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案分析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刘福志

代表们:

一、打击贪污贿赂犯罪

七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以来,最高人民检察院根据大会关于加强社会主义民主和社会主义法制的精神,履行宪法赋予的法律监督职责,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各级专门检察院,积极参与廉政建设,开展了同贪污贿赂犯罪的斗争。我们把这场斗争作为检察机关打击经济犯罪的首要任务,作为检察工作的一个重点,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在反贪污贿赂斗争中,检察机关重点做了以下工作:

一是开展举报工作,发动和依靠群众检举、控告贪污贿赂犯罪。1988年5月,最高人民检察院推广深圳市检察院建立举报中心的经验。同年7月以后,我国各级检察院陆续成立了举报机构。截至1988年底,2784个检察院设立了举报中心(站)或电话,158个大中城市设立了举报中心。1988下半年,举报机关* * *受理举报材料147000余件,大部分属于党纪政纪范围,已移送有关部门处理;贪污贿赂案件52000多件,检察机关正在侦查。目前立案侦查案件5700多件,万元以上大案要案1.5万多件。通过举报渠道立案的大案要案,占检察机关立案的2900多件重大贪污贿赂案件的50%。这些情况表明,举报工作在打击贪污贿赂犯罪中发挥了重大作用。报纸上披露过的大案要案,大多都是靠举报线索解决的。半年来,我们查处了241名局级干部的问题。初步调查:15人被认定属实(已立案8人,逮捕2人,提起公诉1人);接受调查的88人;115属于党纪政纪范围的人员,已移送有关部门调查;属于举报不实的23人。举报材料涉及19名省部级干部,4人问题正在调查;11属于党纪政纪范围的人员,已移送有关部门调查;属于虚报的4人。

群众举报为检察机关提供了大量有价值的案件线索,有力地增强了检察机关开展反贪污贿赂犯罪斗争的群众基础,也促进了受理控告申诉工作。去年,中国各级检察院受理申诉934025件(次),查处了一大批群众直接反映的问题。在举报工作中,强调一定要狠抓“及时调查”和“信息反馈”这两个中心环节。目前,举报工作已经开始形成一定的势头,初步显示了其威力。1988下半年,全国有650多人携带赃款赃物向检察机关投案自首,共计623万余元。检察机关和人民法院对投案自首的,应当从宽处理。实践证明,举报的效果很好。一方面,它为人民行使申诉和上诉权利创造了便利条件。另一方面,开辟了检察机关依靠群众打击贪污贿赂犯罪的有效途径。

二是各级检察人员带头办案,抓大案要案的查处。去年4月,我们要求全国各级检察院领导干部带头办案,重点查办大案要案和干扰案件。检察长要以身作则,亲自深入办案一线,认真负责地指导侦查、取证分析、证据研究审查等工作,帮助排除干扰,解决困难。许多地方的检察长都这样做了。他们参与了立案前审查、立案后侦查、决定逮捕、预审、审查起诉、当庭公诉的全过程,实行了有效的领导,掌握了主动权。全国各级检察长、副检察长10250多人,亲自参与办案的有7000多人。一年来,最高人民检察院向各地派出了27个办案组,正副检察长、30多名检察官、50多名助理检察官参加了这项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检察院向基层检察院派出近千名检察官参与和帮助办案。这促进了反腐败和反贿赂的斗争。

第三,集中人力物力,办更多的案件和大案要案。凡是这样做的地方,效果都比较好。根据北京、天津、上海、广东、浙江等地检察院的报告,1988办理的贪污贿赂案件比1987上升了约10%。办理大案要案数量增长约15%;去年下半年,与上半年相比,立案侦查的腐败大案要案上升约11%,受贿大案上升约74%。

四是加强了与党的各级纪委、政府监察、审计、工商、税务、海关等行政执法部门的联系,把法律监督与党纪监督、行政监督结合起来。最高人民检察院与中央纪委、监察部联合下发了关于加强协作配合的通知,并与其他有关部门建立了案件及时移送制度。这种合作协调制度对及时发现和查处犯罪起到了很好的作用。

五是强调要坚持坚定、审慎、准确的原则,严格依法办案。我们要求各级检察机关把办案质量作为检察工作的生命。在实际工作中,各级检察机关集中精力进行侦查,主要目标是找到确凿的证据;认真办理法律界限不清、政策界限不清、意见分歧的案件;坚决纠正“以捕代侦”的错误做法,做好批捕起诉工作。

同时,检察机关还密切配合税务、金融、物价检查,发现和查处经济犯罪案件。去年,全国检察机关共查处偷税抗税犯罪4479件,假冒商标犯罪430件,挪用公款犯罪309件。通过查处这些案件,维护了国家税务和工商行政管理秩序。

1988年,全国检察机关共受理贪污贿赂、偷税、抗税等犯罪案件66300余件,比上年增加11%,立案侦查31200余件(其中贪污贿赂占65%),比上年增加0.9件。

为了查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经营活动中的牟取暴利案件,最高人民检察院会同最高人民法院制定并公布了关于办理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牟取暴利犯罪的司法解释。据统计,今年6月1988至6月10,全国检察机关批准逮捕480人,其中主犯74人。起诉206件388人,免予起诉50件111人。对一些利用职权为投机活动提供便利,犯有贪污贿赂罪的国家工作人员,检察机关已依法受理并立案侦查。

从已经暴露出来的问题来看,当前贪污贿赂犯罪主要有以下五个突出特点:一是贪污贿赂数额较大。根据1988立案侦查案件统计,贪污贿赂122件,50-10万元22件,10万元以上15件。一年内查获如此多的巨额贪污贿赂案件,这是前所未有的。二是基层掌管财产和实权的人多,近七成罪犯是企事业单位的厂长、经理、会计、采购等人员。第三,发生在银行、建筑、粮食、供销、物资系统。第四,作案手段隐秘狡猾。行贿受贿是一些集团犯罪,更多的是单线联系。往往没有现场,没有痕迹,调查取证非常困难。第五,对外经济活动中的贪污贿赂案件增多。有的犯罪分子向外商、海外商人索取或收受贿赂,犯罪数额较大,有的作案后携款潜逃。

从已经暴露出来的问题来看,贪污贿赂犯罪情节严重,危害极大,群众深恶痛绝。自1982严厉打击严重经济犯罪以来,7年来,检察机关共立案侦查贪污贿赂案件近16万件,其中贪污案件12.7万余件,受贿案件3100余件。有些罪犯是惯犯,但绝大多数是在“一切都是为了钱”的恶中堕落、犯罪。他们贪财忘义,权钱交易,肆无忌惮地侵吞社会主义财产,破坏四化建设,危害改革开放政策的实施,毒化社会风气,玷污党和政府的声誉。他们是社会主义大厦里的蛀虫和小偷。我们认为,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在发展有计划的商品经济中,客观上存在着滋生贪污贿赂的土壤。反贪污贿赂的斗争是腐蚀与反腐蚀的斗争。检察机关必须坚持长期斗争,依法严惩贪污贿赂等严重经济犯罪分子。

从已经暴露的问题来看,总体上,党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廉洁奉公的。总有少数罪犯堕落为贪污受贿者。当然,我们不能放松对贪污贿赂犯罪的斗争,不能放松廉政教育和廉政建设。检察机关全心全意欢迎并认真受理任何当事人、任何个人的贪污贿赂举报,希望知无不言,言无不尽。无论涉及谁的贪污贿赂,检察机关都要严肃查处,忠于事实,忠于法律,秉公办案,绝不手软。我们为检察官提供法律保障,依法惩处敢于打击报复的人,防范诬告陷害的人。检察机关必须坚持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严格依法办案,才能克服以言代法、以权压法的现象,也才能排除不顾事实的不负责任的干扰。检察机关坚持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社会主义法律原则,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确保我们办理的案件经得起历史的检验。

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高度重视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广大人民群众十分关心和支持查处贪污贿赂犯罪。这为检察机关的工作创造了有利条件。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3条第二款规定:“贪污、侵犯公民民主权利、渎职等人民检察院认为需要自己直接受理的案件,由人民检察院侦查,是否提起公诉。“据此,直接受理和立案侦查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案件,是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重要职责,是检察机关义不容辞的任务。1988期间,虽然检察机关在打击贪污贿赂犯罪方面做了大量工作,但仍存在一些不足和问题,特别是办案效率不高,主要是最高人民检察院的监督、检查和指导不够有力;一些地方查处工作抓得不好。1989,要振奋精神,继续开展反贪污贿赂犯罪斗争,做好举报工作,集中力量查办大案要案,加强侦查和预审工作,加强侦查设施建设。要认真总结经验,加强反腐倡廉机构建设,培养反腐倡廉专家,推进廉政建设,取得明显成效,实现把贪污贿赂犯罪的危害减少到最低限度的战略目标。

第二,打击刑事犯罪的情况

打击犯罪活动一直是检察机关的工作重点。一年来,检察机关与公安机关和人民法院密切配合,坚决贯彻法律优先的方针,继续严厉打击严重犯罪分子。1988年,全国检察机关共受理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罪犯472361人,经审查批准逮捕罪犯404386人,比1987增长20.3%。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有441480人,经审查起诉的有381202人,比1987人增加了16.2%。截止到65,438+0,988,365,438+0,965,438+被人民法院向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各级检察机关在侦查和审判监督中追捕和起诉罪犯12073人。已抓获的几类重罪犯中,杀人犯12041人,比1987增加11%;劫匪43829人,同比增长59.9%;故意伤害犯罪人25084人,上升7.8%;重大盗窃案38748起,同比增长75.8%;强奸犯30112人,同比减少14.1%。上述统计表明,普通刑事案件呈上升趋势,谋杀、抢劫、重大盗窃等案件呈上升趋势。

一年来,检察机关在打击刑事犯罪方面主要做了以下五项工作:

1.针对各地刑事犯罪特点和治安突出问题,会同有关部门及时开展不同规模、不同内容的专项斗争,努力减少刑事犯罪给社会秩序和人民群众安全带来的危害,稳定社会治安秩序。

2.与公安机关密切配合,重大刑事案件侦查预审提前介入制度得到普遍落实。据北京、天津、上海、辽宁、浙江、江苏、湖北、山东、广东、广西等1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检察院统计,1988提前参与侦查活动超过16950次。提前介入侦查和审前活动取得了良好的效果,有利于相互制约和配合,正确实施法律,保证办案质量,准确打击犯罪分子;同时,有利于加强对侦查活动的法律监督。

3.检察机关在侦查和审判监督过程中,对公安机关提请逮捕、经审查不符合法定逮捕条件的39997人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对移送公安机关起诉,经审查不构成犯罪的2720人作出不起诉决定。纠正公安机关侦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4982起;纠正人民法院审判活动中的违法行为1918次。截至1779年底,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确有错误的判决和裁定提出抗诉453件,人民法院改判维持原判268件。

4.办案突出“准”字。1988年初,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出提高批捕起诉质量的通知。要求严格审查证据,准确执法,把握罪与非罪的界限,不浪费任何东西。全年批捕、起诉准确率分别达到99.5%、99.8%。

5、支持正确行使自卫权,保护和鼓励同犯罪行为作斗争的积极性。当国家财产、他人生命财产受到犯罪行为的严重威胁时,检察机关坚决依法对正当防卫的行为,特别是依法执行公务时打伤、打死犯罪分子的行为给予法律保护,用典型事例宣传法制,表扬见义勇为的先进人物和先进事迹,使人们懂得正当防卫的法律意义,勇于同犯罪分子进行面对面的斗争。

我们国家总的形势是好的,稳定的,团结的。但就社会保障而言,形势相当严峻。目前,许多城市、铁路、公路和沿海开放地区刑事案件增多,犯罪活动相当突出;杀人、抢劫、伤害、盗窃、流氓等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比重上升,盗窃、脱逃犯罪较多。卖淫嫖娼、拐卖妇女儿童、传播淫秽物品、聚众赌博等社会丑恶现象屡禁不止,群众意见很大。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目前正处于新旧经济体制转换时期。社会矛盾和不稳定的因素很多。大量的社会矛盾是人民内部的矛盾,也是敌我矛盾。人民内部矛盾多种多样,错综复杂,有些还相当尖锐。在我们的社会中,敌我矛盾仍然是一个不可忽视的客观存在。我们必须看到,我国仍然有一些与人民和社会为敌的犯罪分子,有一些唯恐天下不乱、企图破坏社会稳定和社会主义建设的犯罪分子,有一些企图分裂祖国的犯罪分子。外国和海外国家不断向我们派遣间谍。面对这一复杂形势,各级检察院和检察人员要密切关注社会治安动向,正确认识形势,保持清醒的头脑和警惕性。

当前,社会保障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原因复杂。我们认为,客观上是因为我国社会仍然存在诱发和发展刑事犯罪的条件。在对外开放的新形势下,也带来了一些负面的东西。主观上讲,我国法制不够健全,各种规章制度不够完善,管理跟不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措施不落实,少数检察人员存在不同程度的有法不依,执法不严,也是重要原因。因此,解决这一问题是一项长期、艰巨、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检察机关和全体检察人员要努力改进工作,忠于职守,严格执法,做好本职工作。

根据中共中央最近召开的全国政法工作座谈会精神,1989,检察机关要坚定不移地打击严重犯罪分子,依法严惩严重经济犯罪分子。在维护社会治安方面,要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采取集中打击、集中整治的措施,重点开展大中城市、交通干线和沿海开放地区的刑事犯罪斗争;结合办案开展综治工作,特别是未成年人犯罪综合治理,及时向有关部门和单位提出检察建议,帮助案发单位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堵塞漏洞,预防犯罪。

一年来,检察监督加强了对刑事案件判决、裁定执行和监管改造活动的法律监督。监管改造场所所在地区有59个派出检察院和580多个常驻检察院。监狱检察部门配合监管改造部门及时打击改造期间服刑人员和劳教人员的犯罪活动,依法起诉服刑人员和劳教人员刑事案件5921件。体罚、虐待罪犯和劳教人员、徇私舞弊、私放罪犯、玩忽职守等刑事案件。在监管和改革的地方被依法查处。去年,监管和改造场所的警察犯罪案件65,438+059人被立案侦查,其中765,438+0人被判处刑罚。同时,认真处理服刑人员和劳教人员的申诉案件,使有关部门对560名服刑人员和60名劳教人员作出的错误或不当的判决和决定得到纠正。

三。查处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案件

为加强保障公民民主权利的检察工作,最高人民检察院设立了法纪检察室,各级检察院也完善了法纪检察机构。全年,* * *受理各类犯罪案件40450余件,比1987件增长7.8%,立案侦查12000余件,比1987件增长10.2%。在立案侦查的案件中,司法工作人员和基层干部侵犯公民民主权利和人身权利的案件4700余件,比1987件上升17.4%,其中刑讯逼供案件167件,诬告陷害案件254件,非法拘禁案件2498件。在这些侵犯公民民主权利和人身权利的案件中,造成人民伤残、死亡的重大案件有227起。发生给人民生命和国家财产造成重大损失的失职渎职和重大事故8000多起,造成5204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3.2亿元。失职案件中,65名处级干部、5名科级干部被追究刑事责任。

法纪检察官查办的案件主要是国家工作人员、司法工作人员和基层干部利用职权侵犯公民权利的刑事案件。我们在查办案件和排除干扰方面赢得了各级党政机关、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支持。查办侵犯公民民主权利、人身权利、渎职等职务犯罪案件,是检察机关的一项重要任务。今后,要进一步加大对大案要案的查处力度。触犯刑律的人,不论职务高低,都应当秉公执法,维护法律的统一实施。

为完善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根据民事诉讼法(试行)的规定,我们在少数基层检察院开展了对人民法院民事、行政审判活动进行法律监督的试点工作。在地方人大常委会和人民法院的支持下,我们取得了一些有益的经验。目前正在进行审核总结,使试点工作依法稳步开展,正确履行法律监督职责。

第四,执法和队伍建设

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为提高执法水平,总结经验教训,增强队伍素质,1988下半年,各级检察机关对宪法、刑法、刑事诉讼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实施情况进行了全面检查。检察队伍整体素质是好的,认真执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广大检察人员努力工作,执法水平和办案质量有所提高,为维护国家法制尊严作出了贡献。但是,在我们的工作中也存在许多不容忽视的问题:

1,少数案件适用法律不当,性质不允许。1988受理公安机关提交的案件错误逮捕276人,检察机关自行查办的经济犯罪案件无罪释放130人。在检察机关决定免予起诉的案件中,发现存在不当免予起诉的情况:有的人应当起诉,却错误地免予起诉;其他人被错误地免于起诉,因为他们不构成犯罪。这些不足和问题与最高人民检察院缺乏及时有效的指导有关;我们认为这是一个严重的问题。对发现有问题的案件,虽然经过审查核实,已经依法严肃纠正,但要总结教训,切实改进今后的工作。

2、超过办案时限的情况比较突出。刑事案件审查起诉中,超期办理案件705件,检察机关立案侦查刑事案件1888件。造成这种状况的主要原因是少数检察官法制观念淡薄;法律政策水平不高,准确判断罪与非罪的能力不强;办案经费和力量不足,侦查手段缺乏和陈旧,交通、通讯等技术设备落后,也影响了证据的及时收集和案件的结案。

3.少数检察人员中发生了徇私舞弊、收受贿赂、耍威风、打骂群众等严重违法违纪和犯罪行为,破坏了检察机关严格依法办案,给社会带来了直接危害。据统计,1988期间,受到党纪、刑事处罚的检察官340人,其中开除公职9人,开除党籍22人,追究刑事责任60人。

4.个别检察院领导不能坚持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原则,有的甚至放弃执法岗位,缺乏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的勇气。同时,也存在检察官因秉公执法而受到不公正对待甚至打击报复的情况。最高人民检察院发现此类事件后,直接质疑和支持秉公执法的检察官,坚决与各种违反法制的行为作斗争。

1989期间,检察机关要进一步贯彻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加强和完善检察机关自上而下的领导体制。完善法律监督的具体程序;狠抓检察官培养培训,加强制度建设,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社会做出更大努力。

第一,必须坚决执行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接受党的领导,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为改革开放、建立社会主义有计划商品经济新秩序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第二,要自觉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各级检察机关要自觉遵守宪法,秉公执法。要定期向人大报告,重大问题要随时向人大常委会报告,使检察工作得到及时监督和支持。检察机关欢迎NPC代表、CPPCC委员检查工作,对提出的意见和建议,我们将认真处理,及时答复,并制度化。

第三,接受群众和舆论的监督,增加检察工作的透明度。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布了《人民检察院工作若干规定》,公开了工作报告制度。其他工作制度也要公布。坚持新闻发言人制度,通过新闻媒体向广大人民群众介绍检察工作,反馈人民群众举报案件的查处情况,听取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及时发现和纠正工作中的缺点和错误。

第四,建立和完善内部控制制度。一是继续实行检察机关自行侦查刑事案件的分权制度,即侦查、预审与决定逮捕、起诉分开,由两个部门分别管理,以消除权力过于集中的弊端,制约一切业务活动;二是要对免予起诉的案件实行立案备查制度。所有免予起诉的案件都要报上一级检察院备案参考。上一级检察院发现免予起诉决定不当时,有权变更、撤销或者责令改正;第三,要实行申诉由上一级检察院审查处理的制度。对检察院决定不服的重要申诉,不交由原决定机关处理,而是由上一级检察院申诉部门复查处理。

第五,改革和完善检察制度,加快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规范化、制度化。为建设有中国特色的检察制度,最高人民检察院对业务机构进行了改革和调整,落实了“三个决定”,起草了《检察官法(草案)》,正在征求意见,研究修改,成熟后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第六,大力加强队伍建设,提高检察官的政治素质、业务素质特别是法律素质。这是检察机关的一项战略任务。坚持“从严起诉”原则,从严管理检察机关,从严要求检察人员,严肃处理自身违法违纪问题。为了提高检察官的素质,我们应继续举办各级专业培训班。最高人民检察院建立了高级检察官培训中心,正在筹建中央检察干部学院。

在1988 11年6月召开的全国检察长工作会议上,我们要求各级检察机关继续把提高检察机关执法水平与队伍建设结合起来,坚持年度执法检查制度。同时要求把改革精神落实到各项工作中,切实加强队伍的组织建设特别是基层建设;加强思想政治工作,重点是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的党的基本路线教育;表扬秉公执法的先进人物和先进单位。要严明纪律、净化队伍、保持廉洁,发扬“清正廉洁”的良好作风,把检察队伍培养成为严格依法办案、秉公执法、掌握政策、实事求是、联系群众、精通业务的队伍,建设成为坚持人民民主专政的重要力量。

代表们:

中国的改革取得了举世瞩目的伟大成就,为国民经济发展注入了巨大活力,有力地推动了国家民主政治和法制建设。中国共产党第十三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确定的治理经济环境、整顿经济秩序和全面深化改革的政策正在实施,并取得了初步成果。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深化和成功,为加强和开展检察工作创造了良好的条件,也对检察机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各级检察机关要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在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下,在人民群众的支持下,忠实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为保证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维护国家法制尊严,保障公民的民主权利和人身权利不受侵犯,维护安定团结,保卫和促进改革和建设的顺利进行,作出新的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