品牌侵权的量刑条件

品牌侵权的立案标准是:

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起诉:

(一)非法经营数额在5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

(二)假冒两个以上注册商标,违法经营额在三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在二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第六十九条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非法经营数额在5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

(二)假冒两个以上注册商标,违法经营额在三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在二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

第七十条

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

(二)尚未售出,货值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三)销售金额不足五万元,但已售出金额与未售出金额之和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第七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应予立案追诉:

(一)伪造、制造、销售伪造或者未经授权的注册商标标识2万件以上,或者违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3万元以上的;

(二)伪造、擅自制造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商标标识1万个以上,或者违法经营额3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2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