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鼓励外商投资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积极有效地参与国际经济技术合作,鼓励外商来本市投资,保护外商合法权益,加快对外开放步伐,促进本市的经济建设,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外商是指来本市投资的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

本条例所称外商投资企业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举办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

香港、澳门、台湾同胞和华侨在本市投资的,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也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鼓励外商投资举办各种优化本市产业结构,符合本市经济发展需要的外商投资企业,以及根据本市的城市总体规划进行房地产综合开发,商贸、旅游开发,金融、信息咨询业的投资合作。特别鼓励外商投资举办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先进和产品出口企业,以合资、合作经营方式进行旧城改造、能源、道路、桥梁、环保等公用基础设施的建设。第四条 外商可采取以下投资方式:

(一)举办投资企业;

(二)来料加工、来样加工、来件装配和补偿贸易;

(三)参股、租赁;

(四)购买股票、债券等有价证券;

(五)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

(六)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其它投资方式。第五条 外商出资形式包括以下种类:

(一)可自由兑换的外币;

(二)机器设备、原材料和其它物料;

(三)在中国境内投资经营所得利润及其它合法收益;

(四)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它附着物;

(五)工业产权、专有技术。第六条 外商投资工作的归口管理机关是成都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各有关机关应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外商投资企业进行管理。第二章 投资保障第七条 外商及其投资企业的合法权益依法受到保护。外商及其投资企业的一切活动必须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以及本省、市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第八条 外商投资所得利润,可以依法汇出境外;外商投资企业外籍职工的工资及其它合法收入,依法纳税后,可以汇出境外。第九条 外商投资企业在批准的合同、章程范围内,自主决定企业的发展规划、生产经营计划、收支预算、利润分配、劳动工资计划等重大问题。第十条 外商在中国申请批准的专利技术,以及外商投资企业经申请注册的商标,受我国《专利法》、《商标法》的保护。第十一条 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各方在履行合同(协议)过程中,如发生争议,经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可以根据有关规定,提请仲裁。第十二条 外商投资企业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时,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和国行政诉讼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诉讼。第三章 投资服务第十三条 成都市外商投资服务中心是成都市具体承办外商投资工作的办事机构,由市政府有关部门组成,实行集中审批,综合服务。

成都市外商投资服务中心的主要职责是:

(一)提供投资咨询;

(二)介绍投资伙伴;

(三)审查项目并办理批准手续;

(四)受理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诉;

(五)接受委托办理外商投资企业特殊需要的事务。第十四条 在成都市审批权限范围内,对外商投资项目的立项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批一并完成。第十五条 市外商投资服务中心收到完备的报批文件后,必须在两个工作日内决定批准或不予批准立项。不予批准的应回复理由。

对决定批准的外商投资项目,在决定批准项目申报材料齐备后,除个别特殊项目外,一般应在十个工作日内完成下列各项审批手续:

(一)项目建议书;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企业名称核准;

(四)合同、章程;

(五)工商注册登记;第十六条 依照规定由国家有关部门审批的,本市有关机关必须在收到完备的报批文件后三十日内报出。第四章 税收优惠第十七条 外商投资企业生产、销售的出口产品,除国家另有规定的外,免征工商统一税。第十八条 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所得和其它所得,按24%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设在高新技术生产开发区内经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和设在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经济技术开发区内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率为15%;设在前述两区内出口产品产值占年产值70%以上的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率为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