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财产会被强制执行?

1.下列财产属于被执行人的财产:

1.收入、银行存款、现金、证券;

2.土地使用权、房屋等不动产;

3 .运输工具、机器设备、产品、原材料和其他动产;

4.债权、股权、投资权、资金、知识产权等财产权利;

被执行人名下的全部财产均可执行(特殊情况、特殊对象除外):不动产;车辆、船舶、飞机和其他交通工具;机器设备等动产;股权;股票,包括境内上市公司股票(特别是流通股),股转系统股票(俗称“三板”);存款;仓单和提单对应的财产;基金份额;债券和其他证券;金银等贵金属;矿产权益;知识产权(专利、商标、版权);应收账款;到期债权和法院判决权;其他变现价值高的物业。

第二,一些特殊目标的执行

落实唯一住房。货币债权执行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被执行人以执行标的是其本人及被执行人维持生活所必需的住宅房屋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1,对被执行人负有赡养义务的人名下有维持生活所必需的其他住宅的;

2.执行依据生效后,被执行人转让其名下其他房屋以逃避债务的;

3.申请执行人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及其供养的家庭成员提供居住用房,或者同意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房屋可变价格中扣除五至八年的租金。根据执行依据,被执行人交付的房屋,自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给予三个月的宽限期。被执行人以房屋是本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必需品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规定执行法院可以根据申请或者职权进行调查核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

第二百四十条执行后,执行所依据的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确有错误,被人民法院撤销的,人民法院应当对已执行的财产作出裁定,责令取得财产的人返还;拒不返还的,予以强制执行。

第二百四十五条经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第二百四十七条执行人收到执行申请或者执行移交后,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并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措施。

拒不交出的,予以强制执行。

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的,由执行人强制执行。

强制执行时,被执行人是公民的,应当通知被执行人或者他的成年家属到场;被执行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通知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到场。

被执行人应当将执行情况记入笔录,由在场的人签名或者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