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个部门鉴定绿色食品?鉴定费贵吗?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

绿色食品认证和标志使用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改价格[2003]2268号2003年12月23日)

绿色食品认证和标志使用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绿色食品认证和标志使用费,维护绿色食品标志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绿色食品事业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业部负责绿色食品质量监督认证的组织实施。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依据标准认定绿色食品,依据商标法实施绿色食品标志和商标管理。

第三条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可以开展绿色食品认证和绿色食品标志许可工作,可以收取绿色食品认证费和标志使用费。

第四条绿色食品认证费由申请绿色食品标志使用许可的企业在申请时缴纳,具体收费标准按附件二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绿色食品标志使用费由获得绿色食品标志使用许可的企业在每个绿色食品标志使用年度开始前缴纳,标志使用权有效期为3年。具体收费标准按附件二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下列产品的标志使用费享受优惠政策:

(一)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企业的初级产品、初级加工产品和深加工产品;

(二)西部地区企业的初级产品;

(3)获得绿色食品标志商标使用许可当年的产品。

具体优惠政策按照农业部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申请使用绿色食品标志过程中需要接受环境监测和产品检验的企业,应当按规定缴纳环境监测费和产品检验费。环境监测费和产品检验费由具备环境监测或产品检验资质的单位在实施监测或检验时收取,收费单位应按规定向指定的价格主管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并使用规定的收费票据。环境监测费和产品检验费的具体收费标准按照附件三和附件四的规定执行。

第八条企业使用绿色食品标志期间,为监督管理目的进行的产品检验和环境监测费用,由实施监督管理的单位承担;监督管理部门要求企业整改复检的,费用由企业承担;企业申请仲裁检验的费用,先由企业支付,再由责任方根据仲裁检验结果承担。

第九条绿色食品认证费和标志使用费作为绿色食品事业的资金来源。认证费用主要用于受理认证申请、认证检查、认证审核、颁发证书、发布公告等。标志使用费主要用于标志管理和绿色食品发展。

第十条有关收取认证费和标志使用费的事项,应当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在《绿色食品标志商标许可合同》中约定。

第十一条未缴纳认证费或标志使用费的,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可以令其拒绝或终止绿色食品标志使用许可。

第十二条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收取绿色食品认证费和绿色食品标志使用费,应向国家发展改革委申领《收费许可证》,使用税务发票,依法纳税。

第十三条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不得在绿色食品认证费和绿色食品标志使用费之外收取绿色食品标志费,收费单位应严格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不得擅自扩大收费范围和提高收费标准,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二:绿色食品认证费和标志使用费

绿色食品认证费收费标准

绿色食品认证费收费标准为:同类初级产品系列(57个小类)及两个以上部分,每个产品8000元,每个产品1,000元;采用相同主要原料和相似工艺加工的系列产品,两个以上部分,每个产品为2000元;其他系列产品,两个以上部分,每个产品3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