识别近似商标的基本原则

(1)普通买家用普通注意力就能分辨的原理。

购买者在市场上购买他所需要的某个品牌的商品时,总是以他对某个商标的记忆或者它在脑海中留下的印象为依据,而这种记忆和印象是不准确或者模糊的,购买者通常只记得该商标的某些特征。如果两个商标具有相同的特征,以至于普通购买者以普通的注意力无法区分,则为近似商标。比如家居生活用品的商标是否相似,要以店主在购买商品时能否以普通的注意力分辨出来为准。法国判例以此作为认定商标近似性的标准。所谓的一般买家应该是最终消费者,不应该包括有特殊爱好的中间商和鉴赏家,因为后者有特殊的经历,在购买时会特别注意商标,一般不会因为商标相似而混淆。美国、加拿大、德国、比利时、意大利、瑞士等国家也采用这一原则。

(2)整体观察和主要部位比较的原则。

两个商标在构成上是否相似,要从商标整体来观察,这是大多数国家所采用的。

在法国,这一原则适用于所有种类的商品,包括文字商标、图形商标及其联合商标,如MONORPIX和MENUPRIX、THERMOR和THERMAX,都被认为是近似的。

德国也采用整体观察原则来判断商标的相似性,但在判例法中,商标效力分为强弱两种。凡文字标记短的地方,便于消费者记忆和识别,在对商标是否近似进行整体观察时,采用较宽的识别标准。反之,如果商标由两个以上的文字组成,除了整体观察外,还应单独观察每个文字。对于概念商标(包括知识产权商标),德国法院也禁止过类似的概念,比如有两个咖啡壶设计的?你和我?然后呢?他和她?(呃& ampSie)两个商标,它被如此对待。

比利时也不允许有类似概念的商标,比如?东京明珠?(PerleduTokyo)然后呢?日本珍珠?(PerleduJapan),即视为概念上的近似。

日本也是整体观察的情况,比如商标aCONTINENTAL,标准印章全部用大写?一个和logo一样,但只有首字母大写,其余小写的商标?大陆的?,为近似值。

(3)孤立观察原则

辨别商标是否相似,不是仔细比较两个商标,而是孤立地观察。孤立观察使商标的标志某一部分的意义更强,而使其余部分成为强意义的附加。在这种情况下,一般买家很容易弄错。尤其是当商标的某一部分与其余部分联系不紧密时,往往被用来孤立地观察,以判断商标之间是否存在相似性。

(4)注册商标的知名度原则

部分驰名商标或驰名商标因在相关公众中享有较高的认可度,具有较强的表明商品或服务来源的功能。即使添加了这类商标的成分,也很难改变公众对其原产地的认识,因为知名部分具有很强的标明原产地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