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品牌名称给店铺命名是否侵权?

法律分析:使用他人商标名称作为店面招牌名称属于侵权行为。

使用他人商标作为字号,构成侵权行为。商标侵权是指行为人未经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或者干扰、阻碍商标所有人使用其注册商标,损害商标所有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侵权人通常承担停止侵权的责任,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侵权的行为人也承担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还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承担赔偿责任的行为,就是承担赔偿责任。侵权人通常承担停止侵权的责任,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侵权的行为人也承担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还要负刑事责任。我国刑法对知识产权犯罪有专门规定。我国《商标法》规定的商标侵权,其实施细则和司法解释大多是根据商标侵权的内容或类型来确定案件的管辖和主体。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造成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四)伪造或者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或者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变更注册商标,并将变更商标的商品再次投放市场的;

(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提供便利,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七)造成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其他损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