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不正当竞争法与反垄断法的区别与联系

(1)不同的法律属性:

反垄断法属于公法,主要是一部经济行政法,而反不正当竞争法属于私法,主要是一部知识产权法。

(2)调整相关法律关系的目的不同:

反垄断法调整的目的是禁止和限制竞争,为合法竞争创造良好的市场环境,维护合法竞争的自由,鼓励经营者积极参与市场竞争,保障经营者自愿参与市场竞争的机会和条件,是实现合法竞争的前提和保障。

反不正当竞争法调整的目的是禁止不正当竞争,规范合法竞争的市场秩序,维护合法竞争的公平性,鼓励经营者积极参与市场公平竞争,保护其在合法竞争中的平等地位,是对合法竞争的具体要求和规范。

(3)调整相关法律关系的内容不同:

反垄断法的调整主要是控制市场的构成,防止经济过度集中和少数大企业操纵和控制市场,滥用经济(或市场)优势。其关注点主要是已经在市场上占据一定主导地位的大型企业,有时也会涉及一些中小企业。

反不正当竞争法调整的内容主要是规范各类经营者的市场行为,防止少数经营者采取投机取巧、违反商业道德的手段谋取竞争优势和商业利益,破坏正常的市场秩序。其关注点主要是在市场上不具有主导地位的中小企业,有时也会涉及在市场上具有一定优势的大企业。

(4)调整相关法律关系的手段不同:

反垄断法的调整手段主要是行政行为,是国家或国家授予公权力的机构。作为法律关系的一方,通过行政命令、禁令、许可、行政罚款或损害赔偿等方式对市场经营者进行干预和管理,有时也可以采取司法手段。

无论如何,当竞争法的调整手段主要是民事行为时,可以通过谈判、调解、仲裁、司法诉讼等方式解决。,或者通过国家授权的有关行政执法部门进行行政执法。

(5)各国调整相关法律关系的立场不同:

在反垄断法的调整过程中,国家作为公共权利的所有者出现,行使公共权利(包括行政权、立法权和司法权)。严禁国家以公权所有者和国有财产所有者的身份参与市场竞争。在这里,国家处于主导地位,经营者处于从属地位。

在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调整过程中,除了有关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强制外,国家只能以国有财产所有者的身份,以与其他市场主体法律地位平等的普通经营者的身份参与市场竞争。在这里,国家和其他经营者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

(6)与知识产权的关系不同:

一般来说,反垄断法不直接涉及知识产权。它承认知识产权是合法的合法垄断,但不排除滥用知识产权可以构成限制竞争的行为,应当予以禁止。此外,一些限制竞争的行为可以被视为广义上的不正当竞争,受到反不正当竞争法或其他知识产权法的约束。

反不正当竞争法本身属于知识产权法。不正当竞争直接侵犯了他人的知识产权,反不正当竞争权本身就是知识产权。在知识产权法律体系中,反不正当竞争法不仅是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等主要法律的“底线法”,也是大多数国家保护商号、商誉、商品名称、商品装潢、原产地标记、原产地名称等知识产权的特别法。同时,将反不正当竞争法视为规范市场秩序的行政法,特别是包括规范部分竞争行为(广义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反不正当竞争法。

反垄断法属于公法,主要是一部经济行政法,而反不正当竞争法属于私法,主要是一部知识产权法。它们在调整的内容和调整的对象上是不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