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评估企业的商誉价值
目前,商誉的评估主要有两种方法:
第一,切差法。
截尾法是从企业总价值中扣除有形资产和可辨认无形资产的差额来确定企业商誉价值的一种评估方法。
只有当企业的总价值在扣除所有有形资产和有形无形资产后有盈余时,企业的商誉价值才存在。有两个前提条件:
(1)必须首先知道确定企业的总价值。
②企业的有形资产和有形无形资产的数量及目前的估计是准确的。在这种情况下,可以用正切法来计算商誉的价值。主要步骤是:
(1)通过整体评估的方法评估企业整体资产的价值;
(2)采用单项评估法分别评估各种有形资产和有形无形资产的价值;
(3)从企业整体资产评估值中扣除单项有形资产和单项可辨认无形资产的价值之和,剩下的就是企业商誉的评估值。
第二,超额收益法。
超额收益法是以重组企业的超额收益为基础评估企业商誉的方法。
这种方法的基本思想是直接用企业超过行业的平均收益来估计商誉,理论基础是商誉的定义。根据企业获得超额收益的年限,这种方法一般可以进一步分为两种方法:
1,超额收益资本化法。该方法可用于评估经营状况良好、收入稳定的持续性企业的商誉。这些步骤是:
(一)分别评估企业各项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的价值,并求出其总价值;
②合理确定行业平均收益率(ih);
其中:Br为各企业所得税后净收入之和,Cr为各企业总资产之和。
(3)将企业单项资产总值乘以行业平均收益率,求出按照行业平均收入水平计算的企业单项资产总和所能获得的收益;
(4)详细预测企业未来年均收入;
⑤用企业的未来收益值扣除各单项资产按行业平均的收益值,得到企业的年度超额收益值;
⑥选择一个合适的资本化率对企业年度超额收益价值进行资本化,得到商誉的评估值。具体公式如下:
g:企业商誉的评估值。
Bo:企业的预期年收入。
Ih:行业平均收益率
Cs:单项资产评估值之和。
一:资本化率
2.超额收益贴现法。当企业的超额收益只能维持有限的一年时,应采用这种方法评估商誉的价值。主要步骤如下:
①合理确定商誉的剩余经济寿命;
(2)详细预测企业在剩余期限内的年收益以及行业平均收益率乘以企业资产评估总价值所获得的收益金额,其差额即为企业的预期年超额收益;
(3)确定合理的折现率,企业剩余经济寿命期间预期超额收益的折现金额之和为企业的商誉评估值。公式是:
g:企业商誉的评估值。
I:贴现率
Bt:第t年企业的预期超额收益
n:企业期望获得超额收益的年数。
扩展数据
商誉初始确认的会计处理
1.在新准则体系下,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涉及商誉的会计处理。
我国新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规定:“购买方应当将合并成本与合并中享有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确认为商誉。”可见,我国对商誉的初始确认和计量完全符合国际会计准则的规定,即均为差额间接计量。
根据我国新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涉及企业合并的会计处理首先要区分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和不同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对于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新准则规定相关资产和负债以账面价值计量,合并溢价只能调整资本公积和留存收益,不能确认商誉。
2.不同控制下的并购成本内容。
根据新准则第20号,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购买方应当按照准则分别确定合并成本和在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并比较两者的大小。综合成本应包括以下三项:
(1)购买日购买方为取得对被购买方的控制权而支付的资产、发生或承担的负债和发行的权益性证券的公允价值;
(二)企业合并发生的所有直接相关的费用。
(3)合并合同或协议中约定的未来事项对合并成本的可能影响金额,但该金额计入合并成本的前提是能够合理估计购买日未来事项很可能发生,且对合并成本的影响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合并成本大于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其差额确认为商誉;如果前者小于后者,则应首先检查两者的测量值。如果经复核,前者仍小于后者,其差额应计入当期损益。
换句话说,新准则对正商誉和负商誉采取了不同的处理方式。对于正商誉,新准则规定应单独确认为资产。结合2号准则的要求,在确认商誉的同时,应相应调整根据合并成本确定的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负商誉不以递延收益的方式分期计入损益,而是在当前合并期间一次性计入损益。
对于不形成母子公司关系的企业合并交易,即吸收合并和新合并,可以在购买日对购买方的会计处理中单独确认商誉,从而在被合并存续企业的单独资产负债表中单独列示,从而形成具有母子公司关系的控股合并交易。
由于商誉的价值包含在合并日账户中作为长期股权投资成本入账的合并成本中,因此商誉在合并日不在买方单独的资产负债表中单独列示,而是包含在“长期股权投资”项目中,只需在合并日的合并资产负债表中单独列示合并商誉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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