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妇女和儿童的法律法规

为了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促进男女平等,充分发挥妇女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作用,根据宪法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法。妇女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国家保护妇女依法享有的特殊权益,逐步完善妇女社会保障制度。禁止歧视、虐待和残害妇女。

法律分析

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和各级妇女联合会代表和维护各族各界妇女的利益,做好妇女权益保障工作。禁止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女职工,不得侵犯妇女在婚姻家庭财产关系中享有的权益。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婚姻家庭权利。妇女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被侵害人可以向妇女组织投诉,妇女组织应当要求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查处,维护被侵害妇女的合法权益。女性的肖像权受法律保护。未经本人同意,不得通过广告、商标、橱窗、书籍、杂志等形式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女性肖像。妇女的生命健康权不容侵犯。不得溺死、遗弃或残害女婴;禁止歧视和虐待生育女婴的妇女和不育的妇女;禁止以迷信和暴力手段伤害妇女;禁止虐待或遗弃老年妇女。妇女在经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受到特殊保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重视和加强对妇女权益的保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妇女儿童工作的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妇女权益保障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妇女权益保障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服务保护法》第十四条,是指用于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服务的建筑物、场地和设备,主要包括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站)、美术馆、科技馆、纪念馆、体育场馆、工人文化宫、青少年宫、妇女儿童活动中心等。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公布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共文化设施目录及相关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