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双日期包装怎么处罚
双日期产品要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并处罚金,没收违法所得。预包装食品在标签指明的贮存条件下,保质品质的期限。在此期限内,产品完全适于销售,并保持标签中不必说明或已经说明的特有品质。
随着人们对商标价值的认同与企业创品牌意识的增强,强大的经济利益驱动下的假冒他人商标的“搭便车”行为也相伴而生,而且这种行为日益增多并出现了一些新形式。面对日益严重化、复杂化的假冒注册商标行为,刑法作为商标法律保护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此类行为的打击上却相当有限,这对于保护商标专用权,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持正常的市场经济次序极为不利。“日期标示不得另外加贴、补印或篡改”是指在已有的标签上通过加贴、补印等手段单独对日期进行篡改的行为。(如果整个食品标签以不干胶形式制作,包括“生产日期”或“保质期”等日期内容,整个不干胶加贴在食品包装上符合本标准规定。
伪造或者虚假标注生产日期和保质期;伪造、冒用、变造生产许可证标志及编号等都是属于违法行为。食品标识标注禁止性内容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伪造或者虚假标注食品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以5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禁止下列食品标识违法行为:
1、伪造或者虚假标注生产日期和保质期;
2、伪造食品产地,伪造或者冒用其他生产者的名称、地址;
3、伪造、冒用、变造生产许可证标志及编号;
4、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第三十二条伪造或者虚假标注食品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以5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造成后果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进行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五十三条国家建立食品召回制度。食品生产者发现其生产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召回已经上市销售的食品,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召回和通知情况。食品经营者发现其经营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应当立即停止经营,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停止经营和通知情况。食品生产者认为应当召回的,应当立即召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