蒙古小肥羊餐饮连锁有限公司诉河北汇特小肥羊餐饮连锁有限公司
以下是对《商标法》中商标侵权案件的详细描述:
第三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1)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
(二)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
(三)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四)对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第三十九条有本法第三十八条所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之一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有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权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赔偿数额是侵权人在侵权期间获得的利润或者被侵权人在侵权期间遭受的损失。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不构成犯罪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处以罚款。当事人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停止侵权行为或者罚款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通知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又不履行的,由有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被侵权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四十条假冒他人注册商标,构成犯罪的,除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擅自伪造、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构成犯罪的,除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构成犯罪的,除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