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法》第76条解读

影视剧的片名往往是一句话或一句短语,甚至是一个字或一个词。因其字数少,难以完整传达作者的思想感情,难以像电影、电视剧那样作为“作品”受到版权保护。影视作品名称的保护一直是个难题。目前的共识是通过注册商标来保护。

那么,影视作品的名称成功注册为商标名称后,可以享受什么样的保护呢?

防止“影视寄生营销”

相信“影视寄生营销”这个名词大家都很熟悉。《人鱼》与《再见人鱼》之争,《我与世界只需要一个你》的片名之争,都暴露了由于影视作品名称保护不力而导致的“影视寄生营销”问题。

如果著作权人事先在第09类“可下载的视频文件”等商品上注册了“我是全世界唯一的你”商标,那么其他人就不能再使用相同或者近似的电影名称。《商标法实施条例》第76条规定:

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记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潢,误导公众,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根据该法规定,将他人已经注册为商标的电影名称作为电影名称误导公众的,就侵犯了注册商标专用权。虽然业内对影视作品名称的保护普遍较弱,但也有一些注重IP保护,在这方面做得比较好的例子。比如去年夏天热播的《恋爱O2O》。

保护影视周边产品IP。

随着近年来影视IP的流行,利用影视作品名称申请注册各种商品和服务的商标已经非常普遍。例如:

《生活大爆炸》被山东青岛一家公司申请注册了三个类别,包括背包、钱包、服装、围巾、广告等商品和服务。

《权力的游戏》被深圳某科技公司注册在09类“电脑游戏软件、电子游戏卡”等商品中。

“华”已被不同的市场主体注册,产品和服务包括小吃、灯具、化妆品、电脑软件设计、庭院景观布置等。* * *涵盖20多个类别。

以上是第18271262号“华”商标部分信息页面截图。该商标在第三类“化妆品、洗面奶、美容面膜”等商品上注册成功,注册人是广东某医药公司。

上述例子中的商标注册人并非影视剧版权方(即一般意义上的制片方),而是其他市场主体。一些公司或个人因其知名度而知晓影视作品名称后,申请注册为商标名称,从而享有该影视作品商标在特定商品或服务上的专用权。这就导致:如果版权人想制作影视周边产品(如文化衫、抱枕、手游等。)并将影视剧名称作为商标使用在相关商品上,不仅无法取得商标专用权,还可能侵犯他人商标权。

以“华”为例。如果在“计算机游戏软件”、“可下载的手机应用软件”、“在计算机网络上提供网络游戏”等第09类商品和服务、第41类中已成功注册“华”商标,那么著作权人就不能再使用“华”作为网络游戏、手机游戏的商标,如果作为游戏名称使用,也将使用。

鉴于影视作品名称保护的难度,商标专用权在被注册为商标后,很难通过其他在先权利进行保护。所以,只有提前注册,早做防范。

什么样的影视作品可以注册商标?

影视剧的名字被注册成商标是如此普遍。影视作品名称可以全部申请注册商标吗?当然不是。影视作品名称想要申请注册商标,必须符合《商标法》关于商标的基本要求和规定。

《商标法》第九条: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有显著特征,易于识别,并且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根据上述法律的规定,影视作品名称要想申请注册为商标名称,必须具备显著特征,即显著性。“有一定意义”是最基本的要求。那么,意义是什么?总的来说不一般,和别人不一样。如“三生三世十里桃花”和“为什么是笙箫默”。

注册商标所要求的“显著性”只能区别于其他商品或服务的来源,其对商标名称本身的独创性要求没有著作权中对作品的认定要求高。很多汉语中已经存在的词,比如“清风”,也可以申请注册为商标名称。但由于此类文字被注册为商标的可能性很大,如果影视剧名称是此类已有文字,则很难申请注册商标。

比如张艺谋导演的英雄称号就不能成功注册。原因是:

1.“英雄”是汉语中的一个原生词,意义相对较弱。

2.电影属于0901群的“可下载视频文件”,其中已经注册了“英雄”。

3.“英雄”作为商标名也广泛存在于其他类别中,在这些类别中很难保护电影名称。

除了显著性的要求,《商标法》还规定了禁止使用商标的情形。实践中,很多商标因具有欺骗性或不良影响而被驳回注册,在申请影视冠名时应注意规避此类风险。以最近流行的《人民的名义》为例,这部作品的名字很难成功注册为商标。“人”是一个政治概念,“名”是作为依据使用的名称或称谓。使用“以人民的名义”这样宏大而抽象的概念作为商标名称,极有可能被商标局以《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或第(八)项驳回。

商标申请人姓名

如果著作权人为公司,可以直接以公司名义申请注册。如“爱O2O”的制作方为上海聚酷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在申请注册商标时,直接以“上海聚酷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名义申请注册(详见截图1中的申请人姓名栏)。特别要注意像爱情O2O这种由小说改编的电视剧。申请注册商标前,最好征得作者同意,避免后续纠纷。

如果影视剧是几家公司联合制作的,那么可以指定某个版权方作为商标申请人,或者提出* * *申请。

《商标法》第五条: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就同一商标向商标局申请注册,共同享有和行使该商标专用权。

根据本法规定,联合制作的影视剧的著作权人可以同时申请商标注册。但如果有大量的著作权人(如以人的名义),在其他后续程序(如转让、授权等)中会有各种繁琐的程序(如各方签字、授权声明等)。从效率角度考虑,建议指定一个著作权人作为商标申请人。

此外,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 * *应当在申请注册同一商标时指定代表人;如果没有指定的代表,申请书中顺序第一的人为代表。”即使* * *一起申请,也需要指定一个代表。

注册类别、费用和时间

如果只是想防止同行的影视寄生营销,只需要在与电影行业相关的类别(即类别9和类别41)申请注册即可。如果打算推出视频周边产品,比如笔记本、文化衫、抱枕等。,或者网游,手游等。,需要在其他相应类别申请注册。当然,如果想要更全面的保障,可以申请所有类别的注册。

关于费用,如果你申请的是全类注册,也就是每类申请注册一个商标,45类,总费用大概6万左右。从向商标局提交注册申请到商标局发出驳回通知书或做出初步公告,大约需要11个月。如果能成功注册,从申请之日到拿到注册证大概需要一年半的时间。

考虑到商标申请注册的初步查询和申请注册所需的时间,如果有意向将影视剧名称注册为商标,相关操作甚至可以在立项时更早开始。

商标授权及维权收益分配

商标注册成功后,如果要授权他人生产周边产品,可以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授予他人使用权。由此产生的授权收入和后期打击侵权产品、维护商标专用权的维权收入,都可以纳入影视剧总收入统一发行。

此外,商标侵权的维权者(即谁负责解决他人商标侵权的问题)也可以在相关合同中做出明确约定。商标的相关利益也是所有著作权人可以获得的一部分利益。作为版权的拥有者,即使是小规模的影视公司也不能轻易放弃相关利益。如果你参与的是大型影视项目,小型影视公司能分享的利益有限,那么你也可以尝试在商标方面争取更多的利益。

影视作品名称的全面保护

设计的影视作品名称除了可以申请注册商标外,还可以作为艺术作品进行版权保护。众所周知,简单常见的字体所呈现的作品名称很难形成艺术作品,但经过创造性设计的文字则另当别论,比如电影《美人鱼》的字体。

目前业内的影视剧海报基本上都在作品名称上有特别的设计。因此,除了注册商标,还可以在著作权登记中申请美术作品的固定权利,从而对影视作品名称给予更全面、多样的保护。

文章来源:诗雨信诚知识产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