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消火栓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消火栓管理,保障消防用水,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河北省消防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消火栓的规划、建设、使用、维护和监督管理。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消火栓,是指与给水管网连接,由阀门、出水口和外壳组成,专门用于灭火救援的消防给水装置及其附属设施,包括城市道路上设置的消火栓(以下简称“市政消火栓”,包括消防水车)、单位自建的消火栓(以下简称“单位消火栓”)和居住区内设置的消火栓(以下简称“居民消火栓”)。第四条市、县(市、区)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火栓实施监督管理,由本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具体实施。

建设、城市供水管理、规划、国土资源、财政、质监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消火栓管理工作。第五条市政消火栓的建设、改造、建设、维护经费应当纳入政府财政预算,每年拨付给供水企业。市、县(市、区)财政应当加大对市政消火栓建设的投入。

单位消火栓的建设经费和维护经费由单位承担。

居民消火栓的建设资金和保修期内的维修资金由建设单位承担,保修期满后的维修资金纳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第六条公安机关会同规划部门编制消防规划时,应当包括消火栓的布局规划。城市道路主管部门、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和规划部门在编制城市道路规划和供水专项规划时,应当就市政消火栓设置的相关内容征求同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意见。第七条消火栓应当与城市道路、单位建筑、居民住宅等建设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建设单位在组织消火栓及其供水管道的设计和施工时,应当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确保消火栓的数量和分布符合相关规划要求。

消火栓的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以及强制性产品认证的要求。第八条城市道路建设单位应当会同供水企业组织新建、补建、搬迁、拆除等市政消火栓建设,供水企业具体负责实施。

单位消火栓和居民消火栓由建设单位按照相关标准建设。第九条现有市政消火栓数量不足或者不符合实际需要的,应当新建;城市道路或供水管网改建时,必须同步建设市政消火栓。

现有建筑未按规定配套建设消火栓的,产权人或者其他责任单位应当逐步配套建设。第十条城市道路验收合格后,供水企业应当将市政消火栓的位置、数量、规格和分布情况书面告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单位消火栓和居民消火栓所在的建设工程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或者消防竣工备案的,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验收或者备案。第十一条消火栓不得用于与灭火和应急救援无关的事项。因园林绿化、市容环境卫生等公用事业确需临时使用市政消火栓的,用户应当与供水企业签订用水协议,并在指定的时间、地点使用。第十二条市政消火栓由供水企业维护,城市供水管理部门负责督促其履行职责。

单位消火栓和居民消火栓分别由单位或者物业服务企业负责维护。第十三条消火栓维护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配备专职人员,建立健全检查、维护和管理制度;

(二)确保消火栓完好有效,无零件缺损和漏水;发现消火栓丢失、损坏或者接到报修电话的,应当及时维修、更换或者补充;

(三)每年定期化验两次水,清除堵塞物中的污水;

(四)建立消火栓维护档案,档案应包括消火栓的位置、数量、编号、规格和维护情况。第十四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加强对消火栓的监督管理。在实施监督抽查中,发现消火栓存在问题需要修复的,应当及时通知维护单位修复;发现市政消火栓的设置不符合实际需要的,应当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第十五条供水企业应当按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制定的编号规则做好市政消火栓的编号和备案工作。消防栓按照美观、统一、方便的原则,设置明显的标志,便于使用和维护。

市政消火栓信息数据库应当纳入数字化城市管理信息系统,实现信息资源共享。第十六条因城市建设需要拆除市政消火栓的,应当制定补充建设方案,并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

因施工影响消火栓使用的,施工单位应当提前告知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和供水企业,并在施工结束后恢复消火栓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