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使用费增值税税率

法律分析:根据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企业内部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特许权使用费不得在税前扣除。由于企业所得税法采用的是企业所得税,企业的分支机构是企业总机构的一部分,不是独立的实体,不能作为独立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企业总机构的统一代表应进行汇总纳税。在实际经营过程中,由于管理和生产经营的需要,企业可能会采取相对独立的内部分支机构管理,分支机构在企业总公司内部拥有相对独立的资产和经营范围,这就可能使这些分支机构提供类似于独立企业之间的所谓管理服务,比如支付商标使用费。但是,企业内部分支机构之间的此类经营活动属于内部经营活动。缴纳企业所得税时,由于他们不是独立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需要由企业纳税,所以这些内部业务往来发生的费用不计入收入,作为费用扣除。也就是说,分公司和总公司之间的商标使用费不需要计入总公司的收入,分公司也不需要计入费用,所以不存在税前扣除的问题。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