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销商如何防止被控商标侵权
随着中国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国内许多知名企业为了拓展市场,都在各个城市寻找代理商和经销商。这样的业务拓展模式对于厂商来说,无疑是一件扩大产品知名度和品牌影响力的好事。在实际操作中,厂商会根据实际情况授权下游商家相应的代理权限。近年来,许多商家在推广其代理的产品时,超越权限使用厂商的公司名称或商标,被起诉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并因此遭受损失。笔者现就下游商家可能涉及的商标侵权问题做相关法律分析,希望今后商家能够前车之鉴,在代理时避免不必要的损失。一、经销商与代理商的区别经销商是指厂商购买商品后,将商品销售给消费者的商家。他们从厂家购买产品后,并不自用,而是卖给别人,赚取中间的差价。这类下游商家的特点是:购买商品后,已经完全拥有了产品的所有权和控制权;还可以同时经销多种产品;是一个独立运作的组织。理论上,代理商和经销商是完全不同的概念。所谓代理,是代表企业管理业务,而不是买断企业的产品,商品所有权属于厂家而不是商家。所以代理商一般是指从企业赚取代理佣金的商业单位,不一定是独立的经营机构。在现实生活中,所谓的代理人本质上已经不再是代理人,而是具有了经销商的性质,有些属于两者的混合体。他们都是代理商,有时候需要用钱进货,纯粹意义上的代理商很少,所以称他们为有一定代理权的经销商更合适。第二,经销商经常因为商标侵权被起诉。第一种情况,商家之前是厂家的经销商,或者有其他合作来源。但是,当厂家终止代理关系时,经销商会因为企业生存或商品库存的问题而继续经营。这样的行为,因为不是厂家直接授权,没有合同关系,很容易被起诉侵权。法律依据:我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明确规定,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属于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另一种情况是,有些经销商虽然被厂家授权销售其产品,但可能只有销售权,而无权使用厂家的名称或标识进行宣传。此时,如果经销商在其经营场所突出使用厂商的商标或标识进行宣传,也会造成商标侵权。法律依据:我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也属于侵犯厂商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关于商标的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三条规定了《商标法》和本条例所称商标的使用,包括在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商品交易文书上使用商标,或者在广告、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使用商标。随着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的加强,许多知名企业开始打击商标侵权行为。例如,老字号企业北京内联升鞋业有限公司近日发起维权行动,起诉部分未经授权的经销商停止销售侵权产品,并赔偿侵权造成的损失。此外,随着中国加入世贸组织,许多外国公司通过在中国寻找代理商或经销商进入中国市场。一些国内经销商往往急于扩大宣传,在没有国外厂商授权的情况下使用其注册商标。这样,国外厂商通常会抓住把柄,起诉商标侵权,遭受损失。(a)经销商在销售某种商品之前,应与制造商签订正式的经销合同。在合同中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特别要注意厂家的权限要求,是属于代理商还是总经销商,是否有权使用厂家的名称或标识进行宣传等等。当然,如果在签订合同时能找到律师或其他专业人士做好合同审核和法律咨询工作,经销商要按照合同约定的正规渠道进货,并妥善保管进货凭证等资料。应该说,只要销售者在购买商品时尽到了注意义务,事后被指控侵权时就一定能够证明合法来源,避免承担赔偿责任。这一点在我国的法律法规中也可以体现出来,即我国《商标法》第五十六条规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够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向供货方说明的,不承担赔偿责任。另外,工商、税务等行政管理部门。以购买凭证等材料作为判断卖家是否合法经营的主要证据。也就是说,如果销售者因销售侵权产品而被指控商标侵权,仅仅因为不知道自己的自述却不能提供上游供应商出具的票据,是不能成立的,也不应该被法院受理。(3)经销商在采购货物时,还应对上游供应商的相关资质进行必要的审查。审查的内容不仅要包括供应商的经营资质、产品质量或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的使用权证明,还要重点审查其是否具有商标注册证。如果是代理商,要看是否与商家签订了正式的代理合同,是否有权授权下游企业使用商标,是否是厂家认可的合法进货渠道等等。只有尽到这种审查义务,保留所有要素和完整的销售凭证,才能在涉嫌侵权的情况下向法院出具证明,避免损失。(4)如果是厂家的经销商或代理商,在合同规定的代理或经销期限届满后,应及时与厂家协商续约事宜。如果未能续签合同,如遇有货,经销商也应主动与厂家协商,商家是否应回收有货或允许经销商继续销售,应明确约定并书面保存。尚家泉虞雯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