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制度在经济法中的应用

代理制度在经济法中的应用:使得自然人及组织可以在有限的时间、条件下,通过别人从事民事活动而获得法律效果。

代理的概念及特征:

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的一种法律制度。代理关系的主体包括代理人、被代理人(亦称本人)和第三人(亦称相对人)。

代理关系包括三种关系: -是被代理人与代理人之间的代理权关系;二是代理人与第三人之间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关系;三是被代理人与第三人之间承受代理行为法律后果的关系。

代理制度使得自然人及组织可以在有限的时间、条件下,通过别人从事民事活动而获得法律效果,扩大了从事民事法律活动的范围和可能性;代理制度还弥补了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无法独立从事民事活动的不足,使得他们可以通过代理制度参加民事活动,充分实现自己的经济利益。

代理具有以下几个法律特征:

1.代理行为是民事法律行为。

(1)代理人从事的行为主要包括:①民事法律行为②民事诉讼行为③代理专利申请、商标注册。

(2)订立遗嘱、结婚等不得办理。

2.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为民事法律行为。

3.代理人是在代理权限内独立向第三人为意思表示。

4.代理人所为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法律效果归属于被代理人。

(二)代理与相关概念的区别。

1.代理与委托。

委托与代理有如下区别:

(1)行使权利的名义不同。代理是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名义进行民事活动,其法律效果直接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在委托中,受托人既可以以委托人名义活动,也可以以自己的名义活动。

(2)从事的事务不同。代理涉及的行为以意思表示为要素,故代理的一定是民事法律行为;委托不要求以“意思表示”为要素,因此委托从事的行为可以是纯粹的事务性行为,如整理资料、打扫卫生等。

(3)代理涉及三方当事人,即被代理人、代理人、第三人;委托则属于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即委托人和受托人。当然,委托和代理也存在一定的联系,如在委托代理中,委托人(被代理人)与受托人(代理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按照委托处理,性质上属于双方法律行为;委托人、受托人及相对人三方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按照代理处理。

2.代理与行纪行纪。

行纪与代理的区别体现在:

(1)行纪是以行纪人自己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代理是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2)行纪的法律效果先由行纪人承受,然后通过其他法律关系(如委托合同)转给委托人;代理的法律效果直接归属被代理人享有。

(3)行纪必为有偿民事法律行为;代理既可为有偿,亦可为无偿。

3.代理与传达。

传达是将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忠实地转述给对方当事人的行为。代理与传达之间的区别在于:

(1)传达的任务是忠实传递委托人的意思表示,传达人自己不进行意思表示。代理关系中代理人是独立向第三人进行意思表示,以代理人自己的意志决定意思表示的内容。

(2)代理人要与第三人为意思表示,故要求代理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传达人是忠实传递委托人的意思表示,不以具有民事行为能力为条件。

(3)身份行为必须由本人亲自实施,不可以代理;身份行为可以借助传达人传递意思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