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实施细则的登记管辖

79.市局负责登记下列公司:

(1)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公司以及该公司投资设立的控股50%以上的公司;

(2)注册资本3000万元人民币(含)以上的公司;

(3)股份有限公司;

(4)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国务院的决定,应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的公司;

(5)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授权登记的其他公司;

(6)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典当、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旧机动车经纪、因私出入境中介、境外就业中介、人才中介、征信、商标代理公司;

(7)市局认为应当由其登记的其他公司。

80.各区县分局负责登记本辖区内国家工商总局及市局登记的公司以外的其他公司,并登记国家工商总局及市局授权登记的公司。

81.各区县分局是公司登记机关,具有公司登记管辖权,应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赋予的职责认真做好管辖工作。

82.非公司企业登记管辖按现有规定执行。其中,个人独资企业由分局负责登记。

83.市场专营企业登记管辖按以下权限划分:

(1)市局登记注册邮币卡市场专营企业、汽车交易市场专营企业以及注册资本(金)在3000万元人民币(含)以上的其他类市场专营企业;

(2)市局登记管辖以外的市场专营企业由分局登记注册。

84.个体工商户登记管辖下放问题。

分局可根据本局的实际情况决定个体工商户的登记注册管辖。分局将个体工商户的登记注册管辖下放至工商所的,应具备以下条件:

(1)分局制定了对工商所登记注册工作的考核制度;

(2)工商所应至少有具备审查员、核准人资格的人员各一名;

(3)工商所具有个体工商户名称查询、上报市局复核名称、打印《营业执照》等符合“金网”要求的数据采集录入相关设备;

(4)工商所具备符合登记注册“窗口”要求的对外服务接待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