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卫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未经授权;使用包含;湖南卫视;商标?我的眼睛模糊了!

近日,@湖南卫视发布关于湖南卫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文化传播公司”)违规使用“湖南卫视”字样的声明:

声明称,湖南卫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擅自使用带有“湖南卫视”字样的企业名称或简称一案,已由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案号(2015)常武初字第00732号)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案号:(2016)湘民中793号)。

此外,@湖南卫视还表示,公司与湖南广播电视台(以下简称湖南卫视)没有任何关系,不属于其下属公司。比如某文化传播公司声称自己是湖南卫视的子公司或者其他附属企业与广大公众进行接触、交流或合作,这是严重误导广大公众的欺骗行为,严重侵害了我台和广大公众的合法权益,已涉嫌犯罪。

看完声明,我有点傻眼。

看看百度百科的介绍,再看看旁边的标志。不管是谁,你都会认为湖南卫视和文化传播公司是血脉相连的吧?

不仅如此,甚至还有其他网友从湖南卫视出来声明,才知道这是两家没有关系的公司。

我们来看看法院的判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近公布的再审(案号:(2017)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号1314),经审查,根据现有证据及一、二审查明的事实,结合文化传播公司申请再审的理由及湖南广播电视台、湖南卫视频道的意见,本院得出以下结论。

(一)湖南广播电视台与原湖南电视台是否存在继承关系。

《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此处省略,请在裁判文书中仔细阅读。)

一是二审根据相关文件等证据认定,湖南广播电视台由原湖南电视台等单位合并而成,湖南广播电视台与原湖南电视台不存在不正当关系。由于新成立的湖南广播电视台与被撤销的原湖南电视台存在继承关系,湖南广播电视台自然继承原湖南电视台的权益,包括商标专用权、知名服务特有名称等,也可以主张原湖南电视台享有的权利。

文化传播公司以湖南广播电视台2010才成立,且未提供证据推翻上述认定湖南广播电视台与原湖南电视台的历史继承关系为由,主张湖南广播电视台不应继承和享有原湖南电视台的相关权益。该诉讼请求无正当理由,本院不予支持。

(二)文化传播公司的相关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和侵犯商标权。

1.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使用其公司名称的性质,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

首先,文化传播公司成立时使用公司名称是合理的。一方面,根据卷宗证据,原湖南电视台明知其投资下属湖南卫视节目公司的文化传播公司,而该文化传播公司在成立时使用了带有“湖南卫视”字样的名称,并已获得原湖南电视台的核准;另一方面,由于湖南卫视节目公司是原湖南电视台的下属单位,文化传播公司使用“湖南卫视”真实反映了其与原湖南电视台的关系,因此具有一定的合理性。

其次,湖南卫视节目公司通过股份转让协议等程序将其持有的文化传播公司30%的股份转让给第三方,并以认购的654.38+0.5万元为对价后,文化传播公司与原湖南电视台及其继承人湖南广播电视台之间不存在股权关系,文化传播公司继续使用公司名称有违诚实信用原则。

最后,湖南卫视节目公司转让股权给他人已经两年多了。湖南广播电视台于2013 10、21向文化传播公司发出律师函,要求文化传播公司变更名称,停止侵权,删除网站涉嫌侵权内容,理由是文化传播公司名称中仍含有“湖南卫视”,公司官网仍使用湖南广播电视台标识。此后,该文化传播公司未变更企业名称,继续突出使用“湖南卫视”字样。

因此,法院认为,二审判决认定文化传播公司在其网站、经营场所突出使用“湖南卫视”,并与芒果图标等结合使用其企业名称。,并恶意依附于“湖南卫视”的商誉,具有明显的主观恶意,违反商业道德,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诚实信用原则,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款规定的擅自使用知名服务特有名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其余省略,具体请在裁判文书中仔细阅读。)

2.文化传播公司的相关行为是否构成侵犯商标权。

文化传播公司在其网站首页小窗口左上角的显著位置使用的标识具有识别出处的功能,属于商标使用。该标识与注册商标号仅略有不同。字体上6160189“湖南卫视”,但两者在视觉上基本没有区别,构成相同商标。

文化传播公司的经营范围包括设计、制作、发布和代理各类国内广告。湖南卫视的注册商标。6160189属于第35类,包括广告和广告策划,服务类别相同。

1.二审判决认定,文化传播公司在其网站显著位置使用被控侵权标识" ",侵犯了注册商标专用权。6160189,也没啥毛病。

文化传播公司在其网页顶端的公司名称和公司简介前面使用的标识都具有识别出处的功能,属于商标使用。他们都有一个主要的识别部分。6160190,类似于toNo。6160190.

1.二审判决认定,文化传播公司在网站上使用相关标识的行为侵犯了注册商标No6160190,且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支持。

(其余省略,具体请在裁判文书中仔细阅读。)

(三)一审法院对赔偿数额的确定是否适当。

文化传播公司申请再审,主张一、二审判决确定赔偿湖南广播电视台经济损失654.38+0.2万元,无任何计算依据。

对此,根据《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第三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 一、二审法院认为,综合考虑涉案商标及知名服务特有名称的知名度、商誉、侵权人的主观过错、侵权行为的性质、期间及后果,一、二审法院认定文化传播公司赔偿湖南广播电视台1 * *万元并无不当。

(其余省略,具体请在裁判文书中仔细阅读。)

综上,文化传播公司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规定。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湖南卫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总之,裁决可以用一句话概括:文化传播公司败诉,按照原判向湖南卫视支付大量赔偿金。

说起来,文化传播公司对自己注册的其他商标也没有做好保护工作。

你知道跳舞的地方吗?在湖南卫视播出的综艺节目《快乐大本营》、《天天向上》中,总能看到小哥哥小姐姐们一起为主持人和嘉宾跳舞的身影。

可能是他们总是在湖南卫视演出,所以很多芒果粉丝觉得这个舞团是电视台的。

事实上,吴起空间确实是湖南卫视的皇家品牌。据说每年拥有200多场的资源,包括腾讯、爱奇艺、优酷、偶像练习生、创造101等。可以说是一个有价值的舞团。

既然这么值钱,怎么能不注册成商标呢?

我们先来看看文化传播公司的动作。通过商标检索可以看到,该公司仅申请了“吴起空间”五个商标注册,涵盖41、38、16、25、9个类别。

然而,这些商标要么无效,要么其注册申请被驳回。

有意思的是,在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书中看到,文化传播公司最早注册的第41号商标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而被撤销,因此该商标最终归湖南吴起空间公司所有。

如果文化传播公司想把商标注册到其他类别,那只能说:晚了!

因为湖南某文化发展公司从2065年5月65,438+08,2065,438+09,65,438+06,5438+0.8注册了65,438+04个“舞动空间”商标,而且大部分都被注册了。

除非这家公司也是文化传播公司经营的,否则这个和湖南卫视有关的商标还是不属于他们的,更不要说用于商业推广了。

除“舞动空间”外,文化传播公司无其他商标注册申请记录。这意味着公司没有维护品牌价值的信念,也无法形成独特的品牌形象,更谈不上创造一定的市场认同感。

对于文化传播公司来说,或许湖南卫视的芒果皮可以在同行面前撼动威信,顺便赚点金子,但这掩盖不了他们本质上是柠檬的事实。

文化传播公司被判侵权的案例告诉我们,与其欺骗他人,不如打造自己的品牌,用自己的技术开辟一条真正属于自己的路。如果您想申请商标或遇到知识产权问题,请联系八戒知识产权商标代理平台。我们拥有一流的业务团队和全心全意为客户服务的理念,将帮助您避免各种商标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