零担、3PL和4PL分别是什么意思?
1,所谓零担货物,是指一张货物运单(一批)托运的货物重量或体积不足以装一车(即不够整车运输条件)。
2.当一批货物的重量或体积小于一卡车时,可以用一卡车装运其他批次甚至上百批次的货物,这种运输称为零担货物运输。
3.零担托运规定:为便于装载和储存,每批零担货物不得超过300件,每件零担货物最小体积不得小于0.02立方米(重量超过10 kg的单件除外)。
4.以下货物不接受零担托运:
(1)需要冷藏、保温或加热运输的货物;
(二)限于整车的危险品;
(3)容易污染其他货物的污染物(如骨头、湿皮毛、粪便、炭黑等。(一)未经消毒或者密封包装的;
(4)蜜蜂;
(五)难以计算的货物;
(6)未装入集装箱的活动物(按铁路局规定可装入管内运输的除外);
(七)重量超过2吨、体积超过3立方米或者长度超过9米的货物(经始发站确认不影响在中转站和到达站装卸作业的除外)。
5、在专用线或专用铁路上组织直达整装零担运输,经铁路分局同意,车站和托运人应协商并签订协议;如组织中转零担,应经铁路局同意。
受访者:深喉5180-经理五级1-21 20:14。
一、什么是第三方物流
所谓第三方物流,是指生产经营企业为了集中主营业务,将自己的物流活动通过合同委托给专业的物流服务企业,同时通过信息系统与物流企业保持密切联系,从而实现对物流管理全过程的控制的一种物流经营管理模式。
第三方物流,英文表述为3PL或TPL,是相对于“甲方”发货人和“乙方”收货人而言的。第三方物流不属于甲方或乙方,而是通过与甲方或乙方合作提供其专业物流服务。它不拥有商品,不参与商品的销售,而是基于合同和联盟为客户提供系列化、个性化、信息化的物流代理服务。最常见的第三方物流服务包括设计物流系统、EDI功能、报告管理、货物整合、选择承运人、货运代理、报关代理、信息管理、仓储、咨询、运费支付和运费谈判。因为行业的服务方式一般是与企业签订一定期限的物流服务合同,所以有人把第三方物流称为“合同物流”。⑤
第三方物流的内部构成一般可以分为两类:资产型供应商和非资产型供应商。对于资产型供应商来说,他们有自己的运输工具和仓库,他们通常会进行物流作业。非基于资产的供应商是管理公司,不拥有或租赁资产。他们提供人力资源和先进的物流管理系统,专业管理客户的物流职能。广义的第三方物流可以定义为两者的结合。因此,仓储、运输等物流各环节的严格管理,以及大量具有专业知识的物流人才,使其能够有效运作整个物流系统。因此,第三方物流也被称为“物流联盟”。
二,第三方物流的法律定义
从字面上看,第三方物流是指与货物相关的发货人和收货人以外的专业企业,即第三方,承担企业物流活动的一种物流形式。在相关专业著作中,第三方物流商被定义为“通过合同确定回报,承担业主企业全部或部分物流活动的企业。”提供的服务形式可分为三种:运营相关服务、管理相关服务以及两者兼有。任何一种形式都必须高于过去普通承运人和合同承运人提供的服务。
第三方物流企业的利润从哪里来?本质上来自于现代物流管理科学普及所产生的新价值,这也是我们常说的第三利润的来源。而第三方物流则是站在委托人的立场上,以委托人企业的物流合理化为设计制度和系统运作管理的目标,争取客户利润的最大化。第三方物流企业的经营效益直接关系到货主企业的物流效率、物流服务水平和物流系统效果,是利益的整合。不是传统的一方多赚一分钱,另一方少赚一分钱的交易模式。为客户节省的物流成本越多,利润率就越高,这和传统的商业模式有本质的区别。
因此,笔者认为第三方物流是第三方物流提供者在特定时期内以特定价格向用户提供的一系列个性化物流服务,是企业之间的联盟。
首先,第三方物流是一系列面向合同的服务。第三方物流不同于传统外包。外包仅限于一项或一系列分散的物流职能,如运输公司提供的运输服务和仓储公司提供的仓储服务。第三方物流是根据合同条款规定的要求提供多功能甚至全方位的物流服务,而不是临时需求。按照国际惯例,服务方在合同期内收取物流成本加上需求方毛利的20%。
第二,第三方物流是企业之间的联盟。第三方物流企业充分* *享受信息,需要双方相互信任,才能取得比单独从事物流活动更好的效果。而且从物流服务商的收费原则来说,他们是* * *承担风险* * *享受利益;再者,企业之间的关联不仅仅是一两次市场交易,而且这种交易维持一定时间后,还可以相互交换交易对象。在行为上,他们不完全采取导致自身利益最大化的行为,也不完全采取导致相同利益最大化的行为。他们只是在物流中通过契约形成一个优势、风险相等,双向或多向流动的中间组织。因此,在企业之间,
第三方物流合同的特点。
目前,关于第三方物流的法律法规处于真空状态,在处理相关纠纷的过程中,只能机械地将合同法中关于仓储、运输、委托加工的条款相加,立即调整。
基于对合同法和相关物流著作的理论分析,笔者认为第三方物流合同具有以下五个特征:
1、第三方物流是物流企业向他人提供物流服务,但第三方
物流不是传统意义上的劳动合同。提供劳务只是第三方物流企业经营范围的一部分,包括仓储、运输、装卸等。如上所述,第三方物流也是一种战略联盟,不仅为他人提供服务,还为客户选择供应商、采购和应用信息管理系统。因此,第三方物流还融合了委托、代理甚至信托的功能。
2.第三方物流合同是一种双服务有偿合同。
双方有义务互相支付:一方提供物流服务,另一方支付报酬和费用。另一方面,客户应表明需要物流企业处理的标的物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安全性。因为第三方物流企业为了降低成本,通常会采取整包或者拆包另一包的方式,这就需要客户真实说明货物的性质(易燃、易爆、腐蚀性、毒性等。)并提供相关信息。因为在打包或拆包过程中可能会影响其他标的物。同时,第三方物流企业要求客户对其委托的标的物提供相应的法律文件:发票、仓单等有效的原始证据。在整个包装或者拆封过程中,会混淆原标的物的性质,将非法转化为合法,使赃物成为合法有效的商品。因此,在实际操作过程中,物流企业还应对客户交付的标的物履行以下义务:
1)承兑义务。物流企业对其经手的货物进行检查核实,如果使其具有危险性,要求客户提供相关信息。
2)物流企业作为运营企业应具备相应的处理条件,包括硬件和软件。例如,有货场、分拣设备、具有特定功能的打包机、特殊的条形码识别器、处理危险材料的滑槽等。当然,在计算机系统处理方面也应该有相关的软件支持。同时,物流企业应配备专业知识人员,包括化学、生物、装卸专业人员。物流企业不具备上述条件的,要求其履行收购和改善义务。
3)检查义务。物流企业在处理客户标的物时,应处理好标的物的来源和性质
审核,要求客户提供原始凭证,办理必要的备案入户手续。
3.合同的一方是特定的主体。
在第三方物流合同中,处理标的物的一方必须是投资设立的第三方物流企业,是专门为提供服务和收取报酬而经营的法人。众所周知,物流业的繁荣是因为物流被称为“第三利润源”。不可否认,物流确实由仓储、运输、加工、信息处理等过程组成,但最小化每个过程的机械总和并不意味着最小化利润。因此,物流企业是统筹和综合处理上述流程的特许经营企业。因此,其他单位,如单一的仓储、运输单位或委托加工单位,无法成为专业的物流经营者。
4.物流合同应该是承诺合同②。
这是由物流的性质决定的。在客户交付标的物之前,物流企业可能已经为履行合同付出了一些成本,比如腾空仓位、整理仓库、安排车辆等,也可能因为物流企业本身的规模而拒绝潜在客户的要约。所以只要通过客户的报价和物流企业的承诺来声明合同。这样不仅有利于物流企业,也有利于客户,从而维护双方交易的安全性。因为如果合同是实践合同,在客户交付标的物之前,合同不成立。这意味着客户只要不实际交付标的物,就可以任意改变之前的承诺,不受合同约束,物流企业受损风险大大增加。即使追究客户的缔约过失,诉讼成本也让物流企业没有精力过问,事实上往往不了了之。同样,实际合同也增加了客户的风险。在客户和物流企业之间的报价和承诺后,客户花了很多钱购买耗材,物流企业按照原计划为他们提供包括设计方案在内的服务,经过核算和配送后盈利。而当客户准备交付标的物时,物流企业自行毁约,可以说给客户造成了两方面的损失:消耗品的价值被不断稀释,如果产品没有及时上市,客户将血本无归。综上所述,为了降低风险,有利于交易安全,约定合同更为实用和安全。
5.物流合同应该是强制性合同。
任何行业都应该有统一的标准文本格式,物流行业也是如此。为了维护行业标准,防止某些企业垄断行业,要遵循一定的业态。这不仅有利于规范整个物流行业市场,防止限制竞争行为的发生,而且从保护客户的角度来看也是有利的。
四、第三方物流商业业态的法律类型分类
纵观当今中国的物流行业,第三方物流企业主要有两种业务形式。
一是第三方物流企业接受客户委托,根据客户提出的要求处理相关货物。实际上,这种业态的经营模式本质上是一种委托法律关系,属于物流理论意义上的初级业态。其表现形式是处理委托人的事务,根据委托事项支付一定的费用,受托人(物流企业)按照实际成本加利润收取费用并提供相应的服务。委托人未尽告知义务,致使受托人的设备和其他委托人的设备、物品遭受损失,受托人已尽审查义务(《合同法》第四百零六条,受托人的义务),受托人免除责任,致使第三人遭受损失的,由第三人直接向有过错的委托人追偿。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往往会根据委托合同的相关条款进行调整。比如合同法407条,受托人因不可归责于自己的原因遭受损失的,可以向委托人要求赔偿。(3)因此,第三方物流的主要形式本质上是委托法律关系。目前我国物流刚刚起步,所以大部分物流企业都是基于这种委托关系建立的。
其次,另一种模式是物流企业根据客户要求,以物流企业的名义寻找供应商、代理商、经销商,同时为客户提供相应的仓储、运输、包装等服务,为客户设计物流方案。这种模式往往是从事第三方物流服务的企业以物流企业的名义,与固定客户(通常是连锁企业)建立稳定的契约关系,与生产建立广泛的商品关系,是第三方物流与终端客户的长期联盟与合作。这种商业模式是第三方物流的高级商业模式。在实际活动中,根据第三方物流企业的活动特点,笔者认为这是一种匿名代理行为而非惩戒行为。(4)隐名代理是英美法系的概念,是指代理人在被代理人授权的范围内,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代理人与被代理人之间的代理关系,只要代理人符合被代理人的利益,被代理人就应当承担责任。它与行纪人最根本的区别在于,行纪人只能以自己的名义从事对外活动,因此在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时不能对抗委托人。在实践中,制造商、供应商等公司与第三方物流企业存在买断和代理关系,第三方物流企业根据终端客户的订单进行搬运、配送和加工。可以看出,在这种模式下,第三方明知物流企业实际上是终端客户的代理人,但第三方物流企业并不以自己的名义与终端客户发生关系,责任由终端客户承担。需要指出的是,在这一过程中,物流企业为了自身利益越权,其行为是无效的。而且由于第三方的过错,第三方直接对最终客户承担责任。(通常情况下,厂家商品给超市造成损失,厂家要承担过错责任,对超市进行赔偿。)上述经营活动可以说明,第三方物流这种高级的商业业态,其实是一种匿名代理的行为。
动词 (verb的缩写)结论
随着物流业的发展,第三方物流是物流专业化的重要形式。当物流业发展到一定阶段,第三方物流必然会出现,而第三方物流的份额与物流业的水平密切相关。目前我国物流水平还处于起步阶段,潜力无限,挑战无穷。本文旨在不完善我国物流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况下,探讨物流的法律定义,希望能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
受访者:370116-八年级进士4-23 18:50。
第四方物流
“第三方物流”作为一种新型的物流模式,活跃在流通领域,其节约物流成本、提高物流效率的功能得到了很多企业的认可。随着企业要求的提高,“第三方物流”开始无法整合全社会物流资源解决物流瓶颈,实现效率最大化;虽然第三方物流是局部高效的,但第三方物流企业在一个地区和一个国家整体上是分散的,难以达到最优结果,难以解决经济发展中的物流瓶颈,特别是电子商务中的新物流瓶颈。此外,物流业的发展需要技术专家和管理咨询专家的推动,而第三方物流恰恰缺乏高科技、高素质人才的支撑。
有人提出,客户与第三方物流的关系必须密切,并进行规范化管理。于是“4PL(第四方物流)”应运而生。
“第四方物流”的概念最早由著名管理咨询公司埃森哲(又称安盛咨询公司)提出,并注册为专有服务商标,定义为“调配和管理组织自身和互补服务提供商的资源、能力和技术,提供全面供应链解决方案的供应链集成商”。虽然有业内人士怀疑咨询公司有圈地、垄断行业的嫌疑,但业内普遍认可的是,日益复杂的物流管理和信息技术的爆炸式发展,确实需要一个“超级管理者”在供应链管理过程中进行管理和协调。而且学术界、管理咨询公司、第三方物流公司、终端客户都认为对这类实体的需求越来越大。其主要功能应该是监控制造企业或分销企业的供应链,充当客户与其物流和信息供应商之间唯一的“联系人”。
“第四方物流”这一新的舶来品对中国物流业或对中国经济竞争力和行业发展有什么意义?到目前为止,国内还没有相关的权威评论和讨论。笔者试图通过对物流行业国际通行的供应链管理的一些了解,综合相关资料,给大家一个比较全面的介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