号和
序列号。
4.1.1其他标注内容
4.1.1.1辐照食品
4.1.11.1经电离辐射或电离能量处理的食品,应当在食品名称附近标明“辐照食品”。
4.1.11.1.2任何经电离辐射或电离能量处理过的成分,应在成分表中注明。
4.1.11.2转基因食品
转基因食品的标识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4.1.11.3营养标签
4.1.11.3 . 1专门为婴幼儿设计的特殊膳食食品和主辅食品,应当以下列方式标注主要营养成分及其含量。
根据GB 13432。
4.1.11.3.2其他预包装食品中需要标注营养标签的,标注方法参照相关法律法规。
4.1.11.4质量(质量)等级
食品执行的相应产品标准中已明确规定质量(品质)等级的,应当标注质量(品质)等级。
4.2不直接提供给消费者的预包装食品标签内容。
不直接提供给消费者的预包装食品标签,应当按照4.1项下的相应要求,标明食品名称、规格、净含量和卫生。
生产日期、保质期和储存条件,如标签上未注明其他内容,应在说明书或合同中注明。
4.3标记内容的豁免
4.3.1下列预包装食品可以免于标注保质期:酒精含量大于等于10%的饮料、酒;醋;食用盐;固体糖
类;味精。
4.3.2当预包装食品中包装或包装容器的最大表面积小于10cm2时(最大表面积的计算方法见附录)
a),可以只注明产品名称、净含量、生产商(或经销商)的名称和地址。
4.4推荐的标签内容
4.4.1批号
根据产品的需要,可以标注产品的批号。
4.4.2食用方法
可以根据产品的需要,标注容器的开启方法、食用方法、烹饪方法、补液方法,帮助消费者。
的描述。
4.4.3过敏原
4.4.3.1食物及其制品可能引起过敏反应。如果用作配料,建议在配料表或制剂中使用易于识别的名称。
提示物料清单的相邻位置:
a)含谷蛋白的谷物及其产品(如小麦、黑麦、大麦、燕麦、斯佩尔特小麦或它们的杂种);
b)甲壳类动物及其产品(如虾、龙虾、蟹等。);
鱼及其产品;
d)鸡蛋及其产品;
e)花生及其制品;
大豆及其制品;
g)牛奶和乳制品(包括乳糖);
h)坚果及其制品。
如果4.4.3.2在加工过程中可能带入上述食品或其产品,建议在配料表附近予以提示。
5其他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需要特殊审批的食品,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标识。
附录a
包装或包装容器最大表面积的计算方法
A.1长方体包装或长方体包装容器的计算方法
长方体形包装或长方体形包装容器的最大边的高度(cm)乘以宽度(cm)。
A.2圆柱形容器、圆柱形容器或近似圆柱形容器和近似圆柱形容器的计算方法
包装或包装容器的高度(厘米)乘以周长(厘米)的40%。
A.3其他形状的包件或包装容器的计算方法
包件或包装容器总表面积的40%。
如果包装或包装容器有明显的主陈列布局,主陈列布局的面积应为最大表面积。
计算包装袋等的表面积时。,大小封边应去掉。计算瓶状或罐状包装的表面积时,不包括肩部和颈部。
顶部和底部的法兰。
附录b
配料表中食品添加剂的标签形式
B.1所有食品添加剂的具体名称都要按照添加量从大到小的顺序标注。
配料:水、全脂奶粉、稀奶油、植物油、巧克力(可可浆、白砂糖、可可脂、磷脂、聚甘油蓖麻油)
醇酯、食用香精、柠檬黄)、葡萄糖浆、丙二醇脂肪酸酯、卡拉胶、瓜尔豆胶、胭脂虫橙、麦芽糊精、食品
使用香料。
B.2食品添加剂的所有功能类别名称和国际编码应按添加量的降序进行标注。
配料:水,全脂奶粉,稀奶油,植物油,巧克力(可可浆,白砂糖,可可脂,乳化剂(322,
476)、食用香精、着色剂(102)、葡萄糖浆、乳化剂(477)、增稠剂(407,412)、着色剂。
(160b),麦芽糊精,食用香料。
B.3食品添加剂的所有功能类别名称和特定名称应按添加量的降序进行标注。
配料:水、全脂奶粉、稀奶油、植物油、巧克力(可可浆、白砂糖、可可脂、乳化剂(磷脂、聚醋酸乙烯酯))。
蓖麻油酸甘油酯)、食用香精、着色剂(柠檬黄)、葡萄糖浆、乳化剂(丙二醇脂肪酸酯)、增稠剂。
(卡拉胶、瓜尔豆胶)、着色剂(丽春橙)、麦芽糊精、食用香精。
B.4建立食品添加剂一起标注的形式。
B.4.1一般原则
直接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应在食品添加剂项目中标明。营养强化剂、食用香料和芳香剂中的基础剂以及胶基糖。
配料表中食品添加剂以外的物质可以标注。非直接使用的食品添加剂不在食品添加剂项下标注。食物添加
配料表中配料的标注顺序是由该项目所含各种食品添加剂的总重量决定的。
B.4.2所有食品添加剂的具体名称均应标明。
配料:水、全脂奶粉、稀奶油、植物油、巧克力(可可浆、白砂糖、可可脂、磷脂、聚甘油蓖麻油)
醇酯、食用香精、柠檬黄)、葡萄糖浆、食品添加剂(丙二醇脂肪酸酯、卡拉胶、瓜尔豆胶、红木。
桔子)、麦芽糊精、食用香料。
B.4.3应标明食品添加剂的所有功能类别名称和国际编码。
配料:水,全脂奶粉,稀奶油,植物油,巧克力(可可浆,白砂糖,可可脂,乳化剂(322,
476)、食用香精、着色剂(102)、葡萄糖浆、食品添加剂(乳化剂(477)、增稠剂(407,412)、
着色剂(160b))、麦芽糊精、食用香精。
B.4.4应标明食品添加剂的所有功能类别名称和特定名称。
配料:水、全脂奶粉、稀奶油、植物油、巧克力(可可浆、白砂糖、可可脂、乳化剂(磷脂、聚醋酸乙烯酯))。
蓖麻油酸甘油酯)、食用香精、着色剂(柠檬黄)、葡萄糖浆、食品添加剂(乳化剂(丙二醇脂肪酸)
酯)、增稠剂(卡拉胶、瓜尔豆胶)、着色剂(胭脂虫橙)、麦芽糊精、食用香精。
附录c
一些标签项目的推荐标记形式
C.1概述
本附录以举例的方式提供了预包装食品中部分标签项目的推荐标示形式,在标示相应项目时可以选择但不限于此。
以这些形式。如有必要根据食品或包装的特点对推荐表格进行调整,应与推荐表格的基本含义相一致。
敬。
C.2净含量和规格的标记
为了表达方便,净含量的例子使用质量作为测量方法,冒号作为分隔符。标签上应该使用实际产品。
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适用的计量单位、空格或其他符号作为分隔符,以方便阅读。
C.2.1单件预包装食品的净含量(规格)可标注如下:
净含量(或净含量/规格):450g;
净含量(或净含量/规格):225g (200g+25g交付);
净含量(或净含量/规格):200g+25g免费;
净含量(或净含量/规格):(200+25) g。
C.2.2净含量和沥干物(固形物)可标注如下(以“糖水梨罐头”为例):
净含量(或净含量/规格):425克排水物质(或固体物质或梨块):不少于255克(或不少于
60%)。
C.2.3当多件同类预先包装食物载于同一预先包装内时,净含量及规格可标示如下:
净含量(或净含量/规格):40g×5;
净含量(或净含量/规格):5×40g;
净含量(或净含量/规格):200克(5×40克);
净含量(或净含量/规格):200g(40g×5);
净含量(或净含量/规格):200g (5件);
净含量:200g规格:5×40g;
净含量:200g规格:40g×5;
净含量:200g规格:5片;
净含量(或净含量/规格):200g(100g+50g×2);
净含量(或净含量/规格):200g(80g×2+40g);
净含量:200g规格:100g+50g×2;
净含量:200g规格:80g× 2+40g。
C.2.4当同一预包装含有几种不同种类的预包装食品时,净含量和规格可标注如下:
净含量(或净含量/规格):200g(产品A为40g× 3,产品B为40g×2);
净含量(或净含量/规格):200g (40g× 3、40g×2);
净含量(或净含量/规格):100g产品A,50g产品× 2b,50g产品C;
净含量(或净含量/规格):产品A: 100g,产品B: 50g× 2,产品C:50g;
净含量/规格:100g(产品A),50g× 2(产品B),50g(产品C);
净含量/规格:A品100g,B品50g× 2,C品50g。
C.3日期指示
日期年、月和日可以用空格、斜线、连字符、句点和其他符号分隔,也可以不用分隔符。年号一般应标有4。
两位数,小包装食品也可以标两位数。月和日应该用2位数标记。
日期可以用以下形式标记:
2010年3月20日;
2010 03 20;2010/03/20;20100320;
2010年3月20日;2010年3月20日;
(月/日/年):03 20 2010;03/20/2010;03202010。
C.4保质期的指示
保质期可以标记如下:
最好在……之前吃(喝)东西:.....吃(喝)前最好;.....最好之前;
在这个日期之前最好...;最好在这个日期之前吃(喝)东西...;
保质期.....;保质期为××个月(或××天,或××天,或××周,或×年)。
C.5储存条件的标记
储存条件可以标有“储存条件”、“储存条件”和“储存方法”的标题,也可以不标。
储存条件可以标记如下:
常温保存(或冷冻,或冷藏,或避光,或阴凉干燥处);
* *-* *℃保存;
请放在阴凉干燥的地方;
常温保存,开封后冷藏;
温度:≤××℃,湿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