淘宝店铺设计稿,对方没有付费就用了,如何维权?

你现在要做的就是先收集证据,你们之间关于这个设计委托的聊天记录,你的设计手稿,你发给对方的邮件,事发后你们之间的联系记录等等!

如果现在不起诉,可以先给对方发个声明。在声明中设定时限,也可以作为你以后起诉的证据。

具体适用法律,可以看看下面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里面详细的相关案例适用法律。

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释[2002]31号

颁布日期:20021012实施日期:20021015最高人民法院颁布。

2002年6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46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6月00日起施行。

2002年十月十二日

为正确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现就法律适用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人民法院受理下列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

(一)著作权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归属、侵权、合同纠纷;

(二)诉前制止侵犯著作权及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的行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和诉前证据保全的案件;

(3)其他著作权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纠纷案件。

第二条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

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确定部分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著作权民事纠纷。

第三条当事人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查处的侵犯著作权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人民法院应当对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已经处理的民事纠纷案件的事实进行全面审查。

第四条因侵犯著作权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著作权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复制品存放地、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前款所称侵权复制品的存放场所,是指经常存放或者隐藏大量侵权复制品的场所;查封地点是指海关、著作权、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查封、扣押侵权复制品的地点。

第五条多名被告在侵权行为地提起诉讼的,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名被告侵权行为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侵权行为地人民法院只管辖对被告之一提起的诉讼。

第六条依法成立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根据著作权人的书面授权,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第七条当事人提供的手稿、原件、法律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以及取得权利的合同,可以作为证据。

在作品或者产品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的所有人,但有相反证明的除外。

第八条当事人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以订购、现场交易等方式购买侵权复制品取得的实物、发票,可以作为证据。

公证员以前款规定的方式向对方当事人取得的证据以及在取得证据过程中出具的公证书,应当作为证据,但有相反证据的除外。

第九条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项规定的公开,是指著作权人主动或者经著作权人许可,将作品向不特定的人公开,但不需要公众知晓。

第十条著作权法第十五条第二款所称作品的著作权人是自然人的,其保护期适用著作权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著作权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其保护期适用著作权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

第十一条因作品署名顺序发生的纠纷,由人民法院按照下列原则处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确定署名顺序;没有约定的,可以根据创作作品所支付的劳动、作品的排列、作者姓氏笔画等确定署名顺序。

第十二条根据著作权法第十七条规定,委托作品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的,受托人有权在约定的使用范围内使用作品;双方未约定作品使用范围的,委托人可以在委托创作的特定目的范围内无偿使用作品。

第十三条除著作权法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外,由他人撰写、经本人审阅定稿并以本人名义发表的报告、讲话等作品,其著作权属于报告人或者讲话人。著作权人可以向作者支付适当的报酬。

第十四条当事人约定完成以人物经历为特定主题的自传性作品,当事人对著作权归属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没有约定的,著作权归特定人所有,作者或者组织者为完成作品已经付出努力的,著作权人可以向其支付适当报酬。

第十五条不同作者就同一题材创作的作品,作品的表达具有独立性和创造性,应当承认作者享有独立的著作权。

第十六条通过大众传播媒介传播的纯事实性新闻,属于著作权法第五条第(二)项规定的时事新闻。传播他人采编的时事新闻报道,应当注明出处。

第十七条著作权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转载,是指报刊刊登其他报刊已经发表的作品的行为。转载未注明转载作品作者及原报纸出处的,应当承担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

著作权法第18条第22条&;#58864;Ten & amp # 58865第(一)项所称户外公共场所艺术品,是指在户外公共场所设置或者展示的雕塑、绘画、书法等艺术品。

对前款规定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或者录像的人,可以在合理的方式和范围内重复使用其成果,不构成侵权。

第十九条出版者、制作者应当对其出版、制作是否合法承担举证责任,出版者、出租者应当对其复制品的合法来源承担举证责任。不能证明证据的,依照著作权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的相应规定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出版物侵犯他人著作权的,出版者应当根据其过错、侵权程度和损害后果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未能对其出版行为的授权、稿件来源和署名、编辑出版物的内容等予以应有注意的出版商。,应当依照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出版者已尽合理注意义务,著作权人无证据证明出版者应当知道其出版物涉及侵权的,出版者应当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承担停止侵权、返还侵权所得利润的民事责任。

出版者应当对其合理注意义务承担举证责任。

第二十一条计算机软件使用者未经许可或者超出许可范围将计算机软件用于商业目的的,应当依照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和《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著作权转让合同不是书面形式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审查合同是否成立。

第二十三条出版者丢失或者毁损著作权人交付出版的作品,致使出版合同无法履行的,依照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追究出版者的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权利人的实际损失,可以按照因权利人侵权造成的复制品发行数量的减少或者侵权复制品销售量与权利人发行复制品单位利润的乘积计算。难以确定减少发行的,应当根据侵权复制品的市场销售量确定。

第二十五条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依职权,适用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确定赔偿数额。

人民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综合考虑作品种类、合理使用费、侵权行为的性质和后果等因素确定。

当事人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就赔偿金额达成协议的,应当准许。

第二十六条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包括权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调查收集侵权证据的合理费用。

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具体案件,在赔偿范围内计算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

第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对修改著作权法的决定生效前发生的侵犯著作权起诉案件作出判决的,可以参照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

第二十八条侵犯著作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著作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侵权行为之日起计算。权利人提起诉讼超过两年的,起诉时侵权行为仍在继续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被告在著作权保护期内停止侵权行为;侵权损害赔偿额自权利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之日起两年计算。

第二十九条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请求,除可以追究行为人的民事责任外,还可以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予以民事制裁。罚款数额可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确定。

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对同一侵权行为已经给予行政处罚的,人民法院不再进行民事制裁。

第三十条侵犯著作权行为发生在2001 65438年10月27日之前,当事人在2001 65438年10月27日之后申请人民法院采取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或者保全证据措施的,适用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的规定。

人民法院应当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法律的解释》的规定,采取诉前措施,制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进行诉前证据保全。

第三十一条除本解释另有规定外,人民法院2001 10年10月27日以后受理的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涉及2001年10月27日以前发生的民事行为的,适用修改前著作权法的规定。修改后的著作权法的规定适用于该日期之后发生的民事行为;修改后的著作权法的规定适用于该日期之前发生并在该日期之后继续的民事行为。

第三十二条此前有关规定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