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与法律的关系

实体法制度:主要规定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或权力责任的法律制度的总称。

中国的实体法律制度:民商法律制度、行政法律制度、经济法律制度、刑事法律制度。

一、中国的民事法律制度

(一)民法的概念和原则:民法是调整作为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与公民、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我国于1986年颁布了《民法通则》,规定了民法的基本制度。

民法基本原则:是对民事立法、司法和民事活动具有普遍意义和约束作用的基本行为规则。

民法的基本原则: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禁止滥用权力。

(2)民事主体制度

1.民事主体:是指在民事法律关系中独立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公民(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2.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指自然人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法律资格。所有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都是平等的。

3.民事行为能力:是民事主体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资格。

《民法通则》规定: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18周岁以上公民。16周岁以上,18周岁以下,靠自己的劳动收入生活的人,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10周岁以下未成年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4.法人:具有民事权利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法人设立的法律要件:依法设立;有必要的财产和资金;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法人分为四类:企业法人、政府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

其他不具有法人资格但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的组织: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等。

(3)民事行为制度

民事行为:是指在民事活动领域中,基于民事主体的意志,能够产生一定民事法律后果的行为。

我国《民法通则》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是公民或者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义务的法律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的条件: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义就是真理;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

代理:是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以自己(被代理人)的名义向第三人(相对人)表示自己的意志或者接受自己的意志的民事法律行为,该意志对自己直接发生效力。

代理人可分为:委托代理人、法定代理人和指定代理人。

(4)公民权利体系

1.民事权利: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民事法律关系中享有的特定权益。

民事权利包括权益:财产性权益,非财产性权益。

2.我国民法规定的民事权利:物权、债权、知识产权、继承权、人身权等。

(1)物权:是指权利人对特定客体的直接支配和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

所有权是最典型、最完整的财产权。抵押权、质权、留置权和土地使用权是不完全物权。

所有权包括四种功能:占有、使用、收益和处置。

土地使用权属于用益物权,控制着标的物的使用价值,即标的物的占有、使用和收益。

抵押、质押、留置属于担保物权,支配标的物的交换价值。

(2)债权:债权人请求特定行为与否的权利,本质上是一种请求权。

债权包括:给付请求权、给付请求权、保护请求权。

(三)知识产权:是指创造性智力成果的创造者或者工商商标所有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的总称。

知识产权包括: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商业秘密权、植物新品种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等。

(4)继承权:是自然人依法享有的取得或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

(5)人身权:包括人格权和身份权。

人格权:是民事主体基于其人格或身份依法享有的民事权利,客体是人格或身份的利益。它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隐私权和婚姻自主权。

身份权:是民事主体基于特定身份而享有的民事权利。包括:配偶权、亲权等。

(五)民事责任制度

民事责任:指民事主体违反民事义务应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

我国《民法通则》以民事责任的原因为标准,将民事责任分为:违约民事责任和侵权民事责任。

1.违约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违约、违约造成的损失、违约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过错。

2.侵权民事责任分为一般侵权民事责任和特殊侵权民事责任。

一般侵权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是:客观上存在损害事实,行为违法,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

特殊侵权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不要求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其他条件相同。

3.民事责任: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修复等。

(六)民事诉讼时效制度

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被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时效期间届满,丧失请求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的权利的制度。包括:一般诉讼时效和特殊诉讼时效。

一般诉讼时效:一般诉讼时效-两年;短期诉讼时效-一年

特殊诉讼时效:指特别法规定的诉讼时效。

(7)合同法律制度

合同:是指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我国合同法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买卖合同、赠与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承包合同、技术合同、委托合同等合同15种。

合同的内容和条款:当事人的名称和住所、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式。

合同的订立:当事人双方平等协商。依法就合同内容达成一致的过程。

合同法关于订立合同的规定:要约和承诺。

要约: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必须满足两个条件。第一,内容具体明确,但表明已被要约人接受。

承诺必须符合以下条件:必须由受要约人向要约人作出,必须是同意要约的明确表示。承诺的内容不能对要约作出实质性改变,承诺应当在有效期限内作出。

(八)知识产权法律制度

知识产权法:是在智力成果或工商标志的创造、使用、转让和保护过程中,调整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中国关于知识产权的立法:著作权法、专利法、商标法等特别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此外,《巴黎公约》、《伯尔尼公约》和其他相关国际条约。

1.著作权:指著作权人对其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依法享有的人身权和财产权。

著作权法:是与著作权及相关权益的取得、形式和保护有关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著作权人包括:作者、享有著作权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著作权的内容: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复制权、发行权、租赁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设定权、修改权、翻译权、汇编权及其他权利。

我国著作权法的保护对象:以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形式创作的作品;具体为:文学作品、口头作品、音乐、戏剧、曲艺、舞蹈和杂技作品、美术、建筑作品、电影作品、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计算机软件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

2.专利权:是指国家依法授予发明人、设计人或者其他所属单位对其在一定范围内的发明创造所享有的专有权利。

专利法:是调整因专利权的确认和使用而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专利权人的权利:专有使用权、转让权、许可权-放弃权-标记权。

专利法的保护对象:被授予专利的发明创造(新设计的发明和使用)

3.商标权:是指商标所有人依法对其注册商标享有的专用权。

商标法:是调整商标注册、使用、管理和保护过程中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关系的总和。

商标权人的权利:专用权、转让权、继承权、使用许可权、续展权、请求保护权。

商标所有人的义务:依法缴纳各种商标费用,保证注册商标商品质量,依法使用注册商标。

(9)商业法律制度

我国商法是民商法律部门的重要组成部分,包括公司、证券、票据、保险等法律制度。

二、中国的行政法律制度

(一)行政法的概念和原则

1.行政法:是调整行政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是调整国家行政机关履行职能过程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规范和约束行政机关的行政权力和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规范和约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行为,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

2.中国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依法行政原则和行政法治原则;它分为行政合法性原则和行政合理性原则。

行政合法性原则:是指行政权力的存在和运用必须以法律为依据并符合法律,不得与法律相抵触。

行政合理性原则:是指在合法的前提下,行政行为应尽可能合理、适当、公正。

(二)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

1.国家行政机关:是指依法设立的,各有自己的宪法和相关组织法,享有和行使国家行政权力,组织和管理各项国家行政事务的机关。

中国的国家行政机关体系:中央行政机关和地方行政机关。

2.行政机关公务员:依法代表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力的工作人员。

公务员职位:领导职位和非领导职位。

领导级别:

非领导级别:

公务员资格条件:具有中国国籍,18周岁以上,拥护中国人民宪法,品行良好,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具有与岗位要求相适应的文化程度和工作能力,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

(3)行政行为

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运用行政权力对抗行政相对人,并能产生一定法律效力的行为。分为:抽象行政行为、具体行政行为。

1.抽象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为不特定的行政相对人制定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及其他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的行为。

行政法规:指国务院为了领导和管理国家的各项行政工作,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和颁布的有关政治、经济、教育、科技、文化、外事等方面的各种法规。

行政规章:是指特定行政机关依据法律法规,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分为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

部门规章:指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部门规章制定程序发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总称。

地方政府规章:指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地方政府规章制定程序制定并发布的规章的总称。

其他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指行政机关针对不特定对象发布的重复的行政决定和命令。

2.具体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依法对特定事项或特定个人作出决定,具体适用行政法律规范的行为。包括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奖励、行政处罚、行政裁决、行政合同等。

行政许可:即行政审批,是指行政主体根据行政相对人提出的申请,授权其从事特定活动,承认其资格,或者经合法审查确立其特定主体资格和特定身份的行为。

行政强制:是指行政主体在行政管理活动过程中,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强行处置行政相对人的人身、财产或行为的行为。

行政征收:是指行政主体依照法律规定,以强制手段无偿取得行政相对人的财产所有权的行为。

行政奖励:行政主体对严格遵守行政法规范并取得一定成绩的行政相对人给予精神鼓励或物质奖励的行为。

行政处罚:即行政处分,是指特定行政主体对违反行政法的行政相对人追究行政法律责任的行为。

行政裁决:是指行政主体运用职权,依法处理具体民事纠纷的行为。

行政合同:即行政契约,是指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为实现行政目的而达成的协议。

(4)行政责任

行政责任:是指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因违反行政法律或不履行行政法律义务而应依法承担的法律后果。

违法或不当行政是行政责任形成的前提和直接基础。

行政违规或不当情况:

行政责任追究必须遵循的原则:责任法定原则、责任与违法程度相一致原则、补救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等。

行政主体承担行政责任的方式主要有:通报批评、赔礼道歉、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返还权益、撤销违法行政行为、纠正不当行政行为、履行法定职责、行政赔偿。

(五)行政处罚和行政复议

行政处罚:是行政主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对违反行政法规的行政相对人给予行政处分的具体行政行为。

八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1996通过的《行政处罚法》规定了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行政拘留。

行政复议:是指行政相对人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具体行政机关提出申请,受理申请的行政机关依法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活动。

第三,中国的经济和法律制度

(一)经济法的概念和原则

经济法:是调整国家监管和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经济法律关系:是指为促进经济增长、社会发展、协调经济运行,在组织、管理、监督和规范市场活动过程中形成的,经经济法确认的,具有权利和义务的经济关系。

经济法原则:是经济法调整特定社会关系时,在特定范围内普遍适用的基本原则。

中国经济法的原则包括国家适度干预原则、效率与公平原则、可持续发展原则。

(2)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法律制度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调整在保护消费者权益过程中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消费者权益;

(1)人身和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

(二)了解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三)自主选择商品和服务的权利;

(4)公平贸易权;

(五)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造成人身、财产损害时,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⑥依法成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社会组织的权利;

⑦获得消费和消费者权益保护知识的权利;

(8)尊重人格尊严和民族风俗习惯的权利;

⑨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监督和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权利。

(3)税收法律制度

税收:是国家为了实现其职能,参与国民收入的分配和再分配,获得财政收入,凭借国家权力向纳税人收取货币或实物的一种形式。

税法:是调整税收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税收法律关系:由税收法律规范调整的征税人与纳税人之间的一种具有权利和义务的社会关系。

税法的构成要素:纳税主体、纳税主体、纳税客体,即税目、税率、纳税环节、纳税期限、减免税、违法处理等。

税法包括:税收征缴实体法,税收征缴程序法。

税收实体法:

①商品税法: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关税;

②所得税法: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

③财产税法,如资源税、财产税、土地使用税等。

税收征缴程序法:税收管理制度、税收征收制度、税务稽查制度、税务代理制度等。

四。中国的刑事法律制度

(一)刑法的概念和原则

1.刑法的定义:

它是统治阶级为了维护其阶级利益和统治秩序,按照自己的意志,以国家的名义颁布的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和。简而言之:刑法是规定犯罪和刑罚的法律。

狭义刑法:只规定犯罪与刑罚的一般原则和具体犯罪与刑罚的法律规范的刑法典。

广义刑法:指刑法典、单行刑法和非刑事规范性文件中的刑事规范。

2.刑法的基本原则:罪刑法定、罪刑相当、法律适用平等。

(二)犯罪1。犯罪定义:严重危害社会,触犯刑法,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

2.犯罪构成:是指根据刑法规定,特定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需的一切主客观要件的总和。

包括四个组件:

犯罪主体:实施了危害社会的行为,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自然人和单位。

——犯罪主观方面:犯罪主体对自己的危害行为及其危害社会后果的心理态度,包括犯罪故意和犯罪过失。

——犯罪客体:指受我国刑法保护的、受到犯罪行为危害的社会关系。

——犯罪客观方面:指刑法规定的客观上要求构成犯罪的各种要件的总称,(危害行为、危害结果等。)

3.排除犯罪原因:是指行为人的行为虽然客观上造成了一定的损害结果,看似符合犯罪的客观要求,但实际上对犯罪没有社会危害性,不符合犯罪构成,依法不构成犯罪原因。

自卫:

紧急避险:

4.故意犯罪形态:是指故意犯罪在其发展过程中由于主客观原因而停止了不同阶段的各种犯罪状态,即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中止和犯罪既遂。

5.***共同犯罪:指二人以上故意犯罪。

主犯、从犯、胁迫共犯、教唆犯、犯罪集团

(3)刑罚制度

1.刑罚:刑法规定的,国家司法机关用来限制或剥夺犯罪分子某些权益的最严厉的法律制裁手段。

2.刑罚制度:主刑和附加刑。

主刑:指对犯罪分子独立适用的主要刑罚方法,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

附加刑:是指为补充主刑而适用的刑罚方法,可以作为主刑的附加刑,也可以独立使用。主要是: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驱逐出境(境外)

3.量刑:即量刑。是指人民法院根据刑法规定,确定对犯罪人是否判处刑罚、判处何种刑罚和数罪并罚,决定判处的刑罚是否立即执行的刑事司法活动。

具体的量刑制度包括累犯、自首和立功、数罪并罚、缓刑等。

(4)犯罪类型

我国刑法规定的10罪;

1.危害国家安全罪:

2.危害公共安全罪:

3.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罪:

4.侵犯公民生命权和民主权利罪:

5.侵犯财产罪:

6.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罪:

7.危害国防利益罪:

8.贪污贿赂罪:

9.渎职罪:

10.军人违反职责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