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商标法

德国不允许将履行商标注册手续作为垄断商标权的手段,即只允许注册不允许使用。注册后连续五年未在贸易活动中使用的,撤销其注册商标。但是,专利商标局并不主动检查商标是否使用,也不主动撤销未使用的注册商标。只有当第三方以不使用为由对商标的有效性提出异议时,才会核查是否使用,并决定是否撤销。

德国在1979之后注册并保护服务商标。此外,它还为证明商标提供注册保护。

在商标的国际保护方面,德国参加了《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制裁商品原产地虚假或欺骗性商标马德里协定》、《保护原产地名称及其国际注册里斯本协定》和《尼斯协定》等国际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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