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省高新技术及其产业发展若干规定的通知
(一)省科委和财政厅应多渠道筹集资金,经批准建立“高新技术产业风险基金”,用于已开发但尚不具备产业化条件的高新技术项目和产品的开发。基金专款专用,以投资入股、承担风险或支付利息的形式使用,滚动发展。资金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二)建立公共风险投资机构,支持民营风险投资机构的发展,并给予其投资高新技术及其产业的优惠政策。
(三)保险部门应开办高新技术开发和产业化风险保险业务。第七条通过政府补助、银行贷款、企业自筹、社会集资和利用外资等多种渠道,建立和形成高新技术及其产业发展的金融支持体系。
(一)每年从省科技三项费用和科技成果转化补助中划出一定的资金建立“吉林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基金”,用于高新技术产业化重点项目(含工业性试验)的投资和配套资金。
(二)全省技术改造和基本建设投资主要用于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投资。
(三)全省各级财政部门每年在科技三项费用中留出一定的资金,用于支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
(四)政策性和商业银行的贷款应向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倾斜,商业银行应增加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的贷款规模。
(五)承担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的单位自筹资金比例不得低于项目总投资的30%。
(六)优先批准初具规模、发展前景好的高新技术企业(集团)发行股票和债券。
(七)鼓励市(州)及各部门吸引外资。必要时,省政府将统一组织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招商。第八条改善管理,加强投入,加快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设。
(一)加快建设长春、吉林两个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赋予相应的省级经济管理权限。同时,加快延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设,在有条件的地方新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二)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享受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优惠政策,属于省级管辖,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三)从我省基建贷款中划出一定数额用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设;有关市的城建资金应向本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设倾斜;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基础设施投资要纳入省级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加大投资规模,加快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硬环境建设。
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筹集的资金主要用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产业化项目的开发。
(4)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要进一步建立和完善科学规范的管理制度,严格掌握高新技术企业的审核标准,确保开发区的发展目标和项目实施水平,防止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成为普通的传统工业小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