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研究推进城市更新,采取“房票”安置补偿方式。

据哈尔滨市住建局网站消息,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房地产市场调控“一城一策”要求,进一步促进哈尔滨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市住建局牵头研究起草了《关于进一步促进哈尔滨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措施和意见(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以下为全文:

关于进一步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措施和意见

(征求意见稿)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关于房地产市场调控“一城一策、因城施策”的工作要求,进一步完善房地产市场调控机制,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以下措施和意见:

一是多措并举,支持住房合理需求。

(1)具有哈尔滨市(含9区9县(市))户籍的家庭,符合生育政策,2021 1 29后生育第二个或第三个子女,在主城区9区购买首套或第二套新建商品住房,并将商品房买卖合同、本人身份证明、购房付款票据、不动产权证书进行网签备案。(责任单位:市卫健委、市住建局、市财政局)

(2)对在哈与用人单位签订聘用合同或服务协议、已缴纳6个月以上社保并纳入社保体系管理、自谋职业且年龄在40周岁以下(不受户籍限制)的各类人才,在主城区9区购买首套或第二套新建商品住房,并备案商品房买卖合同、本人身份证明、购房付款票据、不动产权证书等。有了网签。按照博士毕业生654.38+万元、硕士毕业生5万元、本科毕业生和专科毕业生(含技工院校预备技师班、高级工班毕业生)3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住房补贴,补贴资金由市财政承担。这种补贴是以家庭为单位的,夫妻双方不能同时享受。(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人社局)

(三)非哈尔滨市户籍(含9区9县(市))个人在主城区9区购买首套或第二套新建商品住房,并将商品房买卖合同、本人身份证明、户口本、购房付款单、不动产权证书进行网签备案,给予一次性住房补贴654.38+00000元,补贴资金由市财政承担。(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

(4)个人在主城九区购买首套或第二套新建商品住房,并在线上线下新建商品住房交易会期间完成商品房买卖合同网上签约备案的,凭本人身份证明、商品房买卖合同、购房付款票据、不动产权证书,按实际购房款的1%给予购房补贴,补贴资金由市、区按5:5,(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各区政府)

符合第一至第四项补贴条件的,可同时申请。

(五)在主城九区购买新建非住宅商品房(商业、办公、公寓)的单位或个人,将商品房买卖合同、购房付款票据、不动产权证书进行网签备案,按照实际购房款的3%给予购房补贴,补贴资金由市、区按照5:5的比例分担。(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各区政府)

(六)具有农业户籍的购房人在主城区9区购买首套或第二套新建商品住房,凭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本人身份证明、户口本、不动产权证书,给予一次性住房补贴3万元,补贴资金由市财政承担。农业户籍购房人在本市购房并取得居住证且符合农民工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相关条件的,保障其子女在本市接受义务教育,由所在区县(市)教育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统筹安排,确保其“量入为出”。(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公安局、市教育局)

(七)取得省、市、区(县)有关部门职业资格证书的教师、退役军人在主城区9区购买首套或第二套新建商品住房,将商品房买卖合同、本人身份证明、职业资格证书、不动产权证书进行网签备案,给予一次性住房补贴3万元,补贴资金由市财政承担。(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市退伍军人局、市税务局)

第一项至第七项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由税务机关代为扣缴。分别享受第五项至第七项补贴政策的,不能同时申请第一项至第四项,不再享受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出台的其他住房补贴政策。

(八)在保证住房抵押物价值的前提下,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放宽二手房公积金贷款房龄,由20年调整为30年,且贷款房龄和房龄之和不得超过50年。单身职工贷款最高额度由50万元提高到60万元,双职工贷款最高额度由70万元提高到80万元。允许异地缴存公积金的职工在哈市申请公积金贷款,使异地职工在哈市享受相同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放宽灵活就业人员缴纳公积金政策,社保开户即可申请缴纳住房公积金。放宽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业务,使用公积金贷款仍不能满足需求的职工可以申请组合贷款。(责任单位:哈尔滨公积金中心)

(九)县(处)级女干部和具有高级职称的女性专业技术人员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年龄由55岁调整为60岁。符合我市高层次人才相关政策规定,在市人社部门领取一次性安置费的人员,可作为主贷款人购买本市首套家庭住房,在我市建立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并足额缴存6个月(含)以上,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贷款额度按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计算。(责任单位:哈尔滨公积金中心、市人社局)

(十)住宅公寓的实际使用,水电收费继续执行民用价格标准。

第二,科学分配供给,促进房地产平稳发展

(十一)在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中增加用地兼容性,支持灵活处置居住用地和商业用地兼容比例。在严格执行国务院规定新建社区商业及综合服务设施面积不低于社区总建筑面积10%的基础上,将“商业按项目比例经营”调整为“商业按同一生活圈比例经营”。土地出让前,在出具规划条件阶段,可根据市场需求下调商住比例。坚持因地制宜、区域统筹,降低住宅普通商品房、商业建设项目、办公建设项目停车位配置标准。对在建商品房项目,在不改变土地使用性质、容积率等必要规划条件的前提下,允许开发企业在依法履行相关程序后,适当调整户型结构。(责任单位:市资金规划局)

(十二)因疫情等因素未按约定完成土地使用权出让的,疫情持续时间可不计入违约期,完成期可相应延长。(责任单位:市资金规划局)

(十三)对于分期开发建设的项目,企业承诺按时完成整个项目建设并符合分期规划核实相关要求的,可按程序办理分期规划核实手续。(责任部门:市规划规划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十四)对于拟出让的单宗面积较大的商住用地,可通过规划合理调整形成多个单独地块,规划条件单独发布,可同时出让多个地块。(责任单位:市资金规划局)

(15)自文件下发之日起,新出让土地项目缴纳土地出让初始价款的20%作为投标保证金(以土地出让公告发布时间为准),土地出让合同签订后一个月内缴纳土地成交价款的50%,余款按合同约定及时缴纳,最迟缴纳时间不超过一年,并按规定支付相应利息。(责任单位:市资金规划局)

(十六)结合实际情况,研究推进城市更新采取“房票”安置补偿方式。探索政府回购企业现有商品房筹集保障性租赁房的方式。(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各区政府)

第三,扩大对外推广,规范市场推广和销售行为。

(十七)结合我市独特的地理气候条件,加强全国范围的媒体宣传,适时组织房地产企业赴南方等地开展省外推介活动。(责任单位:市投资促进局、市工商联、市住建局)

(十八)实行商品房销售合同备案制度。渠道经销商(含房地产经纪机构)代理销售房地产开发企业商品房的,应当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代理销售合同,并报市房产部门备案。禁止销售没有合法销售手续的新房。(责任单位:市住建局)

(十九)加强自媒体和新媒体监督。鼓励自媒体、新媒体引导合理住房消费,弘扬正能量。禁止未经职业介绍机构或未取得房地产经纪人职业资格证书的房地产经纪人通过自媒体、新媒体开展房地产经纪销售活动,严厉打击恶意评估房地产建设项目、唱低房屋销售价格等违法行为。一经发现,将列入黑名单并向社会公示,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委宣传部、市委网信办、市公安局)

第四,引导金融支持,促进产业发展

(二十)引导哈金融机构增加房地产领域信贷投放。积极支持政策性银行、国有大型银行和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积极向总行争取我市房地产领域的信贷规模。鼓励当地法人银行机构按照“一企一策”的原则,加大对我市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个人住房抵押贷款的信贷投放。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房地产领域政府数据信息,依托哈尔滨综合金融服务平台等载体,探索建立房地产领域“政府与金融企业”信息共享机制,引导和支持金融机构创新信贷产品,增加金融供给,优化服务流程,降低融资成本。加强房地产开发贷款和住房个人按揭贷款的统计和调度,根据银行业机构排名,在房地产金融合作领域给予重点支持。进一步盘活低效国有资产,探索设立哈尔滨房地产发展基金。(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住建局、市国资委)

《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6月65438+2月31,期间根据国家相关政策和市场形势变化进行调整。各县(市)可根据实际情况执行。《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促进哈尔滨市房地产业良性循环健康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哈市发〔2022〕20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