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计算固定资产折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节是资产的税务处理

第五十六条企业资产的历史成本,包括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投资资产、存货等。,是计税依据。

前款所称历史成本,是指企业取得资产时发生的实际费用。

企业持有各项资产期间,除按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可以确认损益的以外,资产的计税基础不予调整。

第五十七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一条所称固定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租赁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超过65,438+02个月的非货币性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机器、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设备、器具和工具等。

第五十八条固定资产的计税依据应当按照下列方法确定:

(1)购入的固定资产,以买价、支付的相关税费和直接归属于使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目的的其他费用为计税依据;

(2)自建固定资产,以竣工结算前发生的费用为计税依据;

(3)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以租赁合同约定的付款总额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时发生的相关费用为计税依据;租赁合同未约定付款总额的,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时发生的相关费用为计税依据;

(四)同类固定资产的全部重置价值为计税依据;

(五)通过捐赠、投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等方式取得的固定资产。,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计税依据;

(6)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费用外,改建过程中发生的费用增加计税依据。

第五十九条采用直线法计算的固定资产折旧,准予扣除。

企业应当从固定资产投入使用的次月起计算折旧;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从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计算折旧。

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用途,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变更。

第六十条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固定资产的最低折旧年限如下:

(一)房屋和建筑物,为20年;

(2)飞机、火车、船舶、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10年;

(三)器具、工具、家具等。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为5年;

(四)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交通工具为四年;

(五)电子设备,为3年。

第六十一条从事石油、天然气等矿产资源开采的企业在开始商业性生产前发生的费用和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行规定。

第六十二条生产性生物资产的计税依据应当按照下列方法确定:

(1)外购生产性生物资产,以买价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计税依据;

(二)通过捐赠、投资、非货币资产交换、债务重组等方式取得的生产性生物资产。,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计税依据。

前款所称生产性生物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农产品、提供劳务或者出租而持有的生物资产,包括经济林、薪炭林、畜牧生产和役畜。

第六十三条采用直线法计算的生产性生物资产折旧,准予扣除。

企业应当从生产性生物资产投入使用的次月起计算折旧;停止使用的生产性生物资产的折旧应当从停止使用的次月起停止。

企业应当根据生产性生物资产的性质和用途,合理确定其预计净残值。生产性生物资产的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变更。

第六十四条计算生产性生物资产折旧的最短期限如下:

(1)林木生产性生物资产为10年;

(二)牲畜生产性生物资产,为3年。

第六十五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二条所称无形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的没有实物形态的非货币性长期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和商誉。

第六十六条无形资产应当按照下列方法确定计税依据:

(1)购入的无形资产,以购买价款、支付的相关税费和直接归属于使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目的的其他费用为计税依据;

(2)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以该资产在开发过程中达到资本化条件至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期间发生的支出作为计税依据;

(3)通过捐赠、投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等方式取得的无形资产。,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计税依据。

第六十七条采用直线法计算的无形资产摊销费用,允许扣除。

无形资产的摊销期限不得少于10年。

作为无形资产的投资方或受让方,相关法律或合同对使用寿命有规定的,可按照规定或约定的使用寿命分期摊销。

企业整体转让或清算时,允许扣除购买商誉的支出。

第六十八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一)项、第(二)项所称固定资产改造支出,是指为改变房屋或者建筑物结构、延长使用寿命而发生的支出。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费用,应当按照固定资产的预计使用寿命分期摊销;第(2)项规定的费用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剩余租赁期分期摊销。

改建固定资产使用寿命延长的,应当适当延长折旧年限,但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除外。

第六十九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三)项所称固定资产大修理支出,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支出:

(一)修理费达到固定资产购置时计税基础的50%以上;

(二)固定资产经修理后使用寿命延长2年以上。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费用,应当按照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分期摊销。

第七十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四)项所称其他费用,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从费用发生的次月起分期摊销,摊销期限不得少于3年。

第七十一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四条所称投资性资产,是指企业对外进行股权投资和债权投资形成的资产。

当企业转让或处置投资资产时,允许扣除投资资产的成本。

投资资产的成本按照下列方法确定:

(1)购买价格是支付现金取得投资资产的成本;

(2)以支付现金以外的方式取得的投资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成本。

第七十二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五条所称存货,是指企业持有供销售的产品或者商品、在生产过程中的产品、在生产或者提供劳务过程中耗用的材料和物料等。

库存成本确定如下:

(1)以现金支付方式取得的存货,其成本为买价和支付的相关税费;

(二)以现金支付以外的方式取得的存货,以存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成本;

(三)生产性生物资产收获的农产品,应当以产出或者收获过程中发生的材料费、人工费和间接费用等必要支出为基础。

第七十三条企业使用或者销售的存货的成本计算方法,可以选择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和个别计价法。计价方法一经选定,不得随意变更。

第七十四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六条所称净资产、第十九条所称净资产,是指相关资产和财产的计税基础扣除折旧、贫化、摊销、准备金等后的余额。已按规定扣除。

第七十五条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在重组过程中,应当在交易发生时确认相关资产转让的利得或损失,并按照交易价格重新确定相关资产的计税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