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的产品被冠以中国驰名商标,由哪个行政部门认定?如何鉴别?

根据《中国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申请认定中国驰名商标有两种方式:行政认定和司法认定。根据以下不同情况,由不同的机关进行鉴定:

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认定:根据《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第四条第一款:“当事人认为他人初步核定并公告的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可以依照《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向商标局提出异议,并提交证明其商标驰名的有关材料。”《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第五条规定:“在商标管理中,当事人认为他人使用的商标属于《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情形,请求保护其驰名商标的,可以向案件发生地市(地)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书面请求,提交证明其商标驰名的相关材料。同时抄报所在地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即通过商标异议案件申请认定驰名商标的,或者在商标管理过程中申请认定驰名商标的,应当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认定。

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确认,《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认为他人注册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可以依照《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撤销该注册商标,并提交证明其商标驰名的有关材料。”也就是说,通过商标纠纷案件申请驰名商标的,应当向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请。

3.向法院申请:除商标异议和商标纠纷外,其他均可向法院申请认定驰名商标,一般只有中级以上法院才能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