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其他企业生产的保健食品,可以在外包装上印经销商的商标吗?

《商标法》第三条规定“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包括商品商标、服务商标、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可以理解为企业生产的产品(流通称为商品)所使用的商标为商品商标,企业销售的商品为服务商标,两者不能相互替代。应该说,销售企业在销售的商品上加上自己的服务商标,以表明商品是销售企业经销的,是可以的,但不能代替商品商标。经销商未经生产者同意,以自己的商品替换商品商标的,违反了《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五款的规定,即“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改变其注册商标,并将改变商标的商品再次投放市场”,构成商标侵权。经销商与制造商有约定的,制造商生产的商品由经销商独家经营,经销商的商标视为该商品的商标。商品的标签应当标明生产企业生产、公司(经销商)监制的字样。以上观点完全是个人观点,不保证准确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