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商标费用的方式

1,现金。申请人可以直接到商标局商标注册大厅(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园区的申请人可以到中关村的商标局)缴纳现金办理商标业务。2.检查。北京和天津的申请人可以提交与商标业务申请人相同的银行转账支票办理商标业务。

3.银行汇票。非京籍申请人可提交与商标业务申请人一致的银行汇票办理商标业务。收款人全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账号:711410182600018867,开户行:中信银行北京R&F支行注:申请人提交银行汇票后,银行需等待付款。4.银行汇款和电汇。通过邮寄方式办理商标异议和复审业务的申请人,可以通过银行汇款或电汇方式支付。汇款后,请将汇款复印件连同申请书寄交商标局或商标评审委员会。收款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 * *账号。: 711410182600018867.

开户行:中信银行北京R&F支行注:办理商标异议、复审及业务的汇款人必须与申请人相同,不得以法人、负责人或代理人名义汇款。申请人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商标业务,所有商标费用从商标代理机构在商标局缴纳的预付款中扣除。申请人不需要直接向商标局汇款缴纳费用。

1,收取商标费用

商标费用属于纳入国家预算的财政收入,商标局收取费用后全额上缴中央。

商标代理机构在办理各项业务时,应依法缴纳商标费用。代理机构只有在商标局备案后,才能通过银行汇款(电汇、信汇)的方式向商标局预付商标费用(如中国商标局网站所示)。代理机构必须以在商标局注册的代理机构的法定名义汇款,而不能以法人、负责人或经理的名义汇款。汇款后三到四个工作日就可以把钱打入商标局的财务系统。商标网上申请开通后,代理机构缴费方式不变。目前商标局不接受除银行汇款以外的其他汇款方式。

商标代理机构汇款金额无最低限制,应根据业务量按时足额汇款。缴费不足的,申请业务不予受理。

2.统一财务收支明细表

商标申请经财务部门审核后,由通达商标服务中心文科部出具《受理通知书》。

商标局每月月底结算一次。关账后统一打印《中央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统一收据》(以下简称《统一收据》),经整理、核对、校对后以挂号信方式寄出,代理机构可于次月中旬左右收到。统一收据发给商标代理机构而不是商标申请人。

每月月底商标局通过邮件向商标代理机构发送每月扣费明细清单,清单金额与统一收据金额相同。商标网上申请开通后,统一回执的形式和财政扣款明细表保持不变。统一收据分别列出单价800元的商标注册申请书(网上)和单价80元的附加费用。

商标代理机构收到统一收据和电子扣费明细表后,应及时核对,发现问题或疑问应及时与商标局财务部门联系。如果商标代理机构没有收到邮件,请联系通达商标服务中心运营支持科(88652863或68010770)重新发送。如目前未提供电子邮件地址,请提供加盖公司公章的电子邮件地址文件,并提交或邮寄至商标局办公厅财务科。商标代理机构的电子邮件地址发生变更的,应当将加盖公司公章的变更文件提交或者邮寄至商标局财务部门,并在当月或者次月将清单发送至变更后的电子邮件地址。

请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文件《财税字第。199775”、“财税字第197117号”、“国税函第2007908号”关于商标注册费免征营业税、所得税政策。

3.可以退款的业务类型

商标代理机构应当退还原不批准转让、变更、续展业务通知书,不受理通知书和视为放弃通知书不能退还。

补发商标注册证,提供注册证,补发商标转让、变更、续展证明。补正申请不属于补正范围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由档案处处长在通知书原件上签字确认后,商标代理机构方可退款。

4.未付款退款的财务处理

商标局财务部门将驳回无款申请,每日付款后出具无款驳回通知书。商标申请未付费被驳回后,纸质文件不予退回,数据不予恢复,申请日和申请号不予保留,只能重新提交申请。

网上商标申请系统显示的财务数据余额与商标局财务系统的数据有一天左右的时间差。网上申请系统成功提交电子申请后,如果电子申请到达财务匹配环节,且商标预付款已被纸质申请用完,网上申请电子申请也将被拒绝,不予支付。商标代理机构应根据业务量提前足额汇款,避免因资金不足导致申请被驳回退回。

5.预付款余额查询和财务对账

商标财务匹配环节是商标审查系统的中间环节,无法对从录入环节后台转入匹配环节的申请数量和金额进行实时统计。目前只能反映商标代理机构的已结算业务,财务系统显示的预付款余额不能真实反映可用金额。代理机构必须进行完整准确的财务核算,做好申报业务的登记工作,做好岗位调整的交接工作,及时掌握预付款余额。商标局不提供代理预付款余额的查询。

商标代理机构可以与商标局财务部门进行年度对账,核对预付款的汇付和使用情况。请提前准备好汇款复印件、统一收据、账本或明细清单等财务资料以便对账,并电话或亲自到商标局办公厅财务部门核对。

6.办理财务销户手续。

商标代理机构因注销或关闭,在办理相关工商手续后,可申请结清预付款账户。商标代理机构在办理通关手续时,应当向商标局质量监督管理所提交相关材料,经审查合格后,启动通关程序。

商标代理机构应当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资料,经商标局财务部门核实后,根据有关部门反馈的信息予以退费、清账。

7、商标代理机构名称、地址变更登记。

商标局财务部门邮寄的统一收据,以在我局注册的商标代理机构的法定名称和地址为准。代理机构名称或者地址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向商标局质量监督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完成后,商标局财务部门将根据变更后的名称或地址邮寄统一回执,因提供不真实、不准确的注册名称和地址以及未及时进行相应的变更注册而造成的未及时收到统一回执的损失,由代理机构负全部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