详解:阿里的“双十一”商标杀伤力有多大?

来自钛媒体的提示:关于阿里巴巴和JD.COM在“双十一”商标上的争议,有很多的讨论。到处都有评论说“双十一”已经被阿里注册,JD.COM等电商不能使用,或者说阿里不能或者不应该注册拥有“双十一”的商标。其中,孰是孰非?看钛媒体相关商标研究作者详细分析:

我看了一下目前网上的评论,大概有几种说法:

一个说:媒体上有阿里注册“双十一”和“天猫封杀JD.COM”的传言。临近双十一放大招,肯定是蓄谋已久的杀京东之类的言论。有网友评论:JD.COM好可怜,天猫感觉好尴尬。?

第二,“双11”商标不能注册。是每个人都可以用的词,不能作为商标专用。甚至有知识产权行业人士辟谣,阿里巴巴注册的是“双11狂欢节”和“双11狂欢节”,而不是“双11”!!哥们,别造谣,别丢人。

三说:其他电商不能以“双十一”的形式使用任何广告词,否则就是侵权。结果JD。COM原定的发布会临时调整。

诸如此类的话,老高也听过不少。看了大部分意见,发现很多常识性错误。当然也有一些文章是从电商管理、品牌战略等方面分析的。但有些观点是对商标基础知识的误解。

第一,阿里巴巴注册了“双十一”商标,这是真实的,确实已经成功注册并取得了商标权。

市场上流传的“双11”商标不能注册肯定是不对的。请看阿里巴巴的注册商标:

可以看到,阿里注册了:双十一、双十一狂欢节、双十一网购狂欢节、双11狂欢节、双11网购狂欢节,分别注册在35、38、41类别。

在阿里的商标中,可以说杀伤力最大的是注册在第35类的几个带有“双十一”的商标,包括No。10136470.指定的类别包括:以零售为目的在传播媒体上展示商品(3501)、广告(3501)、商务信息(3502)、商务管理辅助(3502)、向消费者提供商务信息和建议(消费建议机构(3502)、组织商务或广告交易会(3502)虽然商标法圈内对第35类服务能否完全覆盖商业零售服务存在一定争议,但不足以阻止阿里向JD.COM主张注册商标权。

关于第35类服务商品的内容分析,可以参考之前写的文章,也可以参考尼斯分类书中关于第35类的注释:这一类包括:

为他人分类各类商品(运输除外),让客户看到并购买;这项服务可以由零售和批发商店通过邮购目录或电子媒体提供,如通过网站或电视购物节目;

广告单位的服务,以及直接或通过邮件分发说明书或样品的服务;此类别可能涉及与其他服务相关的广告,例如银行贷款或广播广告服务。

读者,尤其是笔记,包括这篇文章的解释,可以帮助我们很好地理解它。

进一步查询,阿里在“双十一”上的商标基本已经注册成功:早在2012下半年就被授予了商标权。13双十一之后,我已经写好了,展示出来了。今天给大家看一张商标网的截图,以正视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