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案例和分析
问题描述:
案例和分析
分析:
发两个我的作业,不知道对你有没有帮助。
1.举例说明你遇到或解决的行政和法律问题。
a:在我们城市的北部有一个新的居民区紫溪花园。前期出售的多层房屋是新都房地产公司开发的。最南边一排多层房子在卖的时候打了广告,前面有大面积绿化景观的别墅区,所以每平米价格比后排同级别房子贵180元。后来这些业主发现,由于城市控制别墅建设等原因,前方规划发生变化,城投集团开发高层。业主开始要求至少双倍的景观费,因为他们不会买没有景观的房子;因距离、采光等参数符合国家规定,审批手续齐全,城投集团不同意补偿;新都地产认为是政策不可抗力,他们也没办法改变计划。几经交涉,开发商同意每平米140元,与业主要求相差甚远,* * *还在继续。同时,我找到了相关案例供参考:
案由:新建商务楼距离李住处仅两米,不符合规范,要求撤销该商务楼的规划许可证。
判决:规划许可违法,丰县(现区)规划局应对居民采取补救措施。
上海市奉贤县李荣海在浦江花园购买了两套商品房,房产中介于5月份交付,1999。但是当他们2000年搬进来的时候,旁边建了一栋两层的商务楼。商务楼与住宅楼垂直,两栋楼最近的距离只有两米。李荣海购买的房子分别是一楼和二楼。从他们家西边的窗户望出去,对面是卫生间和厨房,有油烟机,煤气罐,高压线。既不优雅也不安全,日照和通风也受到影响,让家人觉得很不方便。他们了解到,是丰县规划局在7月1999给局长办了规划许可证,让他建这个商业楼。“这个间距本身就违反了相关规定,肯定是不对的”,于是李荣海将丰县规划局告上了法庭。
在一审中,丰县规划局辩称,两栋楼原本设计为“T型竖向连接或嵌入式结构,但后来出于对房屋结构的考虑,同意将两栋楼分开,并留出2米的空隙作为施工便道,因此向房产中介发放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法院采纳了规划局的意见,驳回了李荣海一家的申诉。李不服,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中,法院认为规划局提出的“施工便道”的辩解未能提供相应的法律依据,故不能采纳。根据《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郊区县居住建筑的竖向间距和东西向间距不小于高层建筑高度的0.8倍。李荣海所在的居民楼有6层,0.8倍的高度显然远大于2米。规划局计划允许两栋楼之间的距离只有2米,这显然是违法的。2001 1,上海一中院作出终审判决:撤销原判,确认规划局核发规划许可证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规划局应当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这场“民告官”的官司,以规划局败诉告终。
分析:近年来,因居民楼通风采光问题引发的居民、地产商甚至规划局之间的纠纷时有所闻。这类诉讼与周边居民的基本民事权益和房地产开发单位的重大经济利益相衔接,在审判中往往陷入两难境地。比如上述案例中,商业建筑已经竣工,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规划许可行为违法,应当重做或者撤销。然后,整个商业楼都要拆了,损失可想而知。而且如果真的做出这样的判断,实际执行的可能性也很小。最高人民法院就行政诉讼法的实施作出了若干司法解释,其中第58条规定,撤销违法的行政行为将使国家或者社会公共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可以确认该行政行为违法,责令被诉行政机关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本案的判决依据就是这个司法解释。这样既能保证原告的权益,又能尽量减少被告的损失。这样的判决也确立了在处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违法案件中,可以采取“确认违法、责令补救”的灵活判决形式,为今后此类案件的处理提供了借鉴。但司法解释规定“确认违法,责令救济”的判决方式在确认权利上是抽象的,胜诉方仍难以获得实际的“救济”。
反思:奉贤的案例有明显的可取之处,但正如我所说,集约用地,控制高档别墅建设,增加普通住宅供应,是该市顺应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的目标。间距和采光符合国家规定,不好说有什么问题;业主甚至拿不出证据来证明每平米180元的涨幅是用来保证前面要建无视线的别墅,因为这只是房地产开发商在楼市火热时的口头宣传,楼书和广告中并没有明显的标示;正是因为情有可原,法无据,业主只能通过拉标语、阻挠施工、不断* * *,寻求解决方案,才有可能引发聚众闹事等恶性事件。城市规划建设中的此类问题,应进一步用法律加以规范。
2/请谈谈行政管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原因及对策。行政管理是通过行政机关对政治、经济、教育、文化、卫生等社会事务的管理。行政管理具有决策、计划、组织、协调和控制的职能。根据现阶段我国行政管理的任务,我国行政管理的职能主要包括:组织经济和文化建设、保卫国家和保护人民、社会服务和社会管理。
建国以来,我国在行政管理改革方面确实做了很多努力和尝试,也积累了一些经验。目前的行政管理体制确实有一些优势。但从总体上看,我国目前的行政管理体制还很不完善,存在诸多严重弊端:从权力配置上看,权力过度集中,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的关系、地方企业与基层企业的关系没有理顺,制约了地方企业和企业的积极性。从行政组织上看,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缺乏科学依据,权责不清,纵向管理层级多,横向管理职能交叉,造成机构臃肿、层级重叠、人员臃肿、效率低下。从行政立法来看,法律体系极不完备,缺乏强有力的依法行政机制,重人治轻法治。从干部人事制度看,人事管理制度化程度低,也缺乏强有力的法律监督。领导干部能上不能下,终身制。现行行政管理过程中的这些弊端,已经成为进一步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发展社会生产力、发挥社会主义优越性的严重障碍,必须进行改革。
在行政管理实践中,如何走向科学化、法制化、现代化的目标,各地都进行了认真的研究和大胆的尝试。比如,在人事制度改革方面,建立领导干部正常退出机制,是干部队伍建设的重大代谢功能,是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本质要求。近年来,我市在推进干部升降、建立健全领导干部正常退出等方面做了一些尝试,取得了一些成绩,也遇到了一些问题。开展领导干部正常退出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有:
1,思维观念没有得到根本解决。受传统“官本位”观念的影响,一些干部认为一旦被降职免职,前途就毁了,除非万不得已,没有人愿意从领导岗位上走下来。现实生活中,“不犯错误,不让路”的现象让正常的“下级”干部在被调整后感到失落和尴尬。特别是我们过多地宣传“优胜劣汰”,无形中让人觉得自己是能人,是庸人,对干部正常退出机制的建立有负面作用。此外,受利益驱动,一些干部一旦被调整领导职务,相关待遇取消,物质收入减少,一定程度上加大了领导干部正常退出的难度。
2.标准不够科学,可操作性不够强。现任办公室大部分干部认为,影响建立领导干部正常退出机制的主要因素是标准不够科学准确。目前对于调整不称职、不胜任现职干部的认定有一些原则性的标准,但不是很具体,缺乏可操作性。具体工作中有些问题很难把握。
3.配套制度和政策不完善,评价机制不健全。长期以来,各级各类领导干部没有具体明确的岗位职责,无法根据不同要求采取不同方式进行考核,难以准确评价干部胜任能力。特别是对干部的潜在和明显的政绩、个人和集体的政绩、历史的政绩和现实的政绩,仍然难以明确界定。如果评价不准确,就很难说服不称职的领导干部。此外,相关政策对调整干部妥善安置的滞后性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干部的正常退出。
建立和完善领导干部正常退出机制的对策:
1,加大宣传力度,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一是将领导干部正常退出的一些规定,特别是调整不称职、不胜任现职领导干部的标准和办法,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让广大干部群众加深对干部升降特别是不称职、不胜任现职领导干部的认识,正确对待干部升降调整,形成正确的舆论导向。第二,从正面教育入手,强化党员干部的宗旨意识和公仆意识,树立正确的人生观、是非观、荣辱观,让升降成为干部职务正常调整变动的动态观念,正确对待个人的进与出。三是加强对降免干部的教育,做好思想工作,根据实际情况合理安排,多方面关心爱护,鼓励他们在新的岗位上振奋精神,提高素质,努力工作。
2、完善干部考核制度,完善评价机制。一是要完善岗位责任制,研究制定科学统一、切实可行的岗位目标责任,明确干部考核依据。二是要加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定期考核,考核不能脱离岗位职责的目标和做法,确保干部得到全面考核,准确、客观、公正地反映情况。第三,改进干部考核方式。考核干部的方法正确与否直接影响考核质量,考核质量是决定干部称职与否的重要依据。因此,干部考评要在组织考察的基础上,努力扩大民主程度,充分走群众路线,提高群众对考评工作的参与度,切实增加透明度。四是要进一步加大对不称职不称职领导干部的调整力度,畅通干部“上”和“下”的渠道。按照德才兼备的原则,真正落实干部“晋升”要求,确保领导干部队伍“入口处”。进一步完善竞争机制,让优秀人才在竞争中脱颖而出,让不称职的在职人员在竞争中让位。
3.完善配套制度和政策,促进领导干部正常退出。一是进一步健全和完善领导职务任期制。二是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干部辞职制度。三是实行领导干部聘任制。四是进一步完善试用期、任前公示、经济责任审计、考核反馈、在职培训、谈心鼓励等制度,做好各项制度的衔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