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包装标准和法规

法律分析:1,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符合相应食品安全标准的规定。

2、应清晰、醒目、持久,应使消费者在购买时易于识别和阅读。

3、应通俗易懂,有科学依据,并不得标有封建迷信、色情、贬低其他食品或违背营养科学常识的内容。

4.应当真实、准确,不得以虚假、夸大、误导、欺骗消费者的文字或者图形形式介绍食品,不得利用字号或者色差误导消费者。

5.不得直接或者通过暗示性的语言、图形、符号误导消费者将所购买的食品或者该食品的某种属性与另一种产品相混淆。

6.不得标示或者暗示具有预防、治疗疾病功能的内容,非保健食品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具有保健功能。

7、不应与食品或其包装(容器)分开。

8.应当使用规范汉字(商标除外),各种具有装饰功能的艺术用字应当书写正确,易于识别。可以同时使用拼音或者少数民族文字,拼音不得大于对应的汉字。

可以同时使用外文,但应当与中文有对应关系(进口食品的商标、生产厂家和地址、国外经销商的名称和地址、网站除外)。所有外文不得大于相应的汉字(商标除外)。

法律依据:《食品标签管理条例》

第二十条食品标签不得与食品或者其包装分离。

第二十一条食品标签应当直接标注在最小销售单位的食品或者其包装上。

第二十二条在一个销售单元包装内含有不同品种、多个独立包装的食品,每个独立包装的食品标签应当按照本规定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