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侵权的转移标准
涉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犯罪的移送,由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刑事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二)》中规定。公安机关管辖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规定(二)第六十九条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二)假冒两个以上注册商标,违法经营额在三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在二万元以上的;(三)其他情节严重的。第七十条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的;(二)尚未售出,货值在十五万元以上的;(三)销售金额不足五万元,但已售出金额与未售出金额之和在十五万元以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