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建筑材料使用管理办法(2017修订)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筑材料使用管理,保证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推广应用新技术、新材料和建筑节能材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厦门经济特区建筑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建筑材料的使用及其监督管理,包括:

1.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材料使用管理;

纳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资质管理的生产企业的建筑工程材料生产管理。第三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建筑材料使用的监督管理。

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辖区内建筑材料使用的监督管理。

交通、水利、质量技术监督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建筑材料使用的管理工作。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推广应用节能、节地、节水、节材和环境友好型建筑工程材料。第二章建筑工程资料的备案第五条对影响建筑主体结构安全和建筑使用功能的重大建筑工程资料,应当依法实行信息化备案制度。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公布需要备案管理的建设工程材料目录。属于交通、水利等专业工程建设材料目录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公布前应当征求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第六条列入备案范围的建设工程材料,生产企业应当持下列材料办理本市建设工程材料备案手续:

备案申请表;

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

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和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的建筑工程材料,应当提交生产许可证证书和相应的工业产品认证证书;

4.有注册商标的建筑工程材料,提交商标注册证明;

(5)有资质的检验机构出具的合格产品型式检验报告,且该报告出具时间未超过1年;

6.产品实施标准;

进口建筑工程材料,应当提交《进口货物报关单》。

生产企业委托经销单位办理备案的,经销单位还应当提供委托书、经销单位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

提交的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当场予以备案。备案人需要备案证明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建筑材料归档不得收费。第七条已备案的建设工程材料在本市停止生产或者销售,备案材料发生变更的,备案人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第八条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每3个月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建设工程材料备案清单,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汇总后应当及时在网上公布。经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建设工程材料可以在全市范围内使用。第九条财政投融资建设项目使用备案材料的范围,应当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建设材料中选择。直接采购尚未备案的建设工程材料,由采购人按照本办法第六条的规定办理。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监理单位发现财政投融资建设项目使用应当备案而未备案的建设工程材料的,应当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第十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建筑材料使用的监督检查,并定期公布检查结果。第三章建筑节能材料第十一条建筑工程材料的生产企业或者经销单位可以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本市建筑节能材料认证。第十二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依据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定期组织有关专家对建筑节能材料申请材料进行评审,评审结果应当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公示期满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公示情况决定颁发建筑节能材料证书,并向社会公布。

建筑节能材料证书有效期为两年。有效期届满后需要继续认定的,申请人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重新提出认定申请。建筑节能材料的市场使用效果是重新评价的重要依据。第十三条建筑工程质量评价,应当以建筑节能材料的使用情况作为评价的重要依据。第十四条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工程项目,在设计过程中优先采用下列建筑节能技术和材料:

新型节能玻璃、外墙门窗、幕墙及其配件和附件;

二级集中供热和热、电、冷热电联产技术;

太阳能、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应用技术及设备;

建筑遮阳技术及产品;

建筑照明节能技术和材料;

空调和制冷节能技术和材料;

7.环境友好型可持续发展技术和材料;

其他技术成熟、效果显著的节能技术和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