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文件的要求
法律分析:(1)招标文件必须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歧视潜在投标人。
(2)招标文件必须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招标人向投标人提供的项目信息,特别是项目的审批、资金来源和实施情况,应保证真实可靠。
(3)招标文件中介绍的项目情况和要求必须与资格预审文件的内容一致。
(4)投标文件的内容应明确反映项目的规模、性质、业务和技术要求,设计图纸应与技术规范或要求相一致,使投标文件系统、完整、准确。
(5)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技术标准应当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
(6)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专利、商标、名称、设计、原产国、建筑材料、构件等供应商,或者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投标申请人的其他内容。如需引用某一制造商和供应商的技术标准,以准确或清楚地解释拟招标项目的技术标准,应在引用后加上“或同等”字样。
(7)投标人应在投标文件中明确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并以醒目的方式标明。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十五条公开招标项目,应当按照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发布招标公告,编制招标文件。
招标人采用资格预审方式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的,应当发布资格预审公告,编制资格预审文件。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和招标公告应当依法在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在不同媒体上发布的同一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的内容应当一致。指定媒体发布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国内资格预审公告和招标公告不得收取费用。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的编制,应当使用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制定的标准文本。
第十六条招标人应当在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载明的时间和地点出售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的出售时间不得少于5天。
招标人出售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收取的费用仅限于印刷和邮寄的补偿成本,不得以营利为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