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专用权在延长期有哪些规定?
(一)申请续展的期限《商标法》第三十八条第1款规定:“注册商标有效期满后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在期满前6个月内申请续展注册;未能在此期限内提出申请,可给予6个月的宽限期。展期届满未提出申请的,其注册商标将被注销。”本款规定了注册续期的申请期限和延长期限。(二)申请续展的文件每件申请应当向商标局提交商标续展注册申请书、该注册商标的商标图样五件和商标注册证复印件(不需要商标注册证原件),并缴纳续展注册费用。注册人在宽限期内申请续展的,应当按照规定缴纳续展延期费。(三)对注册商标续展申请的审查商标局在收到注册商标续展申请后,原则上不进行实质审查,只审查商标续展申请手续是否完备,商标名称和图形、使用该商标的商品、注册人的名称和地址是否发生变化等。经审查,商标局认为符合要求的,予以核准,书面通知注册人,颁发《商标续展注册核准证》,并予以公告。需要出示《商标注册证》时,应当与相应的证书一并使用。不符合的,商标局不予续展,书面驳回商标续展注册申请。申请人对商标局驳回商标续展注册申请不服的,还可以申请复审;如果对审查不满意,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四)注册商标续展的有效期限注册商标被核准续展后,称为续展。《商标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为10年”,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续展注册商标的有效期自商标最后一次有效期满的次日起计算”。商标在2005年7月1995注册,有效期至2005年6月30日的,自2005年7月1日起继续有效,续展注册后有效期至2005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