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申请人需要满足哪些条件?
《商标法》第四条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其生产、制造、加工、选用、经销的商品,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商标注册。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其提供的服务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服务商标注册。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就同一商标向商标局申请注册,并共同享有和行使该商标的专用权。
1.申请商品商标和服务商标。
(1)根据《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国内商标注册申请人申请商品商标和服务商标的主体资格为“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2)应满足以下条件:
自然人——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包括中国人、外国人和无国籍人(注:允许自然人申请商标注册是《商标法》第二次修正案的重要补充。《商标法》第三次修改,要求中国公民在申请商标时提供身份证复印件以及以申请人为负责人的个体营业执照。
法人是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同时必须符合我国《民法通则》第三十七条规定的下列条件:①依法成立;(二)有必要的财产和资金;(三)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4)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其他组织——指依法设立,具有一定的组织结构和性质,但不具有法人资格的组织,包括:①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私营企业和个人合伙企业;(2)依法登记注册取得营业执照的合伙企业;(三)依法注册并取得中国营业执照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4)经民政部门核准登记领取社会组织登记证的社会组织;(五)法人依法设立并取得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6.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和各地专业银行;⑦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在各地的分公司;(八)经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乡镇、街道、村办企业;⑨法律规定的其他符合条件的组织。
其他组织具有以下法律特征:一是必须依法成立,即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条件成立,并得到法律认可;二是必须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即能保证组织机构正常活动的组织机构;(三)必须具有一定的财产,即必须具有能够独立支配并与其规模和活动内容、范围相适应的财产;4.不具有法人资格。比如:事业单位、政府机关、村民委员会、非正规就业组织、行业协会、工会组织、宗教组织等等。
注:中国、香港、澳门和台湾省的商标注册申请人,以当地法人或自然人或其他组织身份申请的,按外国申请人的办法办理。国内外联络处和办事处不得作为申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