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收到一份商标侵权纠纷的民事起诉状。。郁闷。要做什么
第五十二条第二款: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但是因为你只是一个卖家,而你在购买商品的时候可能并不知道对方的生产已经构成侵权。
第五十六条第三款规定,销售自己不知道的商品,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能够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供货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根据该条规定,你的销售行为虽然构成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但依法可以不承担赔偿责任,停止销售即可。
要适用这种豁免,你需要证明你出售时并不知道你出售的产权是侵权产品;同时你要证明你是通过合法渠道获得的货物,你可以说明货物的供应商。
扩展数据:
截至2017年底,我国商标累计申请量2784.2万件,有效注册商标1492万件。仅2017一年,商标注册申请量就达到574.8万件。
中国平均每家每户拥有的有效商标数量为1520。商标注册证不仅仅是企业经营的品牌,其商标专用权也应得到大力保护。对于日常经营中发现的涉嫌侵权行为,应认真对待,采取最合适的方式进行维权。
如何界定商标侵权
现行商标法第57条列举了商标侵权的七种情形,这是商标侵权判定中最核心的法律适用标准。相关法律规定还包括关于不侵权抗辩的第59条、关于侵权赔偿金额的第63条、关于不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的情形的第64条等。在商标侵权案件中,审判基本上是围绕上述法律规定进行的。
同时,最高人民法院还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驰名商标保护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经济形势下知识产权审判整体服务若干问题的意见》。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不同案件可适用相应的法律规定、司法解释或意见。
商标是否相同或者近似,商品或者服务是否相同或者近似,从而导致混淆,是商标侵权案件的焦点,包括相同商品或者服务上的相同商标。
这里的“身份”包括标识的身份、商品或服务本身的身份、因不影响认知的细微差异而产生的身份以及同一商品或服务尽管名称不同而产生的身份;
相同商品或者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类似商品或者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以及类似商品或者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这里的“相似”是指商品或服务在功能用途、消费群体、销售渠道、服务方式等方面的趋同。,而“近似”是指标志在音、形、义上的相似。
当然,《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的在同一种商品或者服务上使用相同商标的情形构成侵权的除外。
相同或者类似商品和服务的近似商标与类似商品和服务的近似商标是否构成侵权,应以混淆的可能性为标准。此时,权利人需要结合标识的近似性、被控侵权标识的使用方式和手段、被告是否有附着恶意等进行举证,然后由法院或商标行政部门进行裁定。
基于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权利人根据《商标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情形,需要举证支持因侵权导致的赔偿数额,但多年的实践证明,侵权赔偿举证是维权难点之一。
权利人应当证明侵权人因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或者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合理倍数。
上述情形难以认定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在300万元以下酌情判决。实践中,权利人应当尽力证明权利商标的使用时间和知名度、侵权行为造成市场份额损失的事实、侵权人因侵权行为在网上的销售情况、销售信息的发布情况、涉案行业内商品或者服务的利润构成等。这一部分需要相关权利人的配合。
当然,侵权赔偿的数额包括权利人为停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权利人在维权中支付的律师费、公证费、诉讼费等合理费用实际上是先行支付的,上述费用在侵权成立时会被法院判令由被告支付。
这虽然不是“先投入后产出”的关系,但应该是权利人在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敢于维权的后盾,是法律给予权利人合法权利保护的保障。
如何应对侵权诉讼
实践中,许多当事人作为被告,在收到法院出具的起诉状及相关材料后,选择不作为的方式处理被告。但是,作为国家司法机关,法院的行为具有公权力的特征。即使被告不应诉,仍然会按照民事诉讼法的缺席审判原则,作出与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判决,其判决具有公信性和执行力。
来自朝廷的文件和消息,从来不是无视就能解决的。所以当事人要和法院取得联系,根据应诉通知书准备好相关文书,积极应诉是解决诉讼的第一步。
通过法院转发的起诉状和证据材料,基本可以了解到原告起诉的被告的具体侵权行为,涉及的法律规定,法院判令赔偿的数额。
针对不同的焦点问题,要做好答辩,分为以下三种:
1,不侵权抗辩。《商标法》第五十九条规定了三种不侵权情形:
1.注册商标所有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该通用名称、图形等。注册商标和直接表明商品质量的地名所包含的商品名称;
二是立体标记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由商品本身的性质所产生的形状、为获得技术效果所需要的商品形状或者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
第三,在注册商标申请日前,他人已经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并有一定影响。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使用人在原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该商标,但可以要求其附加适当的显著标志。是否适用,需要根据具体案件进行抗辩。
2.无偿侵权抗辩。根据《商标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第一,注册商标专用权人不能证明该注册商标在前三年内实际使用过,也不能证明因侵权遭受其他损失的,不承担赔偿责任;第二,作为被控侵权产品的销售者,如果不知道该商品侵权,能够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向供货方说明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3.赔偿抗辩没有依据。根据《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侵权赔偿数额按照一定的赔偿计算标准的顺序计算。根据这一规定,被告可以从原告能否提交证据证明侵权行为所遭受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商标许可费等方面进行抗辩,认为原告的赔偿数额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诉讼往往被认为是解决纠纷的最后途径,但在实践中,原告选择的诉讼方式可能不仅仅是一个案件的纠纷,还可能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选择最有利的解决方式。
如果与原告沟通达成调解,经法院同意撤诉,减轻自己的诉讼负担,或者通过法院签订调解书,不仅可以相应减轻自己的责任,还具有公信力。如果通过诉讼的介入,与对方促成更多积极的商业合作机会,也是一种收获。
人民网-企业应如何应对商标侵权?
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