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对商标驳回的原因了解多少?
驳回商标的理由
第一条新商标与原商标相同或者近似。
新《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或者与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注册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局驳回其申请。不应该公开。”
商标的作用是帮助消费者区分相同或类似商品和服务的供应商。因此,不允许在相同或者类似的商品和服务上使用近似商标,否则会使消费者产生混淆和误解。新商标之所以被驳回,最重要的原因是与之前的商标近似或相同。
第2条-恶意抢注商标申请
新《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已有的在先权利,不得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具有不正当影响的商标。”
近年来,国家从战略上高度重视知识产权产业。因此,知识产权产业发展迅速,商标投资成为热点。但是,也有一些投机者通过“钻漏洞”、“打擦边球”、“蹭热度”等手段抢夺他人商标。这是商标局重点查处的违法行为。所以涉嫌恶意抢注的商标会被商标局驳回。
第3条-申请新商标可能会产生不利影响。
新《商标法》第十条规定:“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商标,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商标经常在商业活动中使用,受众非常广泛。商标格调低下,容易产生不良影响,破坏社会风气。
第四条-新申请的商标是禁止使用的商标。
新《商标法》第十条规定,下列标记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一)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名称、国旗、国徽、国歌、军旗、军徽、军歌、勋章、中央国家机关的名称和标志、所在地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的名称、图形相同或者近似的;
(二)同外国的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
(三)与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认可或者难以误导公众的除外;
(四)与表明实施控制和保证的官方标志和检验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
(五)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六)有种族歧视的;
(七)公众容易对商品质量或者产地产生误解,弄虚作假的;
(八)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或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熟知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但是,除具有其他含义的地名或者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外,使用地名的注册商标继续有效。
商标局基本驳回了违反上述法律的新商标注册申请。
第五条新申请的商标有通用名称或者不显著。
新《商标法》第十一条规定,下列商标不得注册为商标:
(一)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和型号;
(二)直接标明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性能、用途、重量、数量等特征的;
(三)其他无显著特征的。
商品(服务)通用名是指在一定范围内通用的商品(服务)名称。商品(服务)通用名称包括商品(服务)标准名称、商品(服务)通用名称、商品(服务)通用名称和简称。比如“彩电接收机”是标准的商品名称,“彩电”是简称。比如“自行车”是标准名称,而bicycle是常用名称。
如果新商标是商品(服务)的通用名称,商标局基本驳回该商标的注册申请。如果新商标过于简单,比如字数少,线条简单,几何图形简单等。,审查员会认为该商标缺乏显著性,无法识别和区分,会驳回该商标的注册申请。
第六条商标审查员的主观倾向
因为商标是人工审查的,商标审查员的主观倾向决定了商标是否被驳回。但是,请相信商标审查员的专业素质是无可挑剔的。由于商标审查员的主观倾向,商标驳回的可能性很低。但是,即使商标被驳回,也不要气馁。我们可以酌情提起商标驳回复审,继续争取商标。