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省高新技术及其产业发展若干规定的通知

第一条为发挥我省科技优势,促进高新技术成果商品化、高新技术商品产业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国际化,促进我省经济快速、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我省发展高新技术及其产业,应当把市场机制和行政推动结合起来,以高新技术项目和产品为龙头,以高新技术产业为目标,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为重要基地,不断提高高新技术产业的集聚和展示能力,充分发挥其示范和辐射作用,促进我省经济结构向技术密集型转变。第三条我省发展高新技术及其产业的重点是在新材料、生物技术、电子信息、机电一体化、新能源和高效节能五个技术领域重点发展以下10产业:生物技术产业;新兴医药产业;精细化工;高分子工程塑料工业;辐射技术产业;微电子技术应用产业;激光加工和应用工业;稀土材料及应用产业;非金属材料深加工业;新型汽车材料及零部件产业。第四条省、市(地)应研究制定高新技术及其产业发展规划,明确目标和重点,加强引导和调控,促进我省高新技术及其产业健康发展。第五条我省的技术改造、技术引进、技术开发、产学研、基本建设、金桥工程等计划应优先安排高新技术及其产业化项目。省科技发展计划的应用基础和重点科技项目中至少50%为高技术研发项目;除“火炬计划”外,“星火计划”和“科技成果推广计划”也应安排一定比例的高技术产业化项目;在技术引进和技术改造计划中,用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的项目要达到30%以上,并逐年增加,力争到2000年达到50%以上。第六条。拓宽资金渠道,建立发展高新技术及其产业的风险投资机制。

(一)省科委和财政厅应多渠道筹集资金,经批准建立“高新技术产业风险基金”,用于已开发但尚不具备产业化条件的高新技术项目和产品的开发。基金专款专用,以投资入股、承担风险或支付利息的形式使用,滚动发展。资金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二)建立公共风险投资机构,支持民营风险投资机构的发展,并给予其投资高新技术及其产业的优惠政策。

(三)保险部门应开办高新技术开发和产业化风险保险业务。第七条通过政府补助、银行贷款、企业自筹、社会集资和利用外资等多种渠道,建立和形成高新技术及其产业发展的金融支持体系。

(一)每年从省科技三项费用和科技成果转化补助中划出一定的资金建立“吉林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基金”,用于高新技术产业化重点项目(含工业性试验)的投资和配套资金。

(二)全省技术改造和基本建设投资主要用于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投资。

(三)全省各级财政部门每年在科技三项费用中留出一定的资金,用于支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

(四)政策性和商业银行的贷款应向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倾斜,商业银行应增加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的贷款规模。

(五)承担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的单位自筹资金比例不得低于项目总投资的30%。

(六)优先批准初具规模、发展前景好的高新技术企业(集团)发行股票和债券。

(七)鼓励市(州)及各部门吸引外资。必要时,省政府将统一组织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招商。第八条改善管理,加强投入,加快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设。

(一)加快建设长春、吉林两个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赋予相应的省级经济管理权限。同时,加快延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设,在有条件的地方新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二)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享受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优惠政策,属于省级管辖,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三)从我省基建贷款中划出一定数额用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设;有关市的城建资金应向本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设倾斜;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基础设施投资要纳入省级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加大投资规模,加快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硬环境建设。

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筹集的资金主要用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产业化项目的开发。

(4)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要进一步建立和完善科学规范的管理制度,严格掌握高新技术企业的审核标准,确保开发区的发展目标和项目实施水平,防止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成为普通的传统工业小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