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治安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一条为了加强印刷业治安管理,保护印刷业经营者的合法权益,预防和打击违法犯罪活动,根据国务院《印刷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印刷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条例》和本办法。第三条印刷业应当纳入公安机关的特殊行业管理。各级公安机关依法对辖区内的印刷业进行监督管理。第四条印刷企业必须具备下列安全条件:

(一)有固定的生产场所,建筑物符合国家有关安全标准和消防安全规定;

(二)业主有常住户口或暂住户口;

(三)必须有专(兼)职治安保卫组织和人员,建立健全治安保卫制度。第五条设立出版物印刷企业或者包装装潢印刷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取得出版物印刷许可证或者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许可证,并持该证向所在地城市公安机关申请特种行业许可证,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开业。第六条从事多色复印业务或者销售多色复印设备的企业,应当经省级公安机关审批,并核发特种行业许可证;购买多色复印设备须经省级公安机关审批。第七条申请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取得其他印刷品印刷许可证,持该证向所在地县(市)公安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核批准后发给特种行业许可证,并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开业。第八条单位内部设立印刷厂(所)的,必须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和保密工作部门办理登记手续,然后向当地县(市)公安机关备案,不得从事印刷经营活动;从事印刷经营活动,必须按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办理手续。第九条印刷经营者变更主要登记事项、停业、转业、合并、分立或者迁移的,应当自原审批部门批准之日起65日内,向原发放特种行业许可证的公安机关办理变更手续。第十条印刷企业应当建立印刷、登记、印刷监督和销售监督管理制度。

印刷企业应当详细登记委托印刷单位的名称和地址、经办人姓名、身份证号、每件印刷品的印刷内容、数量和交付日期。登记簿应当妥善保存2年,随时接受公安机关检查。第十一条印刷企业印刷印刷品时,应当按照《条例》的规定,审核委托印刷的有关证件和手续。

委托印刷单位印刷社会上流传的通知、通告、重大活动工作证、通行证、票证、有价证券和合法证件时,必须出具主管部门的证明,并到印刷企业所在地的县(市、区)公安机关办理准印手续,在指定的印刷企业印刷。印刷企业在印刷前必须验证上述证书和程序。

委托证明和委托手续应当妥善保存2年,以备公安机关查验。第十二条印刷企业实行治安管理责任制,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是本印刷企业的治安负责人。治安负责人要加强对从业人员的法制、保密和安全教育,检查和落实各项治安管理制度。第十三条印刷企业发现下列违法行为,应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一)委托印刷反动、淫秽、迷信印刷品和非法出版物的;

(二)伪造通知、通告、各种证书和政府文件的;

(三)非法印制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的信纸、信封、介绍信;

(四)印刷虚假广告或者商标的;

(五)其他非法印刷活动。第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取得特种行业许可证从事印刷经营活动的,由公安机关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和主要用于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6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第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规定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第十六条印刷企业或者个人印刷含有反动、淫秽、迷信内容或者国家明令禁止的其他内容的印刷品的,公安机关可以没收违法所得和进行违法活动的主要专用工具、设备,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10000元罚款。第十七条模范执行本办法,协助公安机关查找犯罪分子,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公安机关给予表彰或奖励。第十八条本办法实施中的具体应用问题由省公安机关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